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启福 丨诠释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实践哲学?——从“转向说”和“走向说”的论争谈起
哲学研究
诠释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实践哲学?
——从“转向说”和“走向说”的论争谈起
文 / 彭启福
摘要
德国诠释学家伽达默尔曾经有“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的说法。围绕这一说法,国内诠释学界就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转向”问题以及“诠释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实践哲学”诸问题展开了长达十余年的论争。深入思考可以发现,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实现了整个西方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转向”,这一转向以《真理与方法》的初稿写作(1955—1956)、公开讲演(1957)和正式出版(1960)为不同的时间节点,而其晚期思想不过是这一转向的进一步延续。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之所以成为实践哲学,不是因为它着力探究“伦理学”或“政治学”领域中的实践问题,而是因为它将“理解”本身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予以哲学思考。伽达默尔是要在诠释学中恢复实践哲学传统,而不是要把诠释学改造为伦理学。在当代中国经典诠释学的理论建构中,必须注重“实践哲学导向”,尤其是亟待展开“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这一伟大主题的方法论思考。
关键词伽达默尔, 诠释学, 实践哲学, 转向说, 走向说, 中国经典诠释学
作者简介
彭启福,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目 录
一 “转向说”与“走向说”有无认识上的根本差异?
二 诠释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实践哲学”?
三 中国经典诠释学建构的实践哲学导向
2005年,笔者在《哲学动态》发表《理解的应用性与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走向”》一文,就德国诠释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晚期思想发展是否出现“实践哲学转向”这一问题提出了与张能为、何卫平等学者不同的理解,认为伽达默尔晚期思想发展实际上属于“实践哲学走向”。2010年,何卫平教授在《求是学刊》发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中的实践哲学—析此书关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解读及意义》一文,就伽达默尔诠释学中“实践哲学”的理解作了回应和解释;2020年,张能为教授在《世界哲学》发表《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及其意义理解》一文,对拙文作出回应,并重申伽达默尔诠释学中存在“实践哲学转向”的主张。张、何两位教授是国内诠释学界顶尖学人,亦为本人好友,十几年前的旧论重启,也是一件学术趣事。
伽达默尔晚期实现的究竟是“实践哲学转向”还是“实践哲学走向”?不同断言背后实际蕴含着对伽达默尔晚年提出的“诠释学是实践哲学”命题的不同理解,确实有从学术上进一步厘清的必要。在当前国内学界倾情于创建中国经典诠释学的语境下,重新反思诠释学与实践哲学的复杂关系,对开拓中国经典诠释学建构的思路或许会产生积极影响,遂撰写本文,再呈拙见。
一 “转向说”与“走向说”有无认识上的根本差异?
张能为先生在其《理解的实践—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实践哲学转向”的界说:
伽达默尔后期理论研究重心由理论的解释学转向实践的解释学,由理论的真理转向运用的真理,实践哲学构成了伽达默尔又一个大的研究中心。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阶段就是运用哲学解释学的一系列观点来探讨社会伦理、政治文化问题,如理性、实践、实践智慧、文明、异化、友谊、科学与哲学的关系等。通过这种研究,伽达默尔重新恢复和强调了存在于古希腊哲学中的实践哲学的传统及其地位和作用,并对实践哲学本质做出了既与亚里士多德、康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新阐述,同时也更为明确地将其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理性反思结合起来,并最终从本质上把解释学归结为“作为实践哲学的解释学”,从而实现了解释学传统与实践哲学传统的真正融合与统一。
近年来,张能为先生在重申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的主张时,再次申明他所言的“实践哲学转向”乃是指“在伽达默尔学术活动的中后期,存在着一个明确地集中地探讨实践哲学及其一系列社会政治、伦理、生活诸问题的阶段”,同时强调“‘转向’和‘走向’在理解内涵上是相同的,并不存在认识上的根本性差异”。
毫无疑问,正像张能为先生在回应中所注意到的,“实践哲学转向”的界说(后面简称“转向说”)和“实践哲学走向”的界说(后面简称“走向说”)存在认识上的共同点:前者认同后者有关伽达默尔“中晚期哲学实质上是相同的”这一见解,后者也认同前者关于伽达默尔晚期研究重心转向对“实践哲学及其一系列社会政治、伦理、生活诸问题”探究的说法。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转向说”和“走向说”两种说法在理解内涵上是相同的,并不存在认识上的根本差异”呢?我认真拜读张能为、何卫平两位先生的回应文章,涵泳体察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及其晚期的相关论述,重新审视自己对“实践哲学走向”的认知,还是很难承认两种说法之间存在“实质相同性”或“根本一致性”。在我看来,虽然“转向说”和“走向说”都承认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与实践哲学的相关性,但对这种相关性的判定是确实存在根本性差异。这种根本性差异,从显性层面讲,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节点;第二,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的标志。
