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偷税,税局:超过5年只追缴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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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自2011年9月1日执行)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十条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地税公告2011第3号)的规定,该个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2014年度)85700元,并对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要点解析: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偷抗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追征期限不受限制,但是行政处罚期是有期限限制,即5年。本案中,工程发生于2009年至2014年间,距今已超过了5年期限,因此税务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是,由于邹某采取了采取伪造、变造涉税资料、隐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构成偷税,应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应准确掌握法规的内容,避免因错误的理解,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