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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退股,公司未扣缴个税被处高额罚款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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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发生大量股东退股行为:2014年退股金额 2096400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5241000元;2015年退股金额2504718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6261795元;2016年退股金额10400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26000元;2017年退股金额3200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8000元。上述在支付退股金额时A公司已代扣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及印花税23073.60元。检查期间该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自行申报财产上述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922077元,但只申报未缴纳从而形成欠税,相应的滞纳金也未缴纳。
上述退股行为A公司还支付0.15元/股的退股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230元、2015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853.85元、2016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0元、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合计346103.85元,已责令A公司限期补扣,现A公司已无法进行补扣。
税务机关对已经代扣但未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处50%的罚款计3461038.50元。对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处50%的罚款计25860.70元。 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1.5倍的罚款计519155.78元。

明税简评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公司回购股权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股东退股的,公司作为回购方,向个人支付退股金额及补贴时,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应扣未扣与已扣未交的处罚不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
3、多地实行股权转让先交个税后工商变更
2021年,北京、广东、天津、广西、深圳等地已发文明确要求个人进行股权转让的,需要先纳税申报后工商变更登记,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检验个人股转完税凭证,未进行申报纳税的,将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此以来,个人股权转让的偷逃税款行为将不再处于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
版权说明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绍兴)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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