那么,“转向说”是如何看待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节点呢?让我们援引张能为先生在回应论文中的一段概括来澄明:
严平先生认为,20 世纪60 年代末70 年代初,在与贝蒂、赫施、哈贝马斯、利科尔和德里达等人的思想论战中,伽达默尔开始了从哲学诠释学到实践哲学的转向;何卫平先生肯定晚期伽达默尔思想中存在着一个实践哲学转向,并特别强调正是通过这一转向,真正“实现了从理解本体论向价值伦理学的转变”;张能为先生也认为在伽达默尔中晚期思想发展中,“实现了由理论解释学向实践解释学的转变,将解释学与实践哲学联系和统一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表达中的时间节点虽然略有出入,如“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晚期”、“中晚期”,但无一例外地将“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定位在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1960)发表之后。也就是说,根据“转向说”,“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是在《真理与方法》对哲学诠释学理论的建构完成之后才诞生的。
耐人寻味的是,为什么“转向说”将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节点定位于《真理与方法》发表之后呢?严平先生有一段与这种时间定位有关的论述:
伽达默尔晚年一改其学院似的纯思辨风格,也摆脱了海德格尔晚年神秘晦涩的诗化色调和神性的思想倾向,将兴趣转向社会、人生和现实。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伽达默尔在与哈贝马斯的论战中,逐渐开始了这种转向,即将哲学解释学转向了实践哲学,并将其抽象玄奥的哲学思想最终落实到社会和人生这一大主题之中。这就是他实践哲学的思想,即“哲学解释学的社会科学特性”。……早期他批判的是重方法而轻本体的认识论,晚期则从本体论转向价值的伦理学。
何卫平先生在肯定伽达默尔晚期实践哲学转向时,也认为这种转向得力于19世纪60—70年代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的论争,正是这一论争“促使他更自觉地关心整个社会生活,并去实现解释学与实践哲学的结合”并“最终实现了从理解本体论向价值伦理学的转变”。张能为先生将“实践哲学转向”定位于“中晚期”(即《真理与方法》发表之后)的理由,与严平、何卫平两位先生大同小异,如认为此时伽达默尔“从理论的解释学转向实践的解释学”,“运用哲学解释学的一系列观点来探讨社会伦理、政治文化问题,如理性、实践、实践智慧、文明、异化、友谊、科学与哲学的关系等”。
概括地说,“转向说”将“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节点定位于1960年《真理与方法》发表之后,其核心依据是这一时期伽达默尔的研究重心转向了“价值伦理学”或“实践的诠释学”(即运用哲学诠释学的一系列观点去探究社会伦理、政治文化问题)。何卫平先生在其2010年的回应文章中特别说明:
我用到“转向’这个词主要根据这一事实:伽达默尔前期偏向于以精神科学的文本理解为核心的解释学经验的理论方面的探讨,而后期 (尤其是在与哈贝马斯争论的过程中)愈来愈关注现实问题,特别是政治、伦理方面的实践问题,而且不可否认伽达默尔的著名论断—“解释学就是实践哲学”—是在其后期明确提出来的,虽然他的前期思想已经包含这方面的内容。
张能为先生也强调“实践哲学转向”指的是“伽达默尔中晚期研究重心是在实践哲学以及人的存在和行为的诸多社会政治文化问题上”,是对“研究重心 ( 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时间、研究成果等 )的一种突出性强调”。
如果仅仅是判定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发表之后研究重心更多地转向了对政治、伦理方面的实践问题的关注,笔者并无异议。早在2005年提出“走向说”的文章中,笔者就明确肯定伽达默尔中期、晚期探讨主题的不同:中期主要致力于哲学诠释学基本理论的建构和阐述,其研究更多地指向艺术和历史领域中的问题;晚期侧重于阐明诠释学问题的普遍性,彰显哲学诠释学与整个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其研究较多地涉及政治、伦理等实践哲学领域中的问题。但不可不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转向说”的阐述中,所谓的“实践哲学转向”,指的是从“哲学诠释学”(或表述为“理论诠释学”)转向为“实践哲学”,或者更准确地说,伽达默尔从哲学诠释学的理论建构转向了运用哲学诠释学的理论去探究“实践哲学领域中的政治、伦理问题”;而其他论者则更明确地将伽达默尔晚期诠释学表述为转向“价值的伦理学”或“价值伦理学”。这种界说,隐含了一种逻辑理路:诠释学之所以被称为“实践哲学”,是因为它转向了对“实践哲学领域中政治、伦理问题”的探究,换言之,是因为它成为了一种“价值伦理学”。按照这种逻辑理路,与其说诠释学作为实践哲学,毋宁说诠释学作为伦理学;或者说,诠释学是在作为伦理学的意义上,才成为“实践哲学”的。
以此而论,“转向说”将“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节点定位于伽达默尔思想晚期,将“实践哲学转向”的依据确定为“运用诠释学理论探究实践哲学领域中的政治、伦理等问题”,实际上是将伽达默尔“诠释学作为实践哲学”的断言理解为“诠释学作为实践哲学,是因为它成为了一种伦理学”这样一种推论。可以说,笔者之所以提出“走向说”而不赞同“转向说”,除了对伽达默尔实现“诠释学转向”的时间节点及判定依据的异议之外,更根本的地方,就在于对诠释学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实践哲学的理解不同,或者说对“诠释学作为实践哲学”的理解不同。
二 诠释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实践哲学”?
