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陈夏红:国体·政体·政党 ——从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说起(附辩护词原文)

2015-10-24 陈夏红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法官法》大修,着力解决影响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问题【二条】陈夏红:国体·政体·政党 ——从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说起【三条】易中天:中国教育整个把人脑子搞坏了【四条】经典 | 什么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陈夏红:国体·政体·政党 ——从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说起


来源:陈夏红广播站(2015年1月9日)

作者:陈夏红

原标题:【我写】陈夏红:国体·政体·政党 ——从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说起

本文经作者和公号授权@大案发布


中国现行《刑法》中,有个很不起眼但很有名的罪名,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所以说这个罪名不起眼,只是因为它在林林总总的刑法分论诸罪名中,只是几百分之一;而之所以说它很有名,则是因为这个罪名正在中国大地上越来越频繁地使用。


每每听到人民法院不顾国家、政权的区别,对所谓犯罪嫌疑人科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将其投入大狱的消息,我就忍不住发笑:七十多年前,章士钊在为陈独秀的“危害民国案”做辩护时,早已经清楚地区分国家、政权以及政党,而今日牢记“三个至上”的法官们,却常常不顾常识,秉持圣意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自古道,太阳底下无新事,可实际上,大太阳底下哪桩不是新鲜事?


且让我们看看陈独秀案。关于陈独秀案的来龙去脉,坊间的资料车载斗量,我就不赘述了。这里只需要向读者交待:1932年10月15日,避居上海的陈独秀被国民政府警方逮捕。



陈独秀被捕后不久,当时《世界日报》刊登了一幅漫画,并辅以文字解说道,“主人公是受尽皮肉之苦的陈独秀,共产党一拳把他打伤了,国民党两拳把他打昏了。”这个说明,很传神地刻画了陈独秀在政治上两面不讨好的窘状:一方面,陈独秀因其所谓的托派路线,早已被自己一手创立的中国共产党淘汰出局,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他是中共创始人之一,国民党当局当时又正在对中共江西根据地进行第N次大规模的围剿。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对陈独秀自然恨之入骨,不惜发通缉令通而缉之。如今种种因缘际会,陈独秀终于虎落平阳,成为国民党当局的狱中之囚。


要是在古代,像陈独秀这种身份,随便定个谋逆之罪,大辟、凌迟等种种极刑,有司自然想上哪个上哪个了,哪容得了胡适、林语堂等一干“臭老九”废话?!慢着,这是民国了,民国民国,不管是草民还是公民,总之,在表面上不是“蒋家天下陈家党”了。尽管是热热闹闹走过场,但是司法机器依然轰轰烈烈开起来了:1933年4月14日上午,由江苏省高等法院审理的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借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是胡善偁,审判员有张秉慈、林哲民,检察官为朱儁,书记官是沈育仁。


在《起诉书》中,检察官朱儁列举了陈独秀的一系列言行证据之后指出,陈独秀“一面借口外交,竭力宣传共产主义,一面则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讽,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应由其领导农工及其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工农红军,设立苏维埃政权,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并欲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意在危害民国,已昭然若揭。唯查共产党进行之程序,原有组织团体、宣传主义、武装暴动、设立苏维埃政权等各阶段。察检被告所为,仅只共产主义宣传,尚未达于暴动程序,则证凭确定,自应令其负责”。最后,检察机构决定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及第2条第2款为由,对陈独秀等人提起公诉。


这个传说中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是个什么玩意儿?该法是国民政府在“训政”时期实施训政的“枪杆子”、“刀把子”,对无产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该法出台之前,钳制士人之口、收拾政治犯的法律是同样臭名昭著的《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是前赴后继的关系,但二者的立法目的及实际效果,可以说没有太大区别。《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而第6条亦规定,“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兼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代书生陈独秀遭遇此罪名的起诉,连“六法全书”中之《刑法》都被搁置一边,幸也?不幸也?


