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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来 | 关系性价值观:“价值观间”的价值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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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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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01/15


价值观的排他性和难以兼容性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分裂和冲突性质,也即"价值观间"问题,是我们的现实世界和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为深层和最为重大的挑战和危险之一。价值观所带来的冲突和风险需要价值观自身来调节和化解,为此,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协调价值观间关系的价值观;或者说,一种处理价值观之间关系的更高层面的价值观,即"关系性价值观"。尊重彼此自由、相互承认、社会正义是现代社会寻求"关系性价值观"的三个重要面向,它们从不同方面协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价值观;“价值观间”问题;关系性价值观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贺来,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唯物辩证法的重大基础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DZA24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哲学发展趋向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哲学自觉"(项目编号:17JJD72000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名家自由探索计划项目"作为生活方式的哲学"(项目编号:2017FRMJ04)

原文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一期



目录

一、比“价值观”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观间”问题

二、“关系性价值观”与价值自觉

三、现代社会寻求“关系性价值观”的三个重要面向



由于“价值观”在人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所发挥的特殊功能,人们在探讨人与社会发展问题时,“价值观”始终是不可忽视的中心议题之一。但人们在围绕“价值观”问题进行梳理、反思和重构等工作时,往往忽视了一个前提性课题,那就是如何处理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比具体的“价值观”更根本的“价值观”问题。本文试图提出“价值观间”和“关系性价值观”这两个概念,并围绕这两个概念,探讨“关系性价值观”的价值自觉对于人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比“价值观”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观间”问题



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存在者,在于他能够通过自觉反思,形成“自我意识”。而在构成人的“自我意识”的内容中,价值观无疑居于核心地位。价值观是关于人对于自身生活的意义、目标和理想的基本信念,是对何为应该追求的生活方式、何为有意义的思想和行为等问题的自觉理解。一旦形成这种自觉理解和基本信念,人们就会把它辐射到人与他人、人与世界、人与自身的关系问题上,规定其“在世”的基本姿态和定向。在此意义上,价值观集中体现着人的生命觉解和生存意向,构成人“安身立命”的终极关注和根本关怀。


价值观在人的自我意识中所具有的这种特殊作用,既是人性的体现,同时也是人和人的社会和文明陷入危险的重要根源。从来造成困难的都是人自己,价值观作为人的自我意识的核心,无疑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根本之处。人的思想、言说、行动与生活,其区别于动物,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它具有“自由自觉”的性质。在价值观的引导下展开思想和言说,进行行动和生活,正是这种“自由自觉”性质的集中体现。但是,也正是由于价值观的特殊性质和功能,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冲突,也为不同文化、文明、社会、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分裂和矛盾埋下了隐患。动物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主要是源于占有食物、生存领地、实现物种繁衍等生物本能和欲望,它不拥有“价值观”,也不会因为“价值观”的不同而与其他动物物种发生冲突与争斗,只有人才会超出生物本能的欲望,由于“价值观”的分歧和冲突而导致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矛盾、分裂和冲突。


“价值观”所带来的这种风险,源于它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及其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首先,“价值观”不同于普遍性的客观知识,它总是打下了价值观的承载者,即价值主体的烙印,体现着其特有的生存选择和意向,因而价值观总是具有“向来我属”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既体现在个人的价值主体,也体现在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主体;既体现在某种文化和文明的价值主体,也体现在国家和民族的价值主体等不同层面的价值主体身上。对于个人而言,价值观生成于其个人生活中对于自身思想、行动和生活的合法性根据的追问之中,每个人都会以不同方式追问“应以何种方式和态度”面对世界和他人、“人为何而活”等问题,并不断地寻求答案。它或者从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中,获得对于生活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体悟并把它提升为自觉服膺的价值观,或者从人类文化已有的精神传统和思想资源中获得启迪和激励。后者以各种不种途径滋润着个人的心灵,激发其对于自身生命意义的体会。无论哪种途径,最终所孕育和确立的价值观必然具有“为己”的性质和意义。对于文化和文明共同体、民族和国家等共同体而言,价值观是其实现共同体的自我认同、实现共同体的内在团结的重要纽带,对于任何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通过某种内在的纽带,把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保证共同体的内在向心力与凝聚力。为此,文化、文明和社会生活共同体需要一种能形成这种向心力与凝聚力的“凝固剂”或“水泥”。共同体的价值观所发挥的正是这样一种“凝固剂”和“社会水泥”的功能,它要通过对人们共同信奉和服膺的价值目标的培育和生成,维护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团结。就此而言,各个层面的共同体所形成的价值观虽然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是围绕共同体自身的目的和需要所形成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特殊主义的性质。


