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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教你向公共交通上的“咸猪手”、“顶族”说不!

2017-08-03 罗湖法院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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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由于持续的高温天气,人们穿着比较清凉,但也有些人开始蠢蠢欲动,频频出手。这些人或是在人群拥挤的公交车上伸出魔爪,又或是明目张胆地在地铁里寻找目标,令广大女性同胞们不得不警惕起来。

最近,国内新闻频频爆出各种发生在公共交通上的“咸猪手”事件。近日,在深圳某地铁列车上,一名色狼在车厢对年轻女孩进行骚扰,自以为车上拥挤,自己的动作隐蔽没人发现,殊不知,便衣民警就在身后。而在前段时间,警方集中打击地铁色狼,大量的曝光也让原本生活在隐蔽处的 “顶族”群体浮出水面。


《中国女性安全出行报告》显示,所有针对女性的暴力,包括性骚扰,最常发生的地点是公共交通,占比近三成。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广泛而隐蔽地存在,而社会和个人都没有足够的重视。



特别提醒:公交交通“咸猪手”行为不单单是道德问题,性骚扰他人的人,不仅应该遭到道德上的谴责,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交咸猪手”的行为性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公交“咸猪手”以及“顶族”的行为属于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公安机关可进行拘留。如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则可能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咸猪手”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猥亵妇女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那么哪些猥亵妇女的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哪些会构成犯罪?


1、情节较轻,不触犯刑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公交地铁上的性骚扰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呢?


构成犯罪需以“强制手段”实施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在本质上违背妇女意志,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防狼”措施


1

女性朋友要提高自身警惕性,注意着装不要太过暴露,可以把包抱在胸前保护自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要只顾低头看手机,要注意四周乘客的行为,遇到可疑人员要尽量避开。


2

当猥亵行为发生时,不要一味忍让,要敢于大声拒绝,要对骚扰者的行为表示不满和反抗,否则很容易给骚扰者以狡辩的理由;敢于向周围人求助,及时制止,并报警。


3


在看到其他女性遭受性骚扰时,作为目击者,可以选择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这十分重要,因为警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面临“取证难”的局面。



有很多目击者在目睹这类行为时,通常会选择默不作声,主要原因就是害怕报复,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不愿作证,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同时司法机关会为证人提供安全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妇女和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我国猥亵和侮辱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和人格尊重权,并且容易给妇女造成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在这里呼吁大家,要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一味地躲避、忍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刑庭供稿

研究室整理编辑(文中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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