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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为何受贿千万判12年,掏鸟却要判10年?

2015-12-04 央广新闻


近日,有两则看似不太相关的案子被紧密联系了起来。


案例一: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近日,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河南郑州的在校大学生小闫,在去年放暑假期间,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网友惊呼:判太重!




案例二:云南“首虎”受贿千万获刑12年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沈培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沈培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为什么受贿千万获刑12年?


根据法治进程的发展以及《刑九》的立法精神,在受贿罪中,越来越强调额+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 贪污受贿罪量刑改为数额加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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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掏鸟判10年重了么?


根据司法机关认定,16只鸟均为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无独有偶,《刑法》也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也回应称,10年半的刑期,并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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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央广网、检察日报等整理

本期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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