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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所得VS劳务报酬:网络主播的算盘与税负公平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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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法》下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规则差异 |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将原有的分类所得税制调整为分类与综合并行的所得税制。所得类型由原来的11类调整为9类。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归入综合所得。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则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二、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法判定 |
1、法规规定
三、为什么主播们喜欢按经营所得纳税 |
如前述分析,由于法规条文本身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个人收入究竟按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争议时有发生。但争议发生的核心原因,其实滥觞于经营所得存在一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即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税务局认定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属于劳务报酬是否适当? |
1、劳务报酬所得认定的政策依据
结语 |
综上,网络主播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其实质依然是对低税负的追求。而高收入者低税负,显然是违背甚至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税务机关认定主播坑位费和佣金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补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可以让主播的个税税负回归合理范畴,是对公平税负的一种维护,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本文来源:界面新闻,作者: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岳婷、施志群、武礼斌,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