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赤峰市林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通 讯 员: 黄金燕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2021年9月14日11时05分许,在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林西大道与铜都大街交叉路口,任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任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危险行为坚决抵制
此次事故中,
电动车司机闯红灯,
而且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最终酿成了此次“恶果”。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套!
过马路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切勿闯红灯,也不要抢行,
骑乘出行时还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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