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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曾维昶 : 泸州五证人被抓案辩护手记

2016-09-13 曾维昶 大案


今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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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重磅 | 曾维昶: 泸州五证人被抓案辩护手记

【四条】动态 | 北京律协课题组举行PPP业务律师合作沙龙


叙永县环保局竟设立非法限制公民自由的双规点

系指定监视居住点

徐昕按

泸州五证人被抓案,全国震动,澎湃新闻曾报道书记干预司法,南都曾发表社论《泸州李波案:证人出庭为什么重要?》。

我和曾维昶律师接受证人之一李梅的委托,进行辩护。曾律师及时记录辩护情况,佩服曾兄的勤奋和努力,和他合作,非常愉快!现摘要转发辩护手记。

目前我们已针对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的大量严重程序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法律意见和控告。叙永县公安局无管辖权而违法管辖,泸州市公安局违法指定管辖,并以指定管辖为名,越级办案;指定监视居住严重违法,公安局实际上对李梅进行“双规”,完全是酷刑;破坏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损害审判独立原则,藐视法庭权威;本案可能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我们认为,李梅无任何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属滥用职权,应立即撤销案件,释放李梅。


四川合江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证人被抓案辩护记


 曾维昶


来源: 作者赐稿(2016年9月9日) 



《四川合江原县委书记受贿案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后被抓》, ——证人仅被刑事拘留一天,蹊跷变为指定监视居住!


    2016年7月31日四川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李某等五证人(行贿人及特定关系人)出庭作证,完全否定了向李波行贿的事实,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2016年8月9日,证人李某被叙永县公安局拘传带走,8月10日中午12时被叙永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刑事拘留于泸州市看守所。


   2016年8月11日,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曾维昶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随后于委托当日15.00到达泸州市看守所会见李某,被安排到律师会见室2-2准备会见,但在去到该2-2室时,有一名听口音为本地人的律师正在会见一名女性收监人员,曾维昶律师即静心等待,在等待过程中,该律师一直电话不断,一会儿接听当事人电话,一会儿帮被会见人用电话向其他人传话【胆子真大,曾律师汗颜】。


   言归正传,在这位律师持续不断的电话经过了40分钟左右,我还是忍耐不住去到看守所值班接待时询问我的当事人为什么还不来,回答马上带,那位神仙律师会见完毕后,我立即进入2-2会见室,几分钟后民警带来了一名女性,因律师之前没有见到过这位当事人,所以就问你是李某吗?回答是,律师自我介绍,我是你丈夫某某某为你委托的辩护人,她惊讶回答,我丈夫不是某某某,律师问,你是涉嫌妨害作证吗?回答不是,律师确信人带错了,立即告知带班民警,并到值班接待室查询,10分钟后,看守所回答,你要会见的李某在今天中午已经“释放”了,律师问,是释放还是外提?回答是“释放”,律师立即走出看守所与等候在外的家属见面说明情况,立即电话联系承办民警陈警官,陈警官回答,已经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体地点会按法律规定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预计于2016年8月12日中午叙永县公安局应当向家属送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一天工作行程暂告段落。



【联系警方】2016年8月14日星期天,律师再次来到泸州,立即电话联系陈警官,提出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李梅的要求,陈警官回答,让律师于次日(8月15日)8:30分先与他电话联系,再确定会见时间。次日约8:30,律师电话联系陈警官,陈警官未接,1分钟左右回电告知律师,请律师和胡警官联系,说胡警官在叙永县,律师立即联系胡警官,胡警官回答,正在提讯李梅,具体会见时间无法确定,让律师中午13:00再联系,律师于13:00左右再次联系胡警官,胡警官回答让律师先到叙永县再电话联系他本人。


【发送短信】在上述联系警方期间,律师于8月15日9:01分向胡警官和发出了如下短信:你好,我是李梅的辩护人曾维昶,李梅的腰椎曾经骨裂,现在腰椎膨出,案发前也在泸州市中医院住院半月,并患有严重低血糖,所以想拜托胡警官重点关注,如果长时间保持坐姿,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拜托!谢谢!