其次,价值观不同于普遍性的客观知识,它具有差异性和异质性。如上所述,价值观是与价值主体内在关联在一起的,而价值主体又有着不同的形态和层次,不同形态和层次的主体的价值观还有着各自的诉求和内容,这就决定了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对于个人来说,不同个体生命的价值观无法彼此替代,而且是不尽相同的,正是在不同价值观的指引和规划之下,每个人才有不同的人生选择并由此造就了不同的生命历程;对于文化、文明和社会共同体而言,不同共同体由于其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生存境遇、现实挑战等,必然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并形成不同的价值认同,并因此产生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可以说,一个共同体与另一个共同体的界线和区分集中体现在其各具个性的价值观上。因此,无论是个人的价值观,还是共同体的价值观,都必然具有差异性和异质性。


第三,由于上述价值观的特殊主义性质及其差异性和异质性,必然导致了价值观的排他性和难以兼容性,并因此使得价值观之间不可避免产生分歧甚至分裂和冲突。如前所述,价值观体现着人与共同体的价值信念和生活理想,是其思想、观念和行为的最深层根据。这意味着,对于个人和共同体而言,价值观具有“整全性”和“终极性”,一个人或共同体接受了某种价值观,就很难接受和服膺另一种与之不同的价值观,正如韦伯所言,“你将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在此条件下,当多种不同的价值观相遇之时,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的分歧和矛盾,韦伯用“诸神之争”来描述这种不同价值观的纷争,伯林用“价值的冲突”来概括这种不同价值观的冲突,罗尔斯用“理性多元”来表述这种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分裂,所有这些,均是当代思想家们从不同视角对价值观的分歧、矛盾和冲突的揭示。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更把“价值观”视为一种文明的核心的组成部分,“价值观的冲突”构成“文明的冲突”的重要根源和表现。尽管人们对于亨廷顿“文明冲突观”有着诸多争议,但不可否认,他关于价值观的冲突在文明的冲突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的分析是值得重视的。


价值观的这种排他性和难以兼容性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分裂和冲突性质,是我们的现实世界和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为深层和最为重大的挑战和危险之一。在人的所有观念中,价值观居于最为内核的地位,对价值观的坚持和执着即是对其生命意义和生存根基的坚守和捍卫,在此意义上,价值观的矛盾和冲突实质是事关生命意义和生存根基的矛盾和冲突。如果用黑格尔的表述,这是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的斗争,如果说动物之间由于对欲望对象的占有而发生争斗,那么,由于价值观的分歧所产生的“相互承认”的斗争则成为人与人、不同文化共同体之间斗争的特殊形式。这种斗争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调节,就将导致人们的现实生活陷入难以克服的分裂和对立,从小处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将因此而被扭曲,从大处说,不同民族、国家和文化共同体之间的交往将因此而被撕裂。在微信朋友圈,你们可以看到“人与人最大的距离是价值观”之类的感慨,日常社会生活中因价值观的分歧冲突而产生的同学反目、朋友成仇、兄弟阋墙,即是这种矛盾和分裂的一个缩影。同样,在不同民族、国家和文化形态之间诸多争端背后,我们更可以看到价值观的冲突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起的重大作用。


