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向丨最高法副院长山东调研:个案审判需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不能违背普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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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丽娟
来源:联合早报网2017年4月6日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强调,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中新网报道,沈德咏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沈德咏说,近年来,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关注主体更加多元,关注焦点更加多样,保护自身安全的诉求已经逐步上升到维护人格尊严的高度。
“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 沈德咏分析称,有的是裁判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有的是触及道德伦理,引发道德评判等等。
为此,他指出,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群众法治理念的提升对司法公正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更加积极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让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
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
沈德咏分析指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
他强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沈德咏指出,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沈德咏强调,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等案件核心事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事实认定严重偏离客观真相,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
因此,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沈德咏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工作,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科学研判案件隐含的各种风险,提高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沈德咏要求,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
沈德咏要求,要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法院在追求“两个效果”相统一时,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优先,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
鉴于此,沈德咏强调,各级法院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提高司法审判能力上来,放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上来,放到讲求司法公信和法律效果上来;同时要注意通过以案释法,入情入理的新闻宣传,培育和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促使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权威,确保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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