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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举报偷税:快递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1.8亿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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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L快递公司实施税收核查。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企业电子营运信息无法调取等不利局面,检查人员深挖账簿数据,追查资金线索,通过内查外调,最终查明了该企业检查期内隐匿1.8亿多元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来信实名举报当地一家名为L快递公司的企业偷逃巨额税款。举报人还随信提供了该企业部分年度的快递业务月结清单5000多份。税务检查人员分析举报内容后,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有较高可信度,决定先成立案源分析组,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核查。

L快递公司主要在临沂市开展快递和物品递送等服务业务,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近年来,随着临沂线上购物和电商活动的快速发展,该公司经营收入和业绩呈现稳步上升状态。

检查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筛分和整理,从中选取数据较为齐整的2018年5月的业务清单,对企业的月结数据进行了统计,发现该公司当月结算金额为2100多万元,但在征管系统中,当月该企业申报的收入却仅为1232.5万元,“缺口”竟达800多万元。抽样分析显示,企业月结清单数据与企业申报信息差异巨大,该公司具有较大隐匿收入嫌疑。

鉴于案源涉及税款金额较大,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对L快递公司立案调查。

案件经过:

检查人员综合考虑快递企业经营特点、网点位置等因素后,制订了核查行动方案,成立两个核查小组分别实施突击核查工作:一组人员赴企业办公地检查,依法调取L快递公司检查期内运营信息、快递电子信息系统数据、账簿资料等经营核算信息和企业银行对公账户单据等资金流水数据,从中寻找线索和违法证据;二组负责对企业在市内的部分营业网点进行核查,调取运营平台管理数据、网点运营数据和月结客户结算信息等资料。

在对L快递公司财务室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在企业电脑中发现了一个快递业务管理系统,检查人员登录该系统后,发现该系统仅能查询企业近3个月的经营数据,企业近几年的经营信息却无法获取。不仅营运数据少,该企业财务部门电脑中竟然没有安装财务核算软件,也没有财务部门的相关电子核算数据等核算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的解释是,快递行业经营信息多但核算并不复杂,日常经营中小单日清,大单月结,财务人员整理业务数据定期填制各类凭证、报表即可,不需要使用电子账套和财务软件来核算,因此该公司没有电子核算资料。

检查人员调整了检查方向,将检查重点集中到全面调取企业账簿和凭证方面,依法迅速调取了该企业2017年—2020年度会计账簿、凭证、银行回执单等总计共14箱纸质经营资料。

在另一个核查方向,负责到企业营运网点进行核查取证的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营运网点虽然有业务管理系统,但也仅保存了近3个月的明细业务数据,而这些信息对核查价值有限。面对入户核查未达预期目标的情况,专案组经过研讨,决定从现场调取的企业检查年度大量会计账簿资料入手,通过对业务凭证及其附件进行查验和分析,逐项比对销售收入、销项发票和收款明细,核实企业业务情况,寻找线索和证据。

不久,检查人员发现,L快递公司确认收入的凭证附件中,银行收款回单中频繁出现几个个人账户,而且汇款时间都集中在月底确认收入那几天。经过大量信息比对和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这几个账户的持有人竟是L快递公司的股东张某和财务人员刘某。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张某、刘某的两个涉案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数据,经过检查发现,检查期内这两个账户曾从多个账户取得几十万笔额度较小的零散收入。每月月底,这两个账户都会将1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转账到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账户中剩余的资金,则均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

沿着这条线索,检查人员继续深挖,发现股东张某和财务人员刘某手中还有6个个人银行账户与涉案企业有较为密切的往来。经核查,检查期内,张某、刘某这另外6个私人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与之前二人的两个账户如出一辙:每月从多个账户,收取了大笔小额费用,集纳到一定数额后,均在一个固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对资金进行分流,其中一部分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而另一部分则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

经估算,检查期内,张某、刘某汇入王某账户的资金,总额高达1亿多元。

案件结果:

在相关银行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对刘某、张某8个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了仔细筛分、分析和汇总。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有不少汇款备注信息中均有“快递费用”字样。为确保查证无误,检查人员以出现频率较高、金额较大为标准,从汇款账户中重点抽选了60个账户进行了定向调查。最终的核查结果显示,这些向张某和刘某账户汇款的账户的持有人,均是曾接受过L快递公司服务的客户,他们支付的款项均为快递业务费。

完成调查取证后,检查组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王某无可反驳,承认了企业通过企业人员个人账户收取快递费用,随后定期进行分流,只将其中一部分收入进行申报,以此少报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L快递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体外循环隐匿销售收入方式,累计少申报销售收入1.84亿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经临沂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L快递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追缴税费1125.3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34.99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相关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

税案评析:“开源”“截流”,封堵违法空间

本案是一起新兴行业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其服务对象大多为个人消费者、大多数客户不索取发票之机,使用关联多个企业人员个人账户的收款码收取业务费用,少报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涉及金额巨大,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本案中展现出的行业企业的一些违法特点和方式,对税务机关今后加强行业税收监管,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为防范、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行业企业监管。

其一,加大企业运营数据采集分析力度,完善企业涉税指标体系,及时识别企业申报问题。快递企业有其独特的运营特点和方式,其每一笔快递业务都会生成唯一的面单信息,并通过快递员的扫码枪传递到企业管理平台,这些信息是企业日常管理和核算盈亏的重要数据。

为强化快递企业税收监管,针对快递企业这一运营特点,税务机关应建立行业企业运营信息定期采集分析制度,要求辖区快递企业留存一定期限的运营数据备查。税务人员采集企业运营数据后,结合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快递行业业务和收入数据等信息,利用行业分析软件和大数据技术,对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开展针对性分析,以此提高税收监管效能。

其二,将企业收入通道纳入监管视线。本案中,涉案企业利用个人账户分流大量“扫码”收入,逃避纳税的做法并非个例。为加强行业企业监管,有效防止类似分流、隐匿营运收入情况出现,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除应加强快递企业对公账户审核、备案等工作外,还应着重了解、掌握企业日常运营中“扫码”收费渠道的情况,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主管税务部门可完善企业账户备案制度,要求快递企业将“扫码”收费的关联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同时,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及时掌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变更等情况,通过税收共治,进一步增强监管能力。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黄清华、马涛霞、李仕林。点评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局长 申瑞芳,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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