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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被举报,26家运输公司被查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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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举报,税务局同时对26户运输企业的涉税检查,注册地址均在H市境内,且均存在无实际地点、无实际业务,企业无运输车辆、进项均为向各石化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交税金基本为零的涉税疑点,涉嫌团伙虚开发票。

案情简介:

H市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1日对A公司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被举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如下:
1、注册地址并未发现A公司生产经营。经对A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A公司生产经营痕迹。
2、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经拨打该企业税收征管系统内登记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显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经房主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及视频通话方式试图与租房人取得联系,接通后均不接听。
3、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于举报人举报的此类运输企业涉及多户,在同时对此类运输企业开展检查后,于2021年12月20日将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徐欣欣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张洪福。同时,在检查组实地检查过程中,房主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与微信名称为“君顺货站”取得了一次有效联系,告知其税务稽查局正在对其公司进行检查,证明A公司已知晓此事,后该微信电话就无法取得联系,也未来我局接受检查,存在涉嫌故意逃避检查。
4、涉嫌交易存在资金回流
从调取的银行流水分析研判,A公司在B公司购进的货物及销售给C公司的服务,虽相关资金在银行流水上有显示,但迅速存入、迅速抽逃痕迹明显,违背交易常理,涉嫌交易存在资金回流。
5、购进货物涉嫌违背常规
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A公司在B公司购进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普柴”。经查询,B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且柴油的运输及保存需特殊方式及介质,A公司虽为运输企业,但直接购进柴油进行生产运输,涉嫌违背常规。
6、直接走逃不申报
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A公司2021年11月份税款所属期后各申报期均没有进行任何申报。
7、涉嫌团伙虚开发票
本次对26户运输企业的涉税检查,注册地址均在H市境内,且均存在无实际地点、无实际业务,企业无运输车辆、进项均为向各石化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交税金基本为零的涉税疑点,涉嫌团伙虚开发票。在调取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欣欣个人账户时发现,该个人账户中存在多笔与D公司的往来款,D公司也为本局正在检查的涉嫌虚开发票运输企业,这两户企业疑似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涉嫌团伙虚开发票。
综上,A公司符合虚开发票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份,金额合计:443,787.60元,税额合计:57,692.40元,价税合计:501,4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68,613.87元,税额合计15,175.25元,价税合计:183,789.12元。涉嫌构成犯罪。
处理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明税点评

在大数据技术监管下,税务机关办案能力不断提高,税警联合办案水平大幅提升,本案中的运输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显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而且无实际地点、无实际业务,企业无运输车辆,取得与主营不匹配的虚假成本发票,同时存在大量的资金回流现象,该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然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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