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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的三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明税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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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货运代理,是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者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能够接受客户委托,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一些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上的“老观念”,是其产生税务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笔者建议这些货运代理企业,摒弃经营“老观念”,树立风控“新时尚”。

为了追求“货票一致”,要求客户虚开发票

实际承接运输业务的主体与开具发票的主体两相分离的情形在货运代理行业屡见不鲜,票货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

货运代理行业传统是“人找人”,通常靠老板联系各种中间人、拉活人承接运输、港杂等业务。一些业务承接者自身运力和资质不足,又会继续搞拼车、拼单、拼箱。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承接运输业务的主体与开具发票的主体常常不符,甚至还出现了一部分资金回转的情况,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一部分企业还借此机会专门从事买票卖票活动,谋求非法利益。此外,货运代理行业普遍存在“一人一车、一单一结”现象,货车司机倾向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很少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于上下游税法遵从意识不够高,货运代理公司甚至意识不到,自己已经卷入了涉嫌虚开发票的旋涡。

A货运代理公司的案例就很典型。由于本身运力不足,A公司在与客户甲签订了包含代理、运输、拖车等业务的合同后,又将运输业务和拖车业务转包给B货运代理公司。由于客户甲要求货物尽快运抵,但需要的运输车辆数量已经超出两家公司的能力范围。于是,A公司找到另一运输人自然人乙,与B公司拼凑车辆,并由A公司向运输人乙单独支付运输费。

运输人乙如果要开具发票,必须以个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实务中,乙照章办事的可能性很小。A公司为了获得与支出费用相对应的发票,要求B公司开具含有乙运输费的发票(甚至不惜采取“买票”的手段,填平乙运输费无发票的“坑”)。在此过程中,A公司会将B公司和乙的运输费一起支付给B公司,以达到与发票金额一致的目的。B公司之后再将多余的款项返还给A公司。A公司这种看似能够“瞒天过海”的操作,其实给自己埋下了巨大的涉税风险,其行为已经涉嫌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A公司容许、放任和要求B公司开具含有乙运输费的发票的行为,已经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增值税发票所联系和反映的必须是真实的、实际成立的交易关系,虚假的交易关系显然不受保护。不仅如此,本案例中,B公司与运输人乙并无实质业务联系,乙也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

基于此,建议货运代理公司认真完成业务前期的考察工作,留存好运输方的资质材料和身份证明,依法依规与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核算健全的运输公司开展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

整体结算结束之后,交易单据整体清理

货运代理各类业务手续单据数量较多,且多数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人对相关单据的留存备查情况并不重视,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资料保管措施缺乏详细规范,这导致货运代理公司经常出现单据保管不全、丢失的情况。一旦涉及享受各类税收优惠,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或是需要办理相关单证备案,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只能面面相觑,无证可备。

税务稽查人员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对C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近3年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C公司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模式为老板或业务员洽谈订单,几个操作员负责进出口报关、订船排期等具体业务,一个出纳负责支付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业务量较小,且业务内容较为单一,由代理记账公司兼职记账,不设置专职会计。

公司负责人告知检查人员,C公司很多业务单据在整体结算结束2年之内,就会整体清理。同时,为了能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历经多次搬家。在此过程中,大量的资料单据被直接丢弃。此外,由于财务人员变更频繁,交接不及时,C公司甚至连近年的电子账套都无法找到,交接的会计只能重新建立原始数据。最终,C公司账簿资料保管不完整的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基于此,建议货运代理企业,尽可能采用单证扫描上传加密云端服务器的方式,保存各类资料。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单据建档后扫描上传保存并制作备份,并建立相应台账,防止因纸质单据资料的毁损造成不良后果。

熟人介绍客户走逃,没有合同佐证交易

在货运代理行业,行业从业人员习惯于依赖口头约定和契约精神,与运输方订立口头合同,公司内业务人员在即时通信工具上对接具体业务。对于书面合同的重视程度较低,甚至对于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运输方需求存在一定的偏见。

这导致一旦出现了业务纠纷,或是因取得虚开发票被立案检查时,货运代理公司没有相应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一旦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自身又缺乏合同等有力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相应的成本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在一次虚开发票的协查案源检查中,D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人对检查人员表示,他原本不习惯跟人签订合同,觉得都是圈内朋友“信得过”才介绍过来的,签了合同仿佛是对交易对手的不信任。在遭遇了上游企业虚开发票并走逃失联后,D公司彻底改变了以往的错误做法,只要有业务必签合同。

基于此,建议货运代理公司和从业人员,应加强风险预警及防范措施制度的培训和实施,对于税务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海事部门的业务要求和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同时,积极加强同行之间的信息互通、案例共享,在行业内形成合同范本和业务文书范本,严谨制定和分解履约义务,确保风险划分的有效性,以及收入、成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杨骥,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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