经历了漫长的法庭询问之后,4月20日,陈独秀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按照审判程序,轮到陈独秀及其代理律师自辩。在陈独秀宣读其《辩诉状》之后,他的辩护律师章士钊出手了。


我们的章大律师,如何为这么一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呢?这位爱丁堡大学的留学生,开口即先指出,“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章士钊认为,言论自由是文明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按照对私对公则分为两类:对私的言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限,否则“一涉毁谤,即负罪责。”而对公的言论自由,“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由此展开,章士钊略叙自己当年留学时对海外民主政治的见闻,直陈:“至若时在念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新国家之气象暗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倘适伦敦,或之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不以为病狂之语,必且谓是侮辱之词。”章士钊援引《起诉书》有关言论,对于检察机构的无知、无畏与无耻毫不留情地反诘,“此即中外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也!”这是章士钊辩护的第一步。这第一步的主要论点便是言论无罪。


在此基础上,章士钊颇为机敏地指出,“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


既然言论无罪,那么行为呢?章士钊按照自己的思路展开辩护:行为指反对或攻击政府并进一步推翻或颠覆政府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究竟是通过合法选举还是暴动革命而推翻政府,从法律的意义上又自有其不同意义。章士钊援引当时《刑法》第103条“内乱罪”规定,认为“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


那么,陈独秀供述的“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说法是否有罪?章士钊的答案是否定的。章士钊认为,按照陈独秀的供述,并未将共产党自异于其他政党,均是按照各国议会的通例,由合法选举而争得席次乃至上台执政,毫无可罪可责之处。而且,国民党政府尽管以“训政”标榜,而“训政”毕竟有期限,与美国总统的任期并无二致,按照孙中山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政治哲学,并无任何地方言及国民党永久执政的表示。既然如此,“在若而情形之下,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政体,以行使准备交换之政权,何得为罪?”


对于《起诉书》所指控陈独秀的叛国、危害民国等罪名,章士钊更是做了热情洋溢的辩护。今天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自辩或他辩的朋友们,不能不认真学习领会章士钊辩护的神韵。章士钊指出,“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或人物即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章士钊认为,“国”即“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这即与我们在高中政治课本中所学“国体”概念并无二致,不就是国家政权的性质吗?既然如此,“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号为判,始得谥为危害,自兹以下,不问对政府及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程中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夫半开化之国为然。以示法制,断无此象。”国民政府的检察机构,又被章士钊以少见多怪而温柔地刺了一刀。章士钊的辩护翻译成现代大白话,就是说无论是对政府的批评,还是对政党的批评,抑或是对政府、政党中人的批评,都是政治游戏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与国家无关,判官们应该一码归一码。


先前陈独秀自辩中,提及的国家概念,认为国家不外乎人口、领土等要素组成,并无赤橙黄绿之分。而章士钊的这个辩护,与陈独秀的自辩遥想辉映,自成一体,颇值得玩味。


这一部分的辩护需要读者诸君特别注意。辩护难,刑事辩护更难,政治犯的刑事辩护最难。辩护本来就是高精尖的司法活动,而刑事辩护更是高精尖的辩护活动中尤为高精尖的活动,比这更上一层楼的,则是具有政治犯身份的刑事辩护,其难度简直是难于上天。我想任何时候,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个人一旦站在国家机器的对立面,那无异于螳臂挡车,即便你铜牙铁齿三头六臂,无所不能的国家机器依然会让你粉身碎骨。这道理固然简单,但可悲的是,任何一个朝代,总有人因为其思想而会被国家置于对立面。博弈的一造是弱不禁风的文弱书生,而另一造则是武装到牙齿的国家机器,高下优劣一望便知,胜负成败不问自明。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屡败屡战、屡战屡败的辩护,尤其是充满智慧和策略的辩护,甚至让国家机器不好意思下手的辩护,才难能可贵。


在我看来,章士钊的辩护即属于这种难能可贵之列。章士钊的辩护策略很简单,一言以蔽之,就是回归常识,章士钊围绕国家、政权、政党等概念,给国民政府的司法精英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普法教育课。我想如果以后再有遭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诉的中国人,其辩护律师能够从国家、政权、政党的关系展开辩护,没准儿会于绝境中走出一条生路。


除此而外,章士钊还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据,对朱儁检察官所指控的陈独秀鼓吹共产主义、号召“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等各条,逐一作了反驳,章士钊的潜台词或者结论即在于,陈独秀的这些言论与《三民主义》一脉相承,《三民主义》在党内外奉若经典,何独陈独秀因此而获罪?……总之一句话,这叫“扛着红旗反红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高高坐在审判席上的胡善偁、张秉慈、林哲民诸推事,除了耍流氓“推事”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外,也就无计可施了。


