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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体外循环”偷逃税款,补税罚款共计911.74万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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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协作,查处了一起成品油零售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通过个人账户划转资金、藏匿凭证等方式,“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40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近日,随着涉案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的征缴入库,案件画上了句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了上级机关传送的涉税违法案源信息:S石油化工公司2021年1月至9月间,曾向Y化工贸易公司购进95标号汽油5643吨,涉及金额3264万元,但双方的资金往来活动却均通过私人账户进行。
检查人员首先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了S石油化工公司涉税数据信息,进行了针对性分析。S石油化工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在汕头市内经营一家加油站。从申报信息看,该公司2020年申报销售收入6832万元,2021年1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2678万元。
2021年,受国内外综合因素影响,汕头成品油销售价格不断上涨。在此大背景下,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收入均水涨船高,呈现上升态势,但S石油化工公司2021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2020年同期相比却出现了较大降幅。
检查人员对近两年内S石油化工公司的油品购销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此时间段内,企业并没有从Y化工贸易公司采购油品的信息。发票数据显示,该公司2020年1月—2021年9月期间,成品油均采购自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供应商,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油品进销数据也基本匹配,但是,从整体油料购进数据看,该企业2021年前9个月购油的数量比2020年同期大幅下降。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人员对S石油化工公司的加油站进行了暗访,发现每天该油站有大量车辆排队加油,生意非常好。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加油站的收银台上放置了多个收款码,很多前来油站加油的消费者均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支付加油款,而这些收款码链接的既有企业账户,也有私人账户。
综合企业收入申报数据、企业现场经营状态,以及“对不上的案源购油信息”等多方情况,检查人员认为,S石油化工公司在购油销售活动、收入申报方面具有涉税违法重大嫌疑。于是,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税警联合工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S石油化工公司立案调查。
专案组以货物流和资金流为重点,对企业加油站的汽油购销情况实施核查。在S石油化工公司办公场所,检查人员对企业财务室电脑等设备进行了检查,并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企业营运所使用的收款码、企业银行账户账号等信息,发现企业让工作人员随身携带企业负责人刘某和管理人员周某的私人账户关联的收款码收费。
检查人员在加油站二层办公区一个小房间内的一台电脑中,发现了多个记载着该油站成品油入库记录的加密文件夹。经查看,里面详细记载了该加油站2021年以来入库的油品规格、运输日期、车辆信息和入库吨数等完整信息。在这些记录数据中清晰地记载着——该企业曾多次从Y化工贸易公司采购油品。随后检查人员在该房间内发现了大量企业油品“称重计量单”“过磅单”和运输单据等资料。经与电脑中的资料数据比对,这些单据记录的正是该加油站各储油罐2021年每月油品的真实入库数量。
随后,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取得的企业油料入库单、企业收款账户信息等开展了针对性调查。他们对企业检查期内的2000多份油品运输单据、过磅记录、入库凭证逐一梳理,并向Y化工贸易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当地税务人员帮助核查S石油化工公司与Y化工贸易公司的相关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资料,核实两家企业的油品交易及成品油运输情况,并将反馈的信息与S石油化工公司的入库信息逐一核对,最终确认,2021年1月—9月,S石油化工公司共从Y化工贸易公司采购成品油5643吨,这些油品该企业并未入账。
在对企业人员账户信息流水进行追踪核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曾向Y化工贸易公司人员陈某、林某的账户转账大量资金。经核实,这些转账备注信息为“购油款”的资金的总额,与Y化工贸易公司售油清单中的资金数额完全相符。
此外,检查人员对S石油化工公司多个企业账户、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以及收款码关联的个人账户的资金信息流水仔细核查后发现,检查年度内该企业相关个人账户收入的油品销售收入,远超该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金额。尤其是与油站收款码相连的刘某、周某的个人账户,初步估算,其中的油品销售汇入资金额累计逾3000万元,而这些收入,该企业均未依法申报。

案件结果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企业从Y化工贸易公司购进油品,以及利用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的大量证据,刘某承认了其购进5643吨汽油账外销售的违法事实,最终向检查人员提供了S石油化工公司2020年1月—9月的真实销售记录。经查,S石油化工公司在2021年检查期内,通过购油不入账和账外销售,共隐匿油品销售收入4031.22万元。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11.7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案评析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连泽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体外循环”偷逃税款案件。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对汽柴油的需求量也迅速增长。本案涉案的此类成品油零售企业,其销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交易频繁的特点。由于企业的客户很多为私家车主,作为非运营主体,他们在油品消费后没有开具发票的需求,这使企业有了隐匿销售收入的可乘之机。
针对此案显示出的企业违法问题,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加油站类成品油零售企业运营和收入监管,以防范类似违法活动出现,避免税款流失。
其一,建立完善企业营运监管制度,增强运营监管能力。税务机关应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完善销售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每笔加油业务的油品型号、加油机编号、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等,每月制作月度销售汇总表报送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手机小程序等方式结算的企业,应要求其将后台数据处理程序软件的名称、软件开发公司等报税务机关备案。
要求企业建立完善收发货管理制度,分油品型号详细记录期初库存量、本月购进量、本月出库量和期末库存量等数据,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并要求企业在对应的出入库凭证中填写经办人、数量、货物流向等信息备查。
其二,加强部门协作,通过齐抓共管,提高管理效率。税务机关应与安监、交管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定期采集获取辖区成品油运输相关物流信息数据,综合企业申报的油品采购信息等,核对分析企业采购信息真实性,防范企业购进油品不入账行为发生。
同时,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成品油零售企业税控加油设备、油罐存贮容量和油枪计量准确性的定期巡检力度。如发现企业不通过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加油,或存在用技术手段改装加油计量设备、干扰加油税控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况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理和处罚。如企业违法行为严重,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通过与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封堵违法空间,提高成品油零售企业税收管理效能。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岳晓 曾少伟 邵堉斌 王笃凡(原文有删减),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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