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民工工资!河南出手了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保障农民工等一线劳动者工资支付是一项重大民生工作。近日,记者获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源头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工程建设领域包含哪些?即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9月21日,郑许市域铁路新郑机场站至遵大路站区间,中铁五局作业人员将最后一个钢轨接头成功焊接。(记者 聂冬晗 摄)
开设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细则》提出,农民工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款项。“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管理,有效防止了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细则》明确,需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范围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应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不低于15%,水利工程应不低于10%,公路水运工程应不低于5%,铁路、民航工程应不低于2%。
据了解,专用账户不仅需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还需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同时,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需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细则》提出,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出现时,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细则》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对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需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实名登记 不得入场施工
《细则》提出,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农民工进场施工15日内,需将农民工工资卡账户录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为全方位保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细则》提出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逐步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总包单位需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信息等实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来源:大河网 记者:张家祺
责编:赵惜辰 审核: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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