章士钊这篇洋洋洒洒五千多字的辩护词,如今静静地躺在《章士钊全集》第7卷第146~153页之间。网络上间或有一鳞半爪,但差缺错讹之处所在多有。


笔者不才,寥寥数语,试图奉告共和国律师诸君,如若代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子,最好还是彻头彻尾深入学习、仔细领会、认真贯彻执行章士钊前辈的这篇辩护词,尤其是注意区分清楚中学生都清楚的国体、政体、政党诸多概念的关系,消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体无完肤,解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共和国公民们于水火。倘若正如章士钊所说,“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类,实为公德两便。”善莫大焉!倘若律师照此辩护,法官照此判决,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们有福了!


2010年1月20日凌晨于昌平军都山下


章士钊为陈独秀所写的辩护词


来源:原载《申报》1933年5月4日

作者:章士钊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

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

家,莫不争言论白由。

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

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

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

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其在私法.

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以言政权,适

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

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

衣。“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

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

斯狱。

法院之权,尽可推鞠违法之帝王,而独未由扶助怙势不

让之政府者,凡政争之通义则然也。往昔囊游英伦,闻教于

法家戴塞,彼谓国会改选,两党之多数互易.而在朝党不

肯去位,而在野受殊无法律救济之途。诉之法官,法官必无法置对。而英伦自有宪政以来,在朝党从不以不肯去位闻

者,全由名誉律为之纲维。故本斯而谈,政权转移之事,移

之者绝不以为咎,被移者亦从不以为诟。我往彼来,行乎自

然,斯均衡之朋谊.亦作宪之轨。

十八世纪后,欧美国家

之逐步繁昌,胥受此义之赐,稍有通识,颇能言之。至若时

在二十世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新国

家之气象,黯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

中国如历代暴

主兴文字狱者无论也,欧洲在中古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惟英伦自大宪章确立后,“王之反对党”一名词.

屹然为政治上之公开用语,人权得所保障,治道于焉大通。

各国效法,纷立宪典,遂蔚成今日民权之盛备。倘适伦敦或

之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不以为病狂

之语,必且谓为侮蔑之词。如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面对

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

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云云,曾成为紧急治罪之重

要条款。此即仰中外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

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得罪矣。《危害

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

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

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

罪。即其国应付紧急形势之特点法规,亦未见此项正条。本

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

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

之,斯曰行为。而行为者,有激随法暴之不同,因而法律上

之盘意义各别。法者何?如合法之选举是。暴者何?如暴动成

革命是。凡所施于政府,效虽如一,而由前曰推翻,由后则

曰颠覆。所立之名,于法大不相同.何也?颠覆有罪,推翻

势不能有罪。设有罪也,立宪国之政府将永无更迭之日,如

之何其能之?查《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内乱罪: “意图以非

法之方法颠及政府……”言外之意,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

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殊不难因文以见又。

起诉书罪陈

独秀有云: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如问此之推翻

所取为何道耶?上次庭讯,审判长询及国民会议事,陈独秀

答云:“共产党有权召集,则自行召集之.如由南京国民政

府召集,共产党亦往参加。”由陈独秀之言,绝未自弃其党

于普通政党,普通政党以何道取得政权,共产党亦遵行之。

此观各国议会,无不有共产党之席次,共产党之下,选区争

选票,一是与他党同。可见共产党所取政权之第一大道,仍

不外法定之选民投票,即陈独秀之意亦然。

国民党政府虽以

训政相标榜,而训政有期,与美国总统之任期相若。孙中山

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无论党中何人,俱无国民

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公文书中,亦无此类规定。最近开

放政权之声,尤县嚣尘上,训政之期,无形缩短;每年一开

之本党代表大会,今为还政于民之故,亦正议提前。在若此

情形之下,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政体以行使准备

交迁之政权,何得为罪?

审判长郑重问陈独秀云: “共产党

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惟

非最终目的耳。”夫“推翻”二字,虽于耳未顺,然若英伦

法官问保守党员云: “保守党之目的,是椎翻自由党建设巴

尔温内阁否?”此除“当然”以外,当无异答。遽科为罪,

宁非滑稽之尤?

