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被税局稽查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案例简介 |
深圳市稽查局对刘某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9 年度将资金贷与韩某、陶某峰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2215806.00元(含税),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4538.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58.84元、教育费附加 968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 645.38元,未申报缴纳,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度将资金贷与韩某、陶某峰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2215806.00元(含税),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元,实际应扣未扣。
按照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2019年度增值税 64538.0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58.84元、教育费附加968.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645.38元,对少缴税款 66796.88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2019 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元,对少缴税款430253.6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款497050.48元、教育费附加968.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645.38 元,合计498663.94元。对应补税款,依照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要点解析 |
近年来,在从严管控民间借贷行业的政策指引下,各地法院和税务机关展开合作,开始对民间借贷出借人的利息收入依法征税。
2023年2月,吉林省“法院+税务”平台,在该该平台中,法院会将符合纳税条件的执行案件上传,税务局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回传,通过法院执行回来的借款就会被“强制”缴纳税款。
2022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法院双方签订协同备忘录,明确民间借贷案件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和流程,解决司法涉税征管难题。
2022年,湖南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联合检察院、法院 等部门协同共治,建立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缴长效协作机制。2022年促成当事人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40余万元。
2022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有江苏省、黑龙江省、湖南省、辽宁省、四川省等多地就民间借贷利息征收问题施行税法联动,开展追缴专项治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质上属于金融贷款活动,借款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自然人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凡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法定义的“贷款服务”。
民间借贷“金融服务”项下的“贷款服务”,而“金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因此,自然人因出借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自然人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属于利息所得,依法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