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丨陈东升:法官有判案的权力 公众有评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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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东升
来源:法制洋葱头 2017-04-06
舆论监督替代不了司法审判。
法官有判案的权力,公众有评论的自由。
司法审判应符合公众正义直觉,不能违背天理人情。
这些本来都是常识。
之所以要写此文,是因为在于欢案讨论中,法律实务界有人撰文反对舆论监督司法审判,说什么“未亲历审判无权评论案情。”说什么“在舆论与法院判决之间,我只相信法院判决。”说什么“要把评判的权力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公众不要对法院判案说三道四。”说什么“不亲历庭审就定性的专家既无良又无耻。”
如此奇谈怪论、歪理邪说,违背常识,混淆是非;如果任其传播,危害甚大。所以有必要予以明辨反驳,以正视听。
没有人怀疑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都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在正义邪恶、是非对错之间做出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赢不损的正确判断,法官所面临的工作神圣而又艰难,当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胜任。
百官之中,唯有法官难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它需要法官受过专门训练、具备独立审案素养,需要法官铁面无私、公正廉明,需要控辩双方举证,需要审查证据材料,需要庭审调查,需要察言观色,需要甄别真伪,需要独立判断。
概而言之,任何诉讼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不具法律效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法定专有权力,即使谁想替代,也是替代不了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司法审判还需要舆论监督呢?
这是因为,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人民法院和法官,公民对他们自然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是因为,舆论监督是推动错案纠正的重要力量。
有人作过统计,从赵作海案到陈满案,从呼格案到聂树斌案,近年来我国纠正的二十起重大刑事错案,都离不开当事人或家属的不断申诉,律师、记者的锲而不舍、奔走呼吁,公众的舆论监督、声援呐喊。问题在于,那些为错案纠正奔走呐喊的家属、律师、记者、公众基本上也都没看过案件卷宗,也没有亲历审判,如依“未亲历审判无权评论案情”之逻辑,那么,这些错案又该如何纠正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法院顺应舆情民意而纠正对这些大案要案的错误判决,莫非都纠正错了?
这是因为,司法公正需要司法公开保障。
在连和尚都往往把持不了的今天,司法界也早已非净土。从黄松有到奚晓明,司法腐败之所以接连不断,一是因为法官位高权重,容易成为被诱惑、被腐蚀的重点对象。二则因为司法公开透明不够。铁幕重重,为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为法官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留下了隐蔽空间。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对策是司法公开,它需要公众参与,更需要公众监督。
这是因为,正确判决需要内部纠错、外部监督。
且不说贪赃枉法,即便在正常状态,法官审案也需要内部纠错、外部监督。美国著名法官伦尼特·汉德一生听讼、公正无私,成绩卓著、深受敬重。但他谈到当法官的感想时,却坦诚地说,我对诉讼的恐惧,远胜于死亡和纳税。
这确是肺腑之言,个中道理,是因为世事之复杂,事物之多变,人心之不可测,连神都难以把握,作为普通人的法官,更有可能把握不准,判断失误。
如果说,我国诉讼法律所设定的二审、再审及法律监督是对法官不正确判案的制度救济与纠正。那么,公众评论则是法院体制之外的舆论监督力量。近年来,人民法院推出的庭审过程公开、司法文书网络公开等新制度,其目的就是请人民群众监督,依靠舆论监督力量使我国司法更趋公平公正。
从本质上说,司法审判是对社会正义的再分配,法官审案要最大程度地追求法律正义,但也需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5日在山东调研时所言,天理、国法、人情是扎根于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法官判案,要听取民意,要尊重人们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诉求,要符合公众正义直觉,而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受诉法院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去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在这么多案件中,于欢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关注,是因为它触及母亲被辱愤而伤人这一基本伦理问题。还因为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带来司法不公的事例并不罕见,人们普遍缺乏法律安全感,为于欢案一审判决明显违背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判断而焦虑,担心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期望通过舆论监督呼吁正义公平回归。
据统计,于欢案舆情高发期,公众发表评论多达上亿条。正是在舆论监督力量的推动下,各级司法、执法、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回应民意,从善如流,迅速介入案件再调查、再审理,并通过网络桥梁,通过沟通对话、解惑释疑,使人民群众内心的焦虑不安得以缓解,使滔滔舆情得以逐渐趋理性、平稳。从这个意义上说,于欢案堪称民意助推法治、司法舆论良性互动之典型案例。
在我看来,法官有判案的权力,公众有评论的自由。要实现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法官、公众双方都需要努力。
于法官而言,在新媒体环境下,审判案件首先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原则,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定力,不轻易为舆论所左右。另一方面,也要时刻注意倾听公众评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预判案件法律文书公布后外界舆论对它的可能反应,从而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
于公众而言,发表评论的边界是法律。公众有评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符合法律规定、负责任的言论自由,不是以偏概全,不是借机泄愤,不是道听途说,不是无中生有,不是诋毁谩骂,不是诬告陷害。我国法律规定有诽谤罪、诬告罪,在法治社会,言论一旦越过合法边界,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司法审判不是谁家的私家后花园。在中央一再强调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大气候下,还说什么“未亲历审判无权评论案情,”这往轻里说,是狭隘司法;往重里说,是司法专制主义、司法神秘主义的沉渣泛起,是打着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幌子反对司法公开,反对民主法治。这些奇谈怪论,违背天理,违背人情,既不讲法理,也不讲政治,值得引起警觉,予以反驳澄清。
至于“不亲历庭审就定性的专家既无良又无耻”之说法,限于篇幅,不再展开批驳。古云,一日为师,终生为父。陈兴良等二十余名法学专家既是中国法学界权威人物,也是法学教育界的杰出代表,他们根据于欢案的判决书而对此案该如何判决发表学术观点,恰恰体现了学者的良知与正义感。估计某些人也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由于法学专家评论此案,就如此公开谩骂昔日老师“既无良又无耻”,只能说明在当今法律实务界,某些人既缺法律良知,也缺做人道德,把“既无良又无耻”这一说法送给他们,倒最合适不过。
2017年4月6日于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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