或曰不然,陈独秀所云,乃暴动斗。比在供

词中,侃侃言之,何止一次?故起诉书曾切曰: “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

维埃政权。”争选无罪,暴动岂得无罪乎?曰:是立分别言

之,陈独秀之暴动,谓与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时所用之策略

正同,核之恒人心理中之杀人放火,相去绝远。且亦只谓

“应”如何而已,谓之曰应,是理想,不是事实。又属应为,

其在将来.而不在今日甚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

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

实。反之,同为暴动,而不过未来之理想者,其将不在本条

论域之内、初不得课识之士而知之。独秀虽不否认暴动,而

当度一再供称力量不足,并无何项暴动,江西一地之共党,

与彼等意见不一致,绝未参加.亦从未派人前往视察,至于

正式红军,须在取得政权后,始行组织,此时尚谈不到。党

中组织,完全独立,经费由党员节衣缩食充之,不受第三国

际之一毫接济等情。是“暴动”云云,亦揣想将来必经之阶

段而已,与目前之治安,了无连谊。所谓扰乱(《危害民国

紧急治罪法》第一条)国宪如何,毫不生影响。所谓紊乱

《刑法》第一百O三条内乱罪)如何牵连误会,始得羼入紧急内乱之范围。律师不教,窃所未渝。

大法律之事,课现在不深将来。春秋诛心,有君亲无将

之义,黍立暴虐,方腹诽必禁之余。此一为相祈经说,一为

专制淫威,律以近世发现其实之《刑法》要旨,相去何 万

世。本庭遗像昭垂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特

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

现在。”(民生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近底而

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

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言

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

综上所言,陈独秀之主暴动,即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

《紧急治罪法》上之“行为”两宁、合义迥不相眸。是以行

为论,独秀亦断无科罪理。此应声明者二、及次,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曰危害民

国。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国家与主持国

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

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

不当。夫国者,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必也于民本

大有抵触,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子为叛.始得溢为危害。自

若以下,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个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

政治经社中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

一大半开化之国为然,以云法制,断无此象。从独秀之所以

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立

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 (检察官以《紧

急治罪法》第六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先生之讲

民生主义也,升京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

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第一讲首段) 其解释同党

之误会云: “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严主

久与三民主义不同。“(第二讲) 下又云:“民生主义就是共

产主义,就是杜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

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 又云:“国民

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因为三民主

义中之民生主义之目的,就是会众人能够共产。”(同上)


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过程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别之处,何等明

切。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

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又起诉书指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为彰明较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既曰平均,当日分配,后有分配,其先必有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陈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

尤有足资记注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所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孙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之,理势则然也。夫孙先生之革命,与陈独秀之暴动,一贯之论尔。孙先生之书,既为国人所诵习,既其革命方略,亦谆嘱同志努力为之。独陈独秀以含义悉同之“暴动”字样,求民生主义内之同一中坚政策实现。乍一启口.陷阱生焉,凡服膺中山主义之忠实信徒,其谓之何?且也,就陈独秀、彭述之连日口供观之,此二人者,并不得视为表里如一,首尾一贯之共产党,何以明其然也?


独秀不认危害民国,而认反对国民党政府。综其理由,约分三事:

一、刺刀政治。政府以强暴之力强抑天下人之口,使不得有所论列。微论非党人之无言论自由权也,即高级国民党员之无枪杆者,亦禁阻使不得声。
  

二、搜括手段。凡国民党之政策,悉以构成,苛捐杂税,横征无已,聚敛所得,悉数寄存外国银行,以便帝国主义者之操纵把持,侵压本邦,反之,商市萧条,农村破产,国民经济之如何衰败,举不值国民党政府之一顾。

三、抗日无诚意。当人民一致抗声浪最高之顷,政府竟听孤军转战,不予接济,民既剥夺殆尽,民族主义且无以自恃;甚至民间宣言攘外,驳骚有得罪政府之势。彭述之所供略同。此之论调,盖已离却共产党本位,与一般讥切时政之声口,仿佛一气。如西南五省,如冯玉祥先生,与共产党风牛马不相及者,近时箴规政府之文电,遍载于南北新闻纸类,亦殊去上陈三事不远。

