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起号称该市打黑除恶“1号专案”、涉案资产高达70亿的重大涉黑案件,经过5年的艰难申诉,目前终获再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6月27日发布的《彭治民寻衅滋事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这起涉黑案的主犯彭治民,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23日再审裁定,以容留卖淫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单位行贿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这是2012年重庆官方清除“薄王遗毒”以来首起对外公开的“涉黑平反案”。
2011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彭治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年11月22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6月24日,彭治民等46人为团伙的落马,被当时舆论认为是重庆打黑风暴中掀起的一次高潮。
因悔改表现再获减刑8个月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彭治民被投入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但彭一直以对部分罪名有异议为由提出申诉。2015年4月中旬,重庆市高院立案再审,2016年曾数次低调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春节前夕再审宣判:无期徒刑改判有期15年。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称,彭治民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在再审改判后,报请对其减刑九个月。
重庆市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彭治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予以确认。但“其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刑,应从严掌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法院在2017年5月4日作出裁定:对彭治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54岁的彭治民,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为重庆地产界较为低调的富商,主要经营位于重庆渝中区的五星级希尔顿酒店和在城区南部的多个地产项目。2010年6月24日,彭等46人为团伙涉黑落马,被当时舆论认为是重庆打黑风暴中掀起的一次高潮。
该案是重庆市2009年掀起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1号专案”之一,由约200人组成的“091号专案组”侦办。就彭治民最初涉案原因,警方曾对媒体通报称,彭对薄熙来、王立军领导的打黑除恶颇有微词、政务接待中故意制造麻烦、严重损害重庆形象。
自2010年9月4日起,彭治民旗下8家公司的经营权和股权,先后受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的委托,被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重庆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托管。据重庆市政府文件,直到2013年6月8日,这些托管才依法被解除。
2012年底,重庆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对这些资产在托管期间的财务进行了审计,时间长达半年。据彭治民的一位代理律师透露,审计结果显示,彭旗下资产在近3年托管期内变化不大,近70亿元,“但负债由10多亿元升至近40亿元,共增加了20多亿元。”负债的增加,主要用于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和托管费用,归还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债务和利息,以及缴纳国家相关税费。
“托管期间陡增20多亿元的债务,我们认为这对彭治民旗下受托企业资产造成了很大损失。”这位律师说,在两次托管期里,重庆顶级别墅项目南山高尔夫国际社区一直不能重启开发而一度沦为“烂尾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彭治民减刑裁定书。
涉黑、寻衅滋事罪被取消
检索2011年的两次判决,我们可以发现,对彭治民量刑影响最大的是“组织卖淫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两项罪名亦是当时被判处重刑的重庆涉黑企业案件的主要定罪类型。
在一二审和再审中,彭治民和代理律师对这两个罪名一直有异议。据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的报道,其中对涉黑罪名的关键分歧有两点:一是彭领导的“组织”中,涉及诸多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高层,这些公司与彭并无股权关系,彭与他们是同一组织关系还是商业往来关系存在争议;二是彭的公司在地产业运作中,曾经与一些征地对象产生冲突,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的暴力行为。
当年,检方在起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认为,彭治民通过将希尔顿酒店负一层租赁给第二被告曾智强经营钻石王朝夜总会,其中涉嫌组织卖淫行为。彭治民还将其获取的茶园地产项目的土石方平基工程发包给被告人蒲体华,其间发生征地中的暴力行为。检方举证的其他组织参加者,多是在这两项业务线上。
由于彭与曾、蒲实际是不同公司的控制人,专案组搜集到了系列证人证言,包括:在夜总会装修阶段,彭治民对曾智强和性从业者进行了支持和控制;在双方在希尔顿进出、消费等事项上,双方采取了相互合作的策略,且其中彭是优势一方。同时,彭在推进茶园项目时,一方面自己公司员工进行非法强拆,一方面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蒲体华,都引起暴力纠纷。并且,彭治民在公司有一支自行训练的保安队伍,检方据此认为其存在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行为、主观和危害性等特征。
据彭治民案的一位代理律师透露,再审中,彭治民及其代理律师们一直坚持如下要点:一,彭治民与曾志强、蒲体华个人间的关系均通过公司间的法人民事行为体现,并非是涉黑组织的经济和暴力控制方式。二,彭治民既没有投资、也没有收益,没有参与夜总会经营,双方采取的合作是一种商业互惠,彭并不具有控制性。三,彭治民经营公司在土地领域与村民发生的冲突,与政府对地产项目的要求也有关系,并未造成巨大危害性,并且事后进行了相关赔偿。
彭治民的“组织卖淫罪”最终被改判为“容留卖淫罪”。
最终,重庆市高院采纳了辩方意见,将彭治民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进行改判:取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改为“容留卖淫罪”。与此同时,“寻衅滋事罪”被取消,“行贿罪”改为“单位行贿罪”。
2012年春,随着薄熙来、王立军的落马,重庆涉黑案件申诉潮涌动,彭治民案只是其中一宗。事实上,这些案件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要件,多年来一直引发法律界讨论和质疑。但5年来,重庆高院对这些案件的申诉要求都极其低调、谨慎,因此进入再审立案的寥寥。彭治民案是目前重庆公开的首起获得再审改判的涉黑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