胡警官未回复短信。


【会见胡警官】律师于15:00到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电话联系胡警官,一位警员出门指引律师进入,该警员说,胡(副?胡?泸州话胡副都念fu)支队在这间等你,胡警官(警号:123339)在一间全屋柔软质材装修的房间等候律师,坐下后,律师交会见手续,胡警官主动说想聊一下,问律师有什么意见,律师简要表达以下两点意见:1、叙永县公安局对本案的管辖是不合法的;2、前案(李波受贿案)未结的情况下,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立案侦查是本末倒置,程序颠倒,应该由前案审结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胡警官回答:是指定管辖,前案未结就对证人立案侦查的理由是“以庭审为中心”。律师回答:本案不具有指定管辖的法定前提(管辖权发生争议、管辖权不明确),本案管辖权非常明确没有任何争议,李梅住所地、行为地均发生在泸州市区,与叙永县毫无关联。至于胡警官对“前案未结就对证人立案侦查的理由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回答,律师百思不得其解。期间发生一些争议,胡警官说,不要说那么多了,“领导要求”,律师办案也要结合现实,希望律师做李梅的工作“配合”好,让当事人早点出去才是最好的律师,他们家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朱明勇律师害的。律师问,如何配合?胡警官似是而非回答:我也不是说要她做有罪供述的意思。


律师要求胡警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律师介绍本案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胡警官说不清楚,办案的警察有几十人,被违法拒绝。


【会见】为了不耽误会见李梅的时间,律师主动结束谈话,到隔壁房间会见李梅,期间,有女警陪同在场,律师抗议: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胡警官说这不是陪同会见,是监视,是为了李梅安全,你律师能保障安全吗?律师回答,保障安全是警方责任而非律师,后妥协,由该女警守在房间门边,律师开始会见,说不是监听,但实际上距离近,听得很清楚。


【会见概要】李梅表示,自己8月9日被从家中带到泸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后,从当日中午2:00左右被提讯,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5:00左右,期间没有睡觉。


会见中,李梅表示非常担忧年迈八旬的父母!担忧丈夫!担忧女儿!神情痛哭,律师感觉李梅好像受到了什么威胁。


【委托人述说】在第二次到达泸州后,李梅丈夫蒋某向律师表示,在其去警方领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时,警方建议其给李梅做思想工作,可以安排其与妻子会面,被拒绝,有警方人员向蒋某表示,请蒋某作好思想准备,他们可能会拘传李梅女儿、李梅丈夫,委托人蒋某认为这是对家人的威胁,并向律师表示已经做好思想准备。




2016年8月17日,清晨,酷热的泸州,不见白云,也不见蓝天,最高温度40摄氏度。


早上9:00,我独自匆忙赶到叙永县李梅被监视居住所在地,表明要会见李梅,遇一女警称,昨天办案人员通知今早9点左右需要提讯,让律师先等侦查人员来了再说。


等待约30分钟后,我发了一条朋友圈:


   【泸州案】今早9.00到达监视居住地点欲会见证人李梅,被值班警员拒绝进入,称办案人员要提讯,让我等待办案人员来了再说,现已等待半小时。根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羁押,仅仅是限制一定自由的强制措施,律师会见不适用羁押场所的规定,律师有权自由地会见当事人,而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继续等待中……。


   约10分钟后,女警员出来说,办案人员让律师先会见再提讯。


   进入李梅被监视居住的房间会见,旁边依然有一位美女警员,我还是职业性强调,律师会见不得监听,美女警员遂坐在房间门边,称仅是监视,保障安全。房间很小,距离很近,实际上监听监视同步进行,为了节约会见时间,不再争辩,会见随即进行。


   会见中,李梅向律师口述,有办案警员威胁:可能会对其丈夫的公司在税务方面进行查缉,可能会传讯丈夫蒋某,也可能会传讯远在他乡的女儿。

   会见完毕后,14:00左右回到泸州市区。由于一周之内连续奔忙于各地,明显感觉身体疲惫不堪,遂找了一家游泳池,在水中释放了约一个小时,身体又回到轻松的状态。

   夜晚,与律师朋友在街边烧烤聊天,本不喜欢喝啤酒的我,在如此高温的熏烤中,居然对啤酒胃口大增,我似乎突然懂得了啤酒的含义。


   我在想,在四川泸州,酷热高温的气候条件下,我们竟然到热风中去烧烤,这不是去火上烤吗?