上述价值观的矛盾、分裂和冲突给人们的现实生活所带来的矛盾、分裂和冲突,不是偶然的现象和事件,而是有着深层的人性根据和现代社会背景的。从人性根据来说,如前所述,依靠价值观引导和规范生活是人的生命存在方式的独特表现和本性,就如马克思所言:“人类是悬挂在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正因为此,不同个人、共同体的存在才呈现出各不相同的丰富样式,当这些不同生命存在方式在特定条件下相遇时,很难找一个可公共的、像自然科学那样的普遍性原则使之实现内在的公度和统一。个人和共同体在“各美其美”,即服膺和追随自己的价值观的时候,经常把其他价值观视为“他者”和“异数”而难以自觉地做到“各美他美”。因此,价值观的冲突是只有人才会具有的冲突形式。从现代社会背景来说,价值观的分歧和冲突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的内在组成部分。滕尼斯、涂尔干、马克思等经典现代社会理论家曾充分揭示,如果说在传统社会,唯一的、绝对的价值观占据支配和统治地位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机械团结”,那么,现代社会则意味着“唯一必然之神”的祛魅和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价值的分化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趋势,同时,现代社会也突破了传统社会封闭的、狭隘的民族的地域局限性,不同文明、民族和国家之间的世界性交往变得前所未有地频繁和普遍,使得不同价值观的碰撞成为一个恒久的事实。因此,价值观的冲突以及由此对现代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与传统社会向现实社会的变迁这一进程相伴随的,它既是现代社会的结果,也成为现代社会诸种冲突的重要根源。


承认价值观的冲突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冲突风险,并不意味着对它的被动接受。价值观所带来的冲突和风险需要价值观自身来调节和化解。为此,我们直面“价值观间”问题,寻求和确立一种处理和协调不同价值观之间关系的价值观,本文称之为“关系性价值观”。



二、“关系性价值观”与价值自觉



面对上述价值观的冲突及其所带来的分裂和对立风险,应该采取何种应对之道?要回答这一问题,同样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观的问题,但对此问题的回答所呈现的价值观,不是前述的具体以个人或以共同体为价值主体的价值观,而是事关不同价值主体所持的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它与前述以个人或共同体为载体的价值观有着不同的层次和着眼点:如果说前者是以单一的主体为载体,那么,后者则是以多元、异质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载体。它的关注点是:应确立何种价值观,使差异、异质的价值主体之间减少和克服分裂与冲突,实现彼此之间的良性共存和互动?这一层面上的价值观,我们姑且称之为“关系性价值观”。


“关系性价值观”是在面对“价值观间”这一问题,与“两极对立”的独断性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


从思想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面对“价值观间”这一重大问题和挑战,存在着两种典型的价值观的选择。


一种是试图通过取消和终结异质性和多样性价值观,确立一种绝对的、终极的、普遍化的价值观,并以此为根据,克服异质性价值观的“离心力”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分裂和冲突,实现不同价值观的“内在统一”,从而回应和解决“价值观间”这一重大问题和挑战。以柏拉图为例,他在《理想国》中说道:“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他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途径和纽带,来避免“化一为多”的“分裂”而实现“化多为一”的“团结”,从而实现人们之间的“苦乐同感、息息相关”。柏拉图的这种思路为回应价值观的分裂和冲突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分裂和冲突风险奠定了经典的思维方式,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世纪的“普遍神学”、启蒙思想家主张的“理性王国”、近代以来关于人类历史和未来的种种乌托邦设想,等等,都内在地设定和承诺着一个普遍性的、终极的、必然性的价值秩序。它将彻底超越和扬弃异质性的价值观及其所产生的诸种矛盾和冲突,使后者回归和统一于一个圆融无碍的终极的、绝对的价值尺度和原则。因此,这种价值原则和尺度代表着“化多为一”的“绝对善”,以此为基础,价值观之间的分裂和冲突将被消融,全部社会生活也将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可见,上述对价值观之间冲突的解决之道所遵循的是一种“以一驭万”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相信,所有差异性、异质性的价值观都能够被纳入一个统一的、终极的价值图式和价值体系,后者作为“元价值观”或“元价值叙事”构成了前者的母体和归宿。在哲学史上,这种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即是前述柏拉图主义,或者说就是海德格尔所概括的“本体-逻辑-神学”,其根本特点是从一种一元性的终极实体出发,消解和抹杀现实世界的矛盾性和丰富性,表现在价值观问题上,这种思维方式要把彼此不同、矛盾和内在“不和”的价值观还原和化约为唯一的、终极的“元价值观”。


