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交巡大队
▎通 讯 员:王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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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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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8月13日9时许,兴安盟科右中旗交巡警大队吐列毛杜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内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对号牌为蒙FF***8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白某进行酒检时发现存在酒驾行为。进一步询问后得知,白某在前一天与朋友聚会时喝酒了,本想着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没事,结果还是吹出了酒驾。经检测白某的酒精含2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与白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驾驶证扣12分,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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