   不免又想起了案件。


   一个在审理中的案件,证据的审查职能是法院,是法官,对证人证言真伪的司法判断权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手里,是法官职责,是法官不可推卸的职权。在前案还没有审结前,就对证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以侦查为中心”吗?这不是以“侦查权”代替“审判权”吗?


   行为与结果均与叙永县没有任何关联的嫌疑人,居然由叙永县公安局立案管辖,有何猫腻?指定管辖的法定前提是两地公安机关对管辖“不明确、有争议”,这个前提也不存在啊!?


   我的当事人李梅在泸州有固定住所,却对其指定到叙永县监视居住,而且是仅仅刑事拘留一天,就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到叙永县监视居住的法定前提在哪里?


   管辖错了,指定居所地点必然错误,应该是“毒树之果”的道理吧!


   思绪中飘来一首汪峰的歌,我也哼哼:

   谁知道我们该去向何处?

   谁明白生命已变为何物?

   是否找个借口继续苟活?

   或是展翅高飞保持愤怒?

   我该如何存在?

                               



2016年8月18日中午,李梅案另外一位辩护人---北京徐昕教授来到泸州,我坐车前往叙永县与徐昕教授汇合,14:45分(泸州下午开始上班的时间)我们一起到达李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叙永县环保局,敲门后,一美女警员开门,说明会见来意,美女警员回答,要向领导汇报,后称办案人员要提讯,让我们大厅等待,具体等多长时间不清楚,徐教授回应,现在没有提讯,我们可以会见,为什么不让见?其回复,领导说的。


   于是我们无奈继续等待。


   等待过程中,来一便衣男,拒绝亮明身份,态度蛮横,声称我们应该去泸州市公安局找内勤登记,48小时内通知你们,我们质问其身份,对方回答:你不要管我是谁!徐昕教授耐心解释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48小时安排会见的规定不适用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看守所。对方回答:不要跟我说法律,法条那么多,我只听领导的。徐昕教授无奈,很客气的说,我从北京来会见,很不容易,希望安排我们会见一下,其又回答:你从北京来怎么了?就算你是从天津来也是这样,48小时内安排会见!后该男转身走出大门外打电话,会见依然受阻。


   正在交涉时,忽然听见女人尖叫声,徐昕教授大声质问:谁在打人?!


   会见无果的情况下,我与徐昕教授决定,到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违法阻挠律师会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李姓检察官接待了我们二位律师,控告登记后,李姓检察官与叙永县公安局电话沟通联系,公安答复,让我们去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等候会见。


   期间,徐昕教授发了一条微博:


   【泸州证人被抓案】我和曾维昶律师要求会见,来一便衣男,不亮明身份,称让去泸州公安局找内勤登记,48小时内通知。我耐心讲法律,监视居住不适用刑诉法37条关于48小时安排会见规定,但他说:别跟我讲法律,法条那么多,我只听领导的。后听见女人尖叫,我们要进去,被挡…恳请@平安叙永 保障律师会见权


   19:20分,接到叙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胡姓警官电话,确定20:00分会见。

   会见中,依然有美女警员陪伴。  


   会见中,李梅确认,尖叫声就是她本人的声音,原因是一个不明身份的便衣男子粗暴把她拉出去,很惊恐,该男子把她拉到车上之后,才看到有穿警服的男性坐在车上才放心一些,随后她就被送到叙永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是在惊恐之下发出的尖叫。


   会见中,李梅再次陈述,有胡姓警官在李梅吃饭的时候说,可能会以税务的原因查缉其丈夫的公司,也可能会传讯其女儿,也可能会找年逾八旬父母谈话。

  约21:00,会见完毕。


  回到泸州,夜也深。



 2016年8月24日,16:00到达叙永县人民检察院,递交辩护人针对此案的《控告》,控申科叶姓女科长接收了《控告》,没有收据,简单陈述诉求后,科长告知我们研究后处理,遂离开该检察院。

  

