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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杜金龙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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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金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2016-11-02


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副处级法 官陈恩强儿子打死人,法 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事 件,曝出了审判长林英华对案情不熟悉、法庭歪曲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后,福建高院却至今不理睬、不回应。


网友调侃,面对法官儿子犯事,福建高院适用的并非“国法”,而是他们自己的“家法”。


图: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网友称福建高院判案用“家法”


针对“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案,笔者以《福建高院法 官儿子打死人 法 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多有期徒刑》、《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之逻辑:打头不要紧、打脸会死人》、《法 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审判长对案情不熟作神逻辑判 决》为题,连续发表了三篇文章。


网友对福建高院的做法纷纷谴责,认为法 院歪 曲事实、将主要责任推给同案涉嫌人傅某的行为,是非常不道 德的。更有网友调侃,陈某他爸是法 官、而不是“李 刚”,不应这么张 狂!同时也有网友认为,法 院毕竟是国 家审判机 关,法 官利 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同事的儿子犯法“网开一面”是难免的,因为他们可以用“家法”。


感动,实在是感动!那么法 官又是如何做到避开“国 法”用“家法”的呢?


首先,法 官为了让同事儿子早日出狱而加班到“非常晚”。


这个在福建高院放了一年半之久的案 件,在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对法 官儿子陈某的谅解书后,便于第二天急匆匆地 下了判 决。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傅某在一审判 决前就已得到了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在二审的一年半时间里,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多次向福建高院提出重新鉴定等事宜,但高院均未给出任何回 复。傅某与陈某在福建高院的待遇,真可谓“冰 火两重天”。


为了抓紧制 作判 决书,他们不惜牺牲傅某的一切权 利;但在他们将判 决书做得差不多时,才发现少了傅某的辩护词。于是,主审法 官郭陈颖于7月27日上午以“要向领 导汇报”为由,给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打电 话,要求律师提 供辩护词。其中一律师称,上诉状就能代 表他的辩护意见,因此当时没有按法 官意思提 供辩护词;由于法 官没有拿到第一位律师的辩护词,主审法 官转而将电 话打给了傅某的二辩律师,并忽悠二辩律师称开完庭后还可补充辩护意见;于是,二辩律师便征求傅某父亲的意见。傅某父亲认为,既然法 官称在开庭后还能补充辩护意见,那就决定让二辩律师将辩护词先提交给法 院。


但没想到的是,拿走傅某二辩律师辩护词的福建高院,在第二天上午(7月28日)就匆匆进行宣判了。而判 决书上落款的日期,也正是主审法 官向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的7月27日。


一周后的2016年8月4日,法 官儿子陈某便光 明正大地走出了监狱。


8月4日陈某出狱,8月5日法 官向傅某的父亲作“判后答疑”。在答疑中,该案的主审法 官称,7月27日她加班到“非常晚”, 为的就是赶紧把判 决书做出来。


其次,法 院避开刑事诉 讼法而用“先例”和“惯例”。


在8月17日的判后答疑中,福建高院林卫里副院长称,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23 条规定:“二审人 民法 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 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 讼代 理人的意见。”


但傅某父亲当场指出,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法 院并没有听取傅某辩护人的意见,而是主审法 官在用忽悠的手段骗取其中一位律师的辩护词后,就匆忙下了判 决。直至法 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时,傅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还在等待法 院的开庭审理通知。


关于为什么法 院决定不开庭后不通知傅某家属及代 理律师的问题,主审法 官称他们没有这种做法,也没有这个“先例”。


福建高院明目张胆地去违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不按“国 法”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审判,而适用自己的“家法”——先例、惯例,去为同事儿子开脱罪责,并为预防受 害 人家属反悔而一味争取时间匆忙判 决。难怪网友会说,福建高院这用的是“家法”呀!


傅某父亲认为,福建高院为达到目的,用先例来违反法定程序、用惯例来给自己壮胆、用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来“生吞”死者存在脑血管瘤的可能性,如此移花接木、指鹿为马,为的是什么?无非就是为了帮同事儿子开脱,而将“烂屎”拉到别人头上去吧?


如此作为,法官称这只能求佛祖保佑,看来还真得去烧烧香了!


