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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引领“新时尚”!新版《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上线

大河网 2022-05-09


垃圾分类引领“新时尚”!

新版《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上线


超市中,蔬果货架旁边配备了可降解撕拉塑料袋;外卖订单界面,“无需提供餐具”可让用户增加几点绿色能量……自3月1日起,修订后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

  

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规】

  

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做出具体的管理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2009年出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广大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不断提升,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原先粗放式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下的形势。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后,我省依据最新要求,修订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全省城市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于引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设美丽河南将发挥重要作用。

  

修订出台的《办法》明确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原则,即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遵循总原则,《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河南特色?

  

【特色1】

  

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推进垃圾分类

  

《办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专门就城市垃圾分类规划和建设进行规范,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大投入,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同时,为了更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创新提出并在《办法》中设置“市场化运作”一章,鼓励支持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特色2】

  

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办法》第三章“源头减量”,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办法》第四章“分类投放”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表彰奖励等方式,从垃圾分类前端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细化管理责任。

  

《办法》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提出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应当对各自相邻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从后端倒逼前端落实分类要求,《办法》从垃圾分类前端促进后端、后端倒逼前端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形成前后端各环节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特色3】

  

垃圾分类“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办法》特别设置了第七章“社会参与”,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志愿活动等宣传、组织和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在于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推动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

  

“《办法》既注重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又注重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取得实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梁增杰表示。



明确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河南有了“新办法”


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王广军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在各类责任区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细化了管理责任,并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比如,《办法》规定在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

  

虽然该条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区域空白、交叉等导致异议、不明确的情形,《办法》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见“圾”行事、变废为宝!

未来河南将实现生活垃圾零填埋、再利用


“十四五”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力争于2023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现状】

  

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 焚烧处理占比近6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巩魁生介绍,河南省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4个环节,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截至2021年年底,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327万户,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省级试点城市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7.5万户,其他12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2万户,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居民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逐步提升。

  

目前,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焚烧处理能力5.64万吨/日,实际日均焚烧处理垃圾约4.9万吨,焚烧处理占比接近68%。同时,全省已建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7座,处理能力达到1760吨/日,如:郑州市已建成投用9个生活垃圾分拣中心,日均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约400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35%。


【目标】

  

“十四五”末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在杜绝“混装混运”、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方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智能平台。加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3年年底,所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沿黄河流域县(市)建成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相匹配的收运体系。加快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努力破解餐厨垃圾处理后的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十四五”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未来】

  

力争于2023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在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依托静脉产业园建设,加快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进度;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统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达到7.5万吨以上,力争于2023年年底全省范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有序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停用和封场,完成停用40座以上,开展生态治理封场20座以上。


生活垃圾不分类?

河南出台新规:处理单位有权拒收“混装混运”垃圾

日常生活中垃圾混装混运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新修订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办法》提出建立垃圾分类分段监督机制,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即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各自前端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末端倒逼前端监督工作链条,确保分类要求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对分类投放的监督和引导,《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分七项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贯彻了对公民、个人分类投放环节加强鼓励引导,对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加强全程监管的思路。《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全程覆盖。


如何从源头为垃圾“瘦身”?河南这几招教会你


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就如何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新修订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制度探索,单独设置源头减量章节,在第三章进行专门规定。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实行绿色办公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鼓励其他非财政供养场所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拒绝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过度包装”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对实践中市民群众网购比较频繁,而包装过度导致城市生活垃圾量增加和资源浪费现象,该条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方案。居民群众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等。

  

推行净菜上市、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鼓励新建、既有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来源:大河网  记者:申华


责编:赵地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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