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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平台经济下的直播行业税收管理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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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平台经济治理工作,要求通过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平台经济下的直播行业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在激发市场的消费活力、丰富居民生活、稳定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直播门槛低、收入来源多样化等原因,税收管理面临一些挑战。
现实中,一些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为了规避社保义务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往往不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合作协议,导致无法明确界定主播来源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的底薪和打赏分成等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报酬或是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
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使主播收入具有多样性,主播的直播收入来源包括直播平台薪资、用户打赏、广告收入、电商销售业绩分成等多种形式。不同的直播平台对各类收入及分配比例规定不统一,应税信息不公开。另外,主播和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具有保密性,导致主播的直播收入存在隐蔽性,加大了管理难度。
支付方式和纳税地点不明确。在实践中,直播平台往往选择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与主播的资金结算。另外,平台经济之下的直播行业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尤其是直播带货模式具有明显的电商交易特征,形式灵活且无地域限制。直播行业跨区域收入的纳税地点确定问题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加之独立主播可在多家平台直播,多处取得收入,税务机关需要跨地区调查和管理,给税务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直播行业的税收管理。
一是借鉴我国对影视行业税收治理的经验,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章明确分类直播行业收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是强化智慧税务系统建设。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获取平台交易数据的基础上,完善平台经济相关各方尤其是直播行业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一套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的税务数据系统;充分挖掘数据潜能,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的智能归集。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各部门,特别是金融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是进一步完善电子自行申报制度。在网络直播领域,应建立并完善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嵌入网络主播纳税申报系统,提供相应的纳税申报、纳税咨询、风险提示、税款催缴等功能。同时利用电子申报系统或平台的官网宣传,推送网络直播行业相关纳税知识,强化各大平台以及网络主播自身的纳税意识。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学成 郭海燕,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阿荣旗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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