电话约见叙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周警官。16:40分左右,在周警官办公室见面,才得知,周警官是该刑侦大队教导员,向其递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提出希望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询问目前该罪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知:目前能够告诉辩护人的是李梅涉嫌妨害作证,至于目前该罪已经查明的事实,被拒绝。

  

约17:15分,到达李梅被指定监视居住地会见,监视人员向“组长”电话汇报,让律师等候,30分钟后,得以会见李梅。

   

19:15分结束会见。



2016年8月25日。


刑事诉讼设计的诉讼模式,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地位确认为辩护人,立法愿意和价值在于确立控辩双方实质平等,在案件信息方面也扩大了律师的知情权,故,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的告知义务,但是,李梅案辩护人无法得到这条本该具有的信息权利,律师就像游走在司法城堡周边的客人,欲进不能。


酷热泸州,让人窒息!

  

无奈,辩护人只能另辟途径去递交我和徐昕教授共同起草《控告书》,控告指控李梅妨害作证案的各种违法和荒唐,泸州市公安局纪委接收了律师控告材料,在接待室,还受到了一杯开水饮用的高规格待遇,气氛客气。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一李姓美女工作人员下楼接收控告材料时说,这些材料因为涉及到下级检察院,所以他们还是最终要转下去,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我回答,尊重你们的办案流程。



 
 2016年8月30日,在我们向叙永县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6天之后,依然没有得到回复,于是我发了如下短信给刑侦大队指导员周远明:


   李梅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已于2016年8月24日亲自交到你手中,截止8月30日,已经远远超过3日答复期,还没有收到你们对取保候审的决定,烦速告知辩护人。


   不见周指导回复后,我又发了一条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谢谢! 】


   2016年8月31日15.20分,周指导回复:


    【曾律师:经调查,李梅有串供嫌疑,决定不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决定”了,但周指导员依然没有依据95条的规定和《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取保理由向辩护人说明不予取保的理由。仅仅是说【经调查,李梅有串供嫌疑】。


   这,是不予取保的理由吗?


  八


2016年9月5日,一路狂奔到达昆明长水机场。北京徐昕教授和新浪微博为@假装大律师 的著名律师助理肖肖已经先期到达,深夜赶到入住宾馆汇合,简单交流了一些工作计划,开始准备并打印第二天的工作文书,包括再次申请李梅取保候审的新证据,准备次日面见办案民警,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控告该案的违法。



  2016年9月6日上午9:00,徐昕教授我们一行三人到达泸州市检察院递交控告书,主要控告:


   1、叙永县公安局管辖所谓李梅涉嫌妨害作证案违法。李梅所有行为及其“结果”与叙永县没有丝毫关联,本案也没有指定管辖的法定前提【管辖存在争议、管辖不明】,泸州市公安局违法指定管辖;


   2、对李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违法。李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适用对象,更不属于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类犯罪。且李梅丈夫已经在叙永县租房居住,已经有固定住所,即便必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指定在李梅丈夫的居所内执行;


   3、李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该地点是设于叙永县环保局的纪委双规室,是专门的办案场所,违反了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办案场所”执行的法律规定;


   4、李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法违法。李梅被关在一间狭窄的房间内,窗户不得打开,窗帘紧闭,禁止使用牙刷漱口,洗澡有人看着,睡觉有人看着,且不得关灯,每天24小时强光环绕。这完全违法了指定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的法律规定;


   递交《控告书》之后,我们通过控申处预约侦查监督处负责人次日见面。当面提出法律意见。



   离开检察院,立即驱车前往叙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与周远明教导员及办案民警见面,欲进一步了解案情及“当时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我们一行三人,准时在预约时间内,在叙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与周远明教导员见面,周远明教导员已经在办公室等候,称具体办案的民警在赶来的路上,落座约20分钟,一民警进入办公室开始交流沟通,后得知,该民警是泸州市公安局民警陈永浩,专门驱车前往叙永县面见我们,不属于叙永县公安局民警。


   泸州市公安局民警陈永浩告知了我们李梅涉嫌的罪名,称“当时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是“有人证物证”,没有告知辩护人“主要事实”,并称李梅案主要证据已经固定。


   我们提出以下问题:


   1、本案办案的主办人是谁?

   2、为什么这么一个简单的轻罪案件需要市级层面的公安局成立专案组?

