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毁损凭证,税局核定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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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毁损凭证,依法核定
J货运公司 2016、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为查账征收,但是J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阳供述其销毁了公司全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和公司印章,导致难以查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7-15%;因省、市局并未对应税所得率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从低适用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企业所得税核定、计算过程如下:
2016年度,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1497677.89元,核定应税所得额=1497677.89*7%-104837.45元,核定应纳所得税额=104837.45*0.50%*20%-10483.75元
2017年度,开具发票金额共计1458486.56元,核定应税所得额=1458486.56*7%-102094.06元,核定应纳所得税额=102094.06*0.50%*20%=10209.41元
上述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693.16元。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
J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阳供述其销毁了公司全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和公司印章。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J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阳故意销毁账簿凭证资料,属情节严重;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5号)关于违反账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属严重违法行为,针对J货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2000元罚款。
明税解析 |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阳销毁了公司全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和公司印章,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