那么,这一思想路径是否可以真正处理好前述价值观之间的分裂和冲突并避免由此所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分裂和冲突风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当代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批判成果充分表明,这种对价值观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以及价值观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回应和解决方式,实质上是以终极的、同一性的价值实体统摄和吞噬了价值观之间的异质性和矛盾性。这并没有真正回答和解决问题,而是以一种独断和独白的方式取消和掩盖了问题。它并没有真正面对“价值观间”随着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分化和冲突愈加明显和严峻的趋势,不仅不能真正回应价值观的冲突,相反,由于其实体主义的、瓦解矛盾的独断立场,它将进一步加剧和激发价值的分裂和冲突。落实在实践中,将导致罗尔斯所说的“压迫论的事实”,使现代社会陷入倒退和僵化。


与上述理路不同,另一种回应和解决方式并不寻求某种具体价值观之上并统率各种异质性价值观的某种超级的、终极的价值观,而是自觉地认识到:价值观的异质性以及因此所产生的价值观的冲突,这是人与社会生活的常态,更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基本现实。因此,正确的态度是一种关系性的“共在式思维”取代上述实体化的“独白式思维”,在自觉承认价值观异质性和价值观冲突的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寻求合理的处理和回应方式,这即是本文所强调的“关系性价值观”。


“关系性价值观”所强调的是:面对价值观的异质性及其冲突,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协调价值观间关系的价值观,或者说,一种处理价值观之间关系的更高层面的价值观。由于价值观的异质性和价值观的冲突对人们的现实生活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协调价值观之间关系,使之于共在中保持良性的互动,这本身就是一个价值观问题。“关系性价值观”就是关于“价值观间关系”的价值观。


在人类思想史上,“关系性价值观”一直是不同民族和文明的思想家们自古以来就思考和探索的重大主题。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核心概念“仁”,不是某种普通的价值观,而是一种“关系性的价值观”,孔子说道:“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这即是所谓“忠”的价值原则,强调只有以端正之心对待他人的价值观点和价值立场,承认他人的价值立场的合理性,自己的价值理性才能得到确证,只有“成人之美”,才能“成己之美”。与“忠”的价值原则内在相关的是“恕”的价值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强调不要把自己不愿意接受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而应站在对方的价值观立场上设身处地地考虑和理解他人,只有允许他人“各美其美”,才能彼此“和谐共在”。可见,“忠恕之道”的重点不在于提供诸种价值观中之一种,而是处理和协调不同价值观关系的“关系性价值观”,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把“忠恕之道”称为“仁之方”。“仁”之为“方”,即是处理不同价值观和有着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关系的“方法”或“原则”,究其实质,这种“方法”或“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关系论价值观”。哲学史家们常说,孔子在不同语境中对“仁”有着不同的表述,而没有提供一个关于它的统一定义,之所以如此,根源就在于“仁”这一概念所着眼的不是某种特殊的价值观,而是着力于回应“价值观间”问题并处理这一问题的价值原则。


同样是孔子,在《论语》中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观点,把“和”与“同”提升到区别君子和小人之分的道德价值高度。但这里的“和”与“同”,同样不是指向某种普通的、特殊的价值观,而是价值观间的关系性价值观。在《国语·郑语》中,记载西周史伯之言:“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孔子继承并深化了史伯等人的这一思想,并对“和”与“同”这两个概念进行了重新阐发。如果说史伯的“和实生物”强调的是异质性事物的共存、融合对于“万物丰长”的繁盛丰富、生机勃勃的局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抽象同一性原则的支配将导致事物单调、颓败和僵死的后果,那么,孔子则把“和”与“同”上升为处理异质性的价值观之间的价值原则。“和”意味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在相互对待时,应该尊重彼此,在和谐共生中求同存异、并在相互激发中,拓展新的价值视域;与此同时,拒斥取消不同价值观的差异,用某种绝对原则统摄和化约异质性价值观的绝对同一性的独断的价值立场。因此,“和而不同”就成为了处理和协调不同“价值观间”问题的一种重大价值原则或“关系性价值观”。