图:时任福建省高院副院长的林卫里


专家依“国 法”点评被法 官称遭潜规则


本案的事实真如福建高院判 决书认定的那样吗?其实,这里面存在太多的争议。为此,中 国顶级刑事法 学专 家、法 医学专 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称:“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死者)脑组 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专 家论证后认为,《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涉嫌人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傅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首先,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在对受 害 人周某的脑组 织切开前未先行固定,违反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行业标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第8.4条“检 查脑”规定:“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 查最好在福尔马林固定后 进行。脑的固定可用足够大的容器,内储10%的福尔马林液,以一细绳穿过大脑基底动脉间将脑悬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24 小 时后换以新的福尔马林液,再固定数日,才进行切开检 查。注意观察脑挫伤及脑出 血的部位、大小、范围及颜色。”


而本案中,法 医鉴定书所附照片以及法 院庭审笔录显示,在非急需的情况下,鉴定人没有遵循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未对脑组 织进行固定的情况下直接切开检 查。


并且鉴定人仅提取了部分脑组 织进行检 查,违反了法 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的行业标准。


其次,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事实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法 医鉴定意见书》是推断出的,而不是以在检 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的。且该鉴定书结论相互矛盾:一方面,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是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即为左侧头面部所遭受的外力作用所致;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书又认定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即也可能是脑底动脉瘤病变。在没有排除死者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可能性的情况下,主观推断出死者是左侧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所致,是不客观、不真 实的。













同时,专 家们认为,本案中傅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且殴 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难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中,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认定故意伤害行为成 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我 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犯罪的成 立要求行为必须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


本案的医院病历等证据表明,受 害 人周某“全身皮肤无黄染、紫绀,左耳廓可见小点片状皮肤擦伤,无渗血。右膝部皮肤可见一大小约1.5cmX1.5cm的擦伤,无渗血。入院时无头、颈部软组 织损伤,各项检 查未发现头皮出 血,未发现颅骨骨折、硬膜外出 血等情况。因此可以断定,受 害 人周某头部所受外伤较轻、外力较小。


专家认为,受 害 人的这一伤害情况是判断傅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只要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力度轻,达不到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性质要求,故意伤害就不成 立。


从动因、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傅某的伤害特性不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综合特征。


为此,专 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中山大学 法 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且鉴定意见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同时,傅某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且在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的情况下,根据存疑则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作为傅某责任认定的根据,傅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然而,针对专 家的论证,经办本案的福建高院刑一庭严万辉法 官认为,专 家作出的意见书,是“潜规则”的结果,这都是利益,无非是当事人给钱,让他们签个字而已。


专家作论证是利益下的“潜规则”?那我们来看看这些专家都有谁。


第一位:高铭暄,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 国人 民大学 法 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 家教育考 试指导委 员会委 员、中 国 法 学会学术委 员会荣誉委 员、中 国 法 学会刑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 学协会名誉副主 席暨中 国分会名誉主 席。


高铭暄是当代中 国著名法 学家和法 学教育家,新中 国刑法 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 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 国刑法 学专 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国刑法 学界“北高南马”。


第二位:陈光中,中国政 法大学终身教授、诉 讼法 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 讼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 国著名的法 学家、法 学教育家,从事法 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近半个世纪,为培养法 学高级人才,发展诉 讼法 学特别是刑事诉 讼法 学,改 革和健全中 国刑事司法 制 度,开展国内外诉 讼法 学交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是中 国社 会主 义刑事诉 讼法 学的奠基人之一,诉 讼法 学界一代名师,外国 法 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 学家。


第三位:赵秉志,北 京师范大学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暨法 学院院长,法 学教授、法 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 学协会副主 席暨中 国分会主 席、中 国刑法 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 民法 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 民检 察院专 家咨询委 员会委 员等职。


第四位:陈兴良,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大学 法 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 治研究中心主 任,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


第五位:宋英辉,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 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诉 讼改 革研究中心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中 国刑事诉 讼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六位:刘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法 医学系主 任,法 医学学科带头人。中 国 法 医学学会法 医病理学专 业委 员会副主 任,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 医学专 业第三轮教材编审委 员会委 员,湖北省法 医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 医病理学专 业委 员会主 任,湖北省司法 医学鉴定专 家委 员会委 员,武汉法 医学会副理事长,武汉市司法 医学鉴定专 家委 员会副主 任。


第七位:刘清泉,硕士研究生导师,主 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 京中医医院院长,工作在急诊临床一线,是中 国国内从事急诊临床一线时间最长的医生之一,并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


以上都是中 国刑事法 学、刑法诉 讼法 学或法 医学的顶级专 家,而福建高院的法 官却认为他们是在被“潜规则”后才做出的专 家论证意见,这是对专 家、还是对法 治的蔑视?


别的不说,单凭高铭暄一位教授,就足够煽遍福建高院刑一庭所有法 官的脸了。学过中 国刑法的人都知道,中 国刑法 学的教材,基本都出自高铭暄教授之手,他是中 国刑法的奠基人。试问哪个学中 国刑法的同志,不是学习高教授所编写的教材出来的?然而,福建高院刑一庭的法 官就是这么牛,连自己“祖师父”的教 诲,都敢全然否定。


适用“家法”也行,否定专 家意见也罢,法 官为同事儿子的事网开一面,大家都能理解,但如果此举要以牺牲他人的权益为代价,这未免也太不 厚道了。终究,还是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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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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