   3、既然李梅涉嫌妨害作证,就是共同犯罪案件,单个人不可能构成妨害作证,为什么要把多个证人拆案处理且由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4、对李梅的提讯是泸州市公安局民警还是叙永县公安局民警?

   5、对李梅提讯了几次?最近一次提讯是什么时候?


   以上问题得到了模糊回应。答案似是而非,让辩护人不知道本案主办民警是谁,不知道这个案件到底是哪个机关在侦办,但根据答复和对李梅的会见,辩护人内心确信,本案管辖是挂着叙永县公安局名义管辖,以叙永县公安局名义发布法律文书的案件,但实质侦办者是泸州市公安局民警!


   我们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是:


   1、李梅在监视居住期间已经发病四、五次,身体无法支撑这种非法“监视居住”;

   2、调取了李梅监视居住前住院治疗病历资料,出现了应当取保候审的新证据;

   3、既然李梅案主要证据已经固定,且从8月19日到现在,没有提讯过一次,就没有必要继续执行关押性质的“监视居住”;

   4、李梅在叙永县有固定住所,如果一定要监视居住,只能在李梅固定住所执行,且提交了李梅在叙永县有固定住所的证据;


   周教导员和民警陈永浩表示,汇报后再作决定。


   我们特别强调,李梅案是无罪案件。


   除《控告书》上的内容外,我们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要求立即改善监视居住地点的居住生活条件,允许李梅使用牙刷漱口,睡觉不能有人监视,洗澡时不能监视,给予李梅放风的时间和机会,开窗透气,睡觉时不能开灯,应当关闭灯光;

   2、要求立即对李梅腰椎进行住院治疗,并允许使用护腰带。

   3、要求对取保候审申请在法律规定的三日内回复辩护人。


   随后,我们到局长办公室将《控告书》和《法律意见书》直接面交局长。


   马不停蹄,我们又赶到叙永县检察院,预约控申科和侦监科负责人进行控告,确定下午5:00会面。


   会面地点在叙永县检察院一会议室,控申科叶科长、李科长,侦查监督科胡科长和我们三人参会。


   徐昕教授首先感谢控申科李科长在上次辩护人会见受到不明人士阻挠的情况下,积极协调侦查机关,解决了律师会见的问题,使得后续会见中,潜在障碍基本被排除。


   徐昕教授重复了《控告书》内容及本案的诸多违法性,并要求立即改善李梅的居住条件,要求检察人员到李梅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实地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提请侦查机关依法纠正,并请侦查监督部门在未来可能的批捕环节关注本案的羁押必要性,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改变强制措施。


   三位科长表示,将会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控告事由和诉求,在作出调查了解后回复辩护人。


   沟通会持续进行了约90分钟结束。



  驱车回到泸州,已是夜间21:00,开始晚饭。

   路途淋雨,疲惫不堪,头疼不已。




2016年9月7日星期三,持续控告。 

 

   依昨日控申处李姓美女工作人员的约定,我和徐昕教授9:00准时直奔泸州市检察院,未能直接上楼,保安电话联系“楼上”,李姓工作人员“下楼”来到大厅,还是老套路:材料留下,处理后联系律师!似乎对昨天承诺为我们约见控申处和侦监处的事情抛之脑后了,我们坚持要求联系并面见控申处和侦监处负责人,经过一番套路与反套路的争执后,小李工作人员答应联系处长,让我们等候,一等,就是半小时过去,我发了一条微博:


   【泸州证人被抓案】我和@徐昕教授第三次来到泸州市检察院约见控申处及侦监处负责人,欲再次控告李梅案若干违法事宜,大厅等候半小时,依然不见人影,面见官员真难,@泸州检察罗乐检察长,你们要改进工作作风啊!