西方哲学的思想家们对于如何处理和对待不同价值观关系同样留下了许多深刻的思考。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提出过与中国古代哲学家相近的“中庸”思想。虽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中庸”主要指对两极对立的品质之间保持“适度”和“中道”,以避免“过度”与“不及”,“德性是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但如果把这一原则运用于“价值观间”问题上,很显然不难得出这样的观点:当不同价值观陷入非此即彼的分裂和冲突时,不能以两极对立的方式,以一个极端支配和压制另一个极端,而必须在两极之中寻求必要的张力与适度的平衡。事实上,在亚里士多德之前,苏格拉底就通过对“辩证法”,即“对话”的实践,就如何对待和处理包括不同价值观在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深刻的思考。苏格拉底以“自知自己无知”为前提,通过与别人的“对话”,进行着他的“辩证法”的实践,其最根本的旨趣即在于揭露雅典人的盲目自大,并试图使他们从自以为是的独断中清醒过来。这即是说,“辩证法”始源的理论旨趣即在于通过“对话”和“论辩”,使自诩具有绝对不容挑战的观点和信念呈现其有限性,从而放弃其唯我独尊的立场,向其他不同的观点和立场保持开放和宽容的态度。从本文所关注的主题这一视角看,“辩证法”即彰显着一种处理和协调包括价值观在内的异质性观点的“关系性价值观”,它要求对不同价值观采取宽容和对话态度,对以独断、独白和霸权的方式对待价值观之间关系的思想立场保持警惕和拒斥。


在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寻求处理和协调不同价值观之间关系的“价值观”,成为诸多哲学家的一个重要课题。伽达默尔从哲学阐释学的视野出发,对于“视界融合”与“对话逻辑”在“精神科学”的重建中根本意义的创造性阐发,哈贝马斯对独白式“主体”的批判性和反思以及对“交往理性”与“商谈伦理学”的论证,罗尔斯在承认现代社会“理性多元”事实的前提下对“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阐述,阿伦特对极权主义及其价值逻辑的深入揭示和她对“公共领域”中不同视点、异质性价值观之间交流和互动及其对人的自由所具有的意义的探讨,列维纳斯对消解一切异质性因素的总体性形而上学的批判及其对“他人面孔”的敞开,等等,虽然其各自的理论背景和思想理路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均自觉地意识到:第一,价值观的分化和异质化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生活的分裂和冲突风险是现代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现实,哈贝马斯曾通过对黑格尔的现代性概念的讨论,说道:“时代精神走出了总体性,精神自身发生了异化这样一种状况,正是当前哲学研究的前提。”所谓“精神自身的异化”,在这里所指的是现代世界的“主体性原则”,“不仅是理性自身,还是‘整个生活系统’都陷入分裂状态”,“主体性原则”意味着,在现代世界中,“所有独特不群的个体都自命不凡”,“自命不凡”的“主体”把自己的价值观视为所有的“主体”都具有规范力量的普遍性价值观,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同主体的价值观之间的相互冲突并导致现代生活的分裂。如何克服这种由于“知性的力量”所造成的分裂和对峙,实现二者的和解,是哲学最重大的课题。第二,面对异质性的、相互分裂甚至冲突的价值观,不能以一种传统形而上学的“独白”的、“独断”的方式去寻求价值观的“强制性统一”,而应探求和确立一种协调异质性价值观间关系、推动其和谐共存并良性互动的“关系性价值观”。前述这些思想家们所呈现的,正是围绕这一课题所取得的一些代表性的思想成果。





三、现代社会寻求“关系性价值观”的三个重要面向



在现代世界,我们如何探求并确立“关系性价值观”?这无疑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巨大的课题。对此,本文无力展开深入阐释,只能就“关系性价值观”的几个最基本的重要面向作一简要探讨。