假令吾国国体未改,帝制依然,以此置于汉人论时事疏,或宋人上皇帝书中,匪惟责罚无闻,抑且优旨嘉奖,事例颇多,无可抵谰。至各国国会,即前席陈词;所为推排当局,惟一时舌锋是视者,其类此之论,尤难枚举。

独是中华,忝为民国,陈、彭言虽稍激,议实从同。以此列为罪状,写入爰书,其以示天下后世?明代于谦之狱,熊廷弼之狱,当时推问,并不限于中涓,狱成之日,何尝不以为罪人斯得,然朝局一变,是非大白,至今公论如何,宁待考知。以今例昔,事同一例。何况陈独秀之于国民党也,今虽仳离,始则合作。

审判长屡讯陈独秀曾否在国民党担任职务?独秀坚称无有。如实论之,却不尽然。所供民国十年在广东任教育厅长,是为孙大元帅在粤确定政权之始,且不具论。而十一年之赴莫斯科,为国民党容共政策所由发韧,同行者且为今日全国之最高军事长官,谈士类能言之。尤要者,十六年四月五日,独秀与今行政院长汪精卫先生发布《国共两党领袖宣言》,首称:“中国共产党坚决承认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在中国革命中毫无疑义的需要。”并云:“只有不愿意中国革命向前进展的人,才想打倒国民党,才想打倒三民主义。中国共产党无论如何错误,也不至主张打倒我们的敌人(帝国主义与军阀)素所反对之三民主义的国民党。”由是推测,可见共产党中眼光错误,主张打倒国民党者,大有人在,而独秀苦口劝之,情见乎词,至哀告同志,使勿“为亲者所怨,仇者所快。”即此一点,殊足酿成共产党分裂之势而有余。

审判长又问独秀:“究以何故成为苏俄干部派(即斯丹林派)之反对派?”独秀答云:“以意见不同耳。”再问是何意见?即惨然不答,并求审判长勿复进叩党事,致陷彼于自作侦探之嫌。此其哀情苦志,实已洋溢言表。而独秀党籍之被开除,与联合汪精卫发表宣言一事之不见悦于莫斯科干部派人物,不无草蛇灰线,因果相寻之迹,明眼者不难一目得之。己虽不言,而要不失为法院应采之证。当是时也,容共为国民党公开政策,凡共产党同时为国民党,反之,凡国民党亦多同时为共产党。陈独秀适为大团结中之一人,其地位与当今国民党诸要人,雅无二致。清共而后,独秀虽无自更与国民党提携奋斗,而以已为干部派摈除之故,地位适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即以共产党论,托洛斯基派多一人,即斯丹派少一人,斯丹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斯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即此以论功罪,其谓托洛斯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且不暇给,罪胡为乎来哉?此义独秀必不自承,而法院裁决是案,倘不注意及此,证据、方法既有所未备,裁判意旨复不得谓之公平。

要而言之,陈独秀之不能与国民党取同一之态度,势为之也;其忠于主义,仍继续研究共产学说者,理为之也。彼将实行计划,付之后来,与江西红军无关,与第三国际复无关,以托洛斯基自号厥派,实与生物学家之奉达尔文,心理学家之奉佛洛伊德无异,而亦中山之遗教如是。国民党人且当奉行唯谨,矧在他人,至其见到国民党之失政,引绳批杷,有所抨击,此国民之义务如是,即不为共产党,亦得激于忠义而为之。

政府现时约束舆论,刻意从严,如陈独秀所陈三事,未便公开如量发布,则有政府所颁之《出版法》,当然与其他新闻杂志等一律取缔。必欲侦骑四出,如临大敌,一有索引,辄论大刑,国家立法之本旨,岂其如是?

基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及第六条,所谓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恬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实为公德两便,谨状。


今日大案:

【头条】中国司法公开观察报告 丨 中法评 · 重磅首发

【二条】诗性,栖居在追寻正义的路途上——评徐昕先生《诗性正义》
【三条】记者暗访非法股权众筹市场,受访者:易进难退!
【四条】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具体法治: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研讨会会议通知(公告)



促进
法治
推动
公益
洞悉
法律
品读
大案
大案

长按↑二维码可以关注我哟~!

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近期热文《中国司法公开观察报告 丨 中法评 · 重磅首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