  几分钟后,控申处副处长何天容下楼接待我们,到一小会客室沟通交流,侦监处处长沈跃随后也赶到,何天容副处长表示,我们发了条微博,被领导批评了,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会客室刚布置,实在抱歉,属于误会,希望微博我澄清一下,免得又被领导批评。我们爽快地同意删除了该条微博。


  沟通会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我们表达了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案的管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方法违法的事实和理由,并再次递交了书面材料。


  我们特别强调,李梅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专门的办案场所”,是叙永县纪委的“双规”办案基地,李梅被指定居所地点违法。对李梅的所谓“监视”,无异于酷刑,在李梅进入该“双规”地点以后,不能开窗户、不能拉开窗帘、不能散步放风、不能使用牙刷,洗澡有人监视、睡觉有人监视、睡觉通宵不能关灯,这与最高检规定的“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相去甚远,必须予以纠正。

 
我们再次表示,李梅案是无罪的,但现在还不到讨论案件实体事实的时候。

 
我们要求,对李梅应当取保候审,理由是:

 
1、除已经具备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外,泸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已经明确表明本案证据已经固定,且自8月19日起到就一直没有对李梅进行过讯问;

 
2、李梅腰椎曾经严重骨裂,案发前曾住院治疗24天,已经调取了当时的病历档案。

 
李梅丈夫在叙永县有固定住所,即便是必须监视居住,也只能在李梅丈夫叙永县的固定住所执行。

 
两位处长表示在案件责任终身制的制度下,他们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会因为领导干预而放弃原则,启动调查后,会正式回复律师处理结果。

  沟通会持续到中午11:30分。


  徐昕教授全面精准的即兴演讲,基本没有我补充发言的空间,又向徐昕教授偷学了一点技艺。

 
  离开检察院后,我发了一条微博:


 【泸州证人被抓案】泸州市检察院侦监沈跃处长、控申何天容副处长出面接待,解释是由于接待室正在布置的原因耽误了时间,消除了误会。愉快地进行了案情沟通,表示在责任终身制的情况下,他们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启动调查后,会正式回复律师处理结果,感谢泸州检察院。


特别鸣谢@叙永县检察院控申科叶科长、李副科长及侦监科胡副科长,在你们的监督下,律师会见障碍已基本被排除,你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值得所有法律人学习。

  


2016年9月9日,李梅辩护人徐昕教授及助理@假装大律师 去成都,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李梅案侦查机关的违法管辖、违法监视居住、违法指定居所进行控告。


 期间,李梅丈夫去到叙永县环保局纪委“双规”办案基地送生活用品给李梅并要求会见,叙永县刑警大队周远明指导员称,经请示“张局长”,“张局长”不同意李梅丈夫会见李梅,李梅丈夫对周表示,你们这是违法的!后李梅丈夫称,周远明指导员不再接他的电话。

   辩护人发短信给周指导员:

   李梅丈夫要求会见自己被监视居住的妻子,于理、于法、于案件本身,都应该让其会见,本该一起“居住”的丈夫不是“他人”,期待你谨慎地依法处理这个事情。如果是哪位领导指示不准会见,我们希望知道是哪个职务的领导,姓甚名谁?以便我们直接找领导交涉沟通。谢谢!


周指导员回复两条短信:

       关于你们申请对李梅变更强制措施一事,经研究决定不予变更,特先信息告知你们。曾维昶律师,请你转告一下徐昕律师。


曾律师、徐律师:关于你们申请对李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答复,你们马上可到叙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来拿。请你们二位律师一起来。

                    

   短信未见对李梅丈夫的会见诉求作出回应。针对周指导员上述短信,辩护人回复如下:

   对你们的决定特别声明如下:

   1、李梅病历资料盖章原件已经交给你们,病情你们也很清楚,如果不予取保后发生病情恶化,责任单位就是贵局。

   2、你们已经明确表示,所谓李梅案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自8月19日开始9月6日,贵局已经没有对李梅做过任何提讯,监视居住已经没有必要,如果不予取保,属于恶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李梅在叙永县已经有固定住所,且住所证据已经交给你们,如果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更加明显的违法措施,在不予取保的情况下,期待“监视居住”能够先行在李梅固定住所执行。


   发出上述短信后,未见回复。


未完待续


昨日大案:

【头条】谏言 | 周天勇:警惕“温水煮青蛙”定律,莫再加重税费负担

【二条】周蓬安:自称判11年好了,不愧为政法委书记

【三条】李绪义劫持运钞车更像是表达观点

【四条】低保困局:一半是“唐僧肉”,一半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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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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