首先,对不同价值观及其主张者自由的相互尊重,应成为“关系性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对不同价值观及其主张者自由的相互尊重,这是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的合法性基础,离开对彼此自由权利的尊重,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就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因此,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存在不得以损害彼此的自由权利为界限,否则,它就将陷入自我否定的内在矛盾和悖论。如前所述,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今天已成现代文明社会的常态。但自觉意识并承认这一状态的合理性,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经过长期奋斗和争取才获得的重大成就。事实上,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以及由此所可能发生的价值冲突,这是自人产生以来就与人类历史相伴随的现象,但在前现代社会,这一现象被视为弃之而后快的“恶”。抹平和消解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异质性,避免其分裂和冲突,从而防范其成为社会共同体的离心力量,成为传统社会整个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首要目标。与此不同,现代社会摆脱了“一神教”的迷恋和偏执,价值的差异和异质被视为一个合理的正当性原则,价值的分歧和冲突被视为人们必须直面的基本现实。这一转变之成为可能,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不同价值观主体自由的承认和尊重,只有在这种对彼此自由价值的尊重的条件下,才有了现代社会对不同价值观的宽容,才有了价值观的异质性和差异性的存在。


更重要的是,对不同价值观及其价值主体彼此自由的相互尊重,是面对“价值观间”问题,处理不同价值观之间关系,尤其是在处理不同价值观之间矛盾和冲突时不能突破的价值底线。现代文明社会宽容异质性的价值观的存在,但这不意味着它允许任何一种价值观都具有存在的合法性。一种价值观及其主张者只有在其主张和实践不损害其他价值观及其主张者的自由的时候,它才能获得存在的权利,这也就是说,现代文明社会虽然宽容不同的价值观的存在,也承认彼此间难以避免的分歧和矛盾。但是,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宽容破坏和否定彼此自由的价值观,不能宽容任何一种价值观及其主张者在伸张并实践自己价值观时,以损害其他价值观及其主张者的自由为前提和代价。否则,现代社会的价值宽容精神就会陷入自我否定和自相反对的悖论。在此意义上,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是内在统一的,国外一些学者用“自由多元主义”来表述这种统一性,可谓十分恰切。在此意义上,对不同价值观及其主张者的自由的尊重,是人们处理“价值观间”问题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原则。


对“自由”的上述理解实际上已经蕴含了“关系性价值观”的另一重内涵,对不同价值观及其主张者的自由的“相互尊重”,要求不同价值观及其主张者之间的“共存”与“相互承认”,“共存”与“相互承认”构成“关系性价值观”的重要维度。


真正的自由不是单一主体的孤立的、与人隔绝的“占有式”自由,而是主体之间的“交互式”的自由,这是当代哲学所取得的重要洞见之一。把孤立的主体实体化,视之为价值原则的唯我独尊的制订者和颁布者,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必然形成对他者的“支配性”和“控制性”关系,导致对他者自由的损害和侵犯,其最终也必然使自身的自由成为幻觉。真正的“自由”不在于摆脱他者而独立,而是只有在与他者的开放性关系中才能生成。在此方面,黑格尔通过对现代性的反省,是最早对此进行深刻思考的哲学家。霍尔盖特中肯地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并不只有在不受限制的个体选择中,在对自我满足不受约束的追求中才能发现自由,我们还可以在正义的政治制度中,与法律一致的生活中发现自由”。这也即是说,黑格尔明确提出了要在个人的自主性与对他人和共同体的依赖性这二者的统一中,重新理解“个人自由”的内涵。马克思更进一步对近代以来建立在“人与人相隔离基础上”的自由观的形式性和虚假性进行深刻的批判,并从自由个人之间的“互依性关系”或“联合关系”角度对“交互性自由”加以阐发。马克思把“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视为人的发展的未来理想,实际上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延续和深化了黑格尔的主题: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的社会性统一性关系中,实现“自由人的联合”,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自由个性”。在当代哲学中,哈贝马斯关于“真正的个性化与真正的社会性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的观点、霍耐特关于“个人与他人的相互承认”以及在这种“相互承认”中成就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思考、贝克关于在“第二次现代性”背景下“要成为个体,你就得去建构和创造你的主体间性”的新型伦理构想,等等,都从不同角度阐明了真正的自由只能存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互依性关系之中这一思想。


