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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鼓励未达标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2018-04-25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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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报送市委常委会审议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条例》明确,我市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的优惠政策,加快建设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扩大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的保有量。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大气污染严重政府可临时交通管制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区域;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黑烟机动车上路执法人员应立即拦停


    《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拦停,责令限期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维修。


    按照《条例》的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安全定期检验,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并复检。


    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罚款5000元


    《条例》明确,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需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来源:兰州晚报记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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