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的规定:-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
- 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
- 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之前有过这样新闻,一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因上夜班而被企业取消了其高温津贴,理由是“夜班不属于高温环境。”是这样吗?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还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来源:长沙晚报、中工网、人民日报、湖南人社、长沙工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