以这种对自由的全新理解方式为基点,面对“价值观间”问题,处理异质性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确立不同价值观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相互共存”和“相互承认”的价值观。它意味着,不同主体所持有的价值观,都是其生命意义和人生态度的自我理解,它不能代替,更不能取代其他价值主体对生命意义和人生态度的理解。异质性的价值观只有在与其他价值观的“共在”和“相互承认”中,才能在“美美与共”,即保证不同价值观及其主张者“共同自由存在”的同时,保证自身的“自由”存在。离开与“他者”的“共在”和对其他价值观的承认,其自身也将失去“自由”伸张的空间。与此相关的,不同的价值观主体之间,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共同体之间,才能避免在相互贬低、蔑视甚至相互对立中陷入“你死我活”的争斗以及因此导致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分裂和瓦解。伽达默尔曾就对话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作过深入的探讨,他指出,“善良意志”是一切真正意义上的对话和沟通的前提条件。所谓“善良意志”,就是克服自己的狭隘性和有限性以理解他人的意志,它意味着愿意开放地面对和倾听“他者”所要说的一切东西,并在此过程中让对话双方跨越彼此之间的沟壑,从而使人们之间达成创造性的共识。哈贝马斯在与伽达默尔颇为相近的意义上,把“真诚性”“真实性”与“正确性”视为“对话”或“商谈”的规范性要求;霍耐特更进一步把“爱”、“法律”和“团结”确立为不同价值观主体之间实现“相互承认”的基本方式并以之作为不同价值观主体“共在”的价值规范基础;等等。他们共同地表达出一个基本的诉求:只有在彼此“共在”和“相互承认”中,推动异质性的价值观之间的“团结”,其相处才能避免“非此即彼”的两极对立,才能在“各美其美”的同时,推动和实现“美美与共”。


最后,与上述两点相联系,直面现代社会异质性的价值观,避免其分裂和所产生的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威胁,还需要确立一种“社会正义”的价值观。这意味着:协调异质性的价值观之间的关系,避免它们的相互分裂和对立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社会生活的瓦解,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确立起“正义”的价值观。这种正义制度既可体现在一个国家和文化共同体内部,也可体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共同体之间,二者的旨趣是共同的。那就是通过正义的社会制度框架的建构,使异质性的价值观既能保持其自由存在,同时又能在制度性的约束中,避免彼此之间陷入非理性的冲突并因此造成社会生活的瓦解,从而实现社会生活真正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


与前述“自由”和“共在”“相互承认”等“关系性价值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社会正义”的价值观是对于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价值诉求,它的基本信念是:异质性的价值观要实现和平共处和相互承认,需要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最为基本的价值共识,但这种共识,不是某种“整全性”的价值观,而只能在各种价值观都必须遵循和服膺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正义原则。在哲学史上,康德较早地指出: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正义问题所要回答的是异质性的个人如何共处的“权力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即是:“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即是要以法律的形式,体现这样的“普遍法则”,从而保证“每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同时并存”。康德的这一思路,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罗尔斯即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他问道:“当一个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他认为,要回应这一问题,关键在于确立正义的社会政治制度,这一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层面的正义原则既充分尊重现代社会价值观异质化这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同时又成为社会生活的“重叠共识的核心”。既使异质性价值观获得各自自由伸张的可能,同时又因为它们共同接受正义的制度框架的约束,保证了异质性价值观之间的共存和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团结和稳定。


“社会正义”作为“关系性价值观”,是在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层面上,协调异质性价值观关系的重要向度。在“积极”的意义上,它包容、理解和肯定价值观的异质性,并把这种异质性视为社会生活生机和活力的表征和体现;在“消极”的意义上,它又为价值观的异质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冲突设置了一个不能逾越的界限,那就是它们必须在作为全体社会成员“重叠共识”的正义的制度框架内彰显自身。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及其在制度层面的落实,是异质性的价值观之间实现“各异其趣”而又“和而不同”、“各尽其性”而又“相互承认”的重要保障。


为了调节异质性价值观之间的关系,避免由于不同价值观的分裂和冲突及其对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可能威胁,现代社会需要一种关于回应“价值观间”问题的“关系性价值观”。以上我们从三个不同层面,对其内涵和面向进行了探讨。这种探讨是初步的,但我们相信,它所提出的问题是重要的,希望以此探讨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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