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多渠道招财引“金” 河南为创业投资量身定制新办法
3月1日起施行!为创投“撑腰”河南有新规
创业投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2004年,河南省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不适应实际发展需要。新的《办法》新增了33条、修改了13条、删除了11条,目前共7章46条,主要从“主体、运作、环境和引导”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体系。
定义:确立了个人、企业和基金三类主体
《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的定义,同时确立了我省促进创业投资工作的原则,那就是围绕创新创业创造,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
在主体方面,《办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创业投资主体进行科学分类,确立了个人、企业和基金三类主体。在运作方面,《办法》结合创业投资的“募、投、管、退”几个环节,明确了各类创业投资的运作路径。
服务:为创业投资打造项目、税收、人才、产权全方位发展环境
在环境方面,《办法》以壮大创业投资主体、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为目标,在项目对接、税收服务、人才培养、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创业投资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引导创业投资规范发展方面,《办法》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适度监管和差异监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防范。特别值得重点介绍的是,《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主体及其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可以说《办法》通过立法树立了鲜明的导向,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我省创新创业创造发展。”梁增杰介绍,《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将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对促进创业投资进行专门规范、引导的省级政府规章,从法治层面解决我省存在的创投主体数量少、资金规模小、专业人才少、创投基金对科技创新贡献不足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滞后等问题,必将为全省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多渠道招财引“金” 河南为创业投资量身定制新办法
鼓励银行资金、保险资金、证券资管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投企业办理登记应即时办结;个人投资者均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进行创业投资……河南招财引“金”有了这些新规定。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在《办法》立法中,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导向作用,为创业投资主体铺设发展路径、创造良好氛围。
支持通过依法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在资金来源上,围绕吸引创业投资资金,《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鼓励银行资金、保险资金、证券资管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创投企业可即时办结
在创业投资主体设立上,《办法》规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个人投资者均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进行创业投资
在创业投资运作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是国家未禁止的,个人投资者均可以进行创业投资,鼓励个人投资者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对各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新引入社会资金实际到账金额,通过追加资本金、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方式,投向创业创新领域。
明确要求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备投项目库和市级、县级备投项目子库
在促进创业投资与实体经济融合上,《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应当设立创业投资主体与实体企业融资对接的专业板块,并明确要求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备投项目库和市级、县级备投项目子库,鼓励开展投资路演和资本招商对接活动,提高投融资双方对接效率。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纳入省定上市后备企业范围
在创业投资退出上,《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纳入省定上市后备企业范围,同时第二十四条还鼓励设立以承接、受让创业企业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为目的的接力基金、并购基金,促进创业投资的市场化退出,让各类资金形成对创业企业的循环、接力支持。
系上“保险绳”:规定风险防控措施和禁止行为
在创业投资风险防控方面,《办法》针对三大类创业投资主体,明确了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原则,并规定了风险防控措施和禁止性行为,比如《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禁止创业投资基金违法向特定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来源:大河网 记者:申华
责编:赵地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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