笔者在2005年的论文中提出“走向说”,旨在阐明“转向说”意谓的“实践哲学转向”,其实既不是西方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转向”,甚至也不是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转向”,而是作为实践哲学的哲学诠释学理论研究重心的转换,代表的是作为实践哲学的哲学诠释学自身的推进和发展,属于一种“实践哲学走向”。从现在来看,可以更明确表述为: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转向”是由伽达默尔完成的,而完成这一转向的标志性著作就是1960年出版的《真理与方法》;而晚年伽达默尔的理论研究重心从哲学诠释学的理论建构转向哲学诠释学的理论运用,更多地思考政治、伦理等实践哲学领域中的问题,乃是传统方法论诠释学转向作为实践哲学的哲学诠释学之后的理论进路,即“实践哲学走向”。
伽达默尔关于“诠释学是实践哲学”的提法为汉语学界所熟知,与《科学时代的理性》1988年汉译出版密切相关,其中收录了一篇论文《作为实践哲学的解释学》。在该篇论文起首,伽达默尔就说到:“解释学本身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但是,近15年来,它又获得了一种新的含义(relevance)。……需要搞清某种历史背景,把握住解释学获得这种新的含义的前后过程。为此,我们不得不追寻一下解释学的变化途径,看看它怎样从一个特殊的、狭窄的应用领域,扩展到广阔的哲学研究领域。”结合该篇论文的主题来看,伽达默尔此处所说的诠释学“获得了一种新的含义”,应该是指诠释学具有了一种“实践哲学”的意蕴。假设这一推断成立,本段引文中的“近15年来”就非常值得引起重视。德文版的《科学时代的理性》(Vernunft im Zeitalter der Wissenschaft)是在1976年出版的,其中正好收录了《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一文。而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理论建构性著作《真理与方法》则是在1960年出版的。“近15年来”的表述,似乎支持了“转向说”关于伽达默尔“实践哲学转向”发生在《真理与方法》之后的断言。然而,当我们进一步追溯时,会发觉1976年并不是《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一文初次发表的年份。早在1972年,由里德尔(Manfred Riedel)主编、德国弗赖堡罗姆巴赫(Rombach)出版社出版的《实践哲学的复兴》第一卷中,就收录了伽达默尔的《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Hermeneutik als praktische Philosophie)这篇论文。那么,可以肯定该文的写作和初次发表年份不会晚于1972年,“近15年来”的表述所昭示的“实践哲学转向”的时间节点,也就从《真理与方法》(1960)之后移到了《真理与方法》之前。实际上,伽达默尔于1957年11月应邀担任鲁汶迈西尔主教讲席,并以1955—1956年间完成的《真理与方法》初稿为基础,用法文做了5场报告。这些报告以“历史意识的问题”为题于1963年用法文出版。笔者认为,伽达默尔1972年《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一文中的“十五年来”之说,正是以1957年基于《真理与方法》初稿的公开讲演为时间起点的。由此而论,《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一文中“十五年来”的表述,就反过来支持了笔者所主张的“走向说”。
当然,时间节点并不能够说明一切。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究,伽达默尔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强调“诠释学是哲学,作为哲学,它乃是实践哲学”?让我们沿着伽达默尔的逻辑理路来做些分析。
首先,诠释学并不天然就是“实践哲学”。根据伽达默尔在《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一文中的阐述,诠释学一直被理解为一种解释的艺术(die Kunst der Auslegung, der Interpretation),而18世纪用来表达该意蕴的德语词汇“Kunstlehre”(一门有关某种技能或技巧的学问)是对希腊文中“Techne”一词的翻译。而Kunstlehre一词固然建立了诠释学与语法学、修辞学和辩证法等艺术门类的联系,但它呈现出一种新的文化和教育传统,却丢失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实践哲学传统”。
所谓“新的文化和教育传统”,实际上就是“现代科学”的传统。在伽达默尔看来,这种“现代科学”的传统窄化了“科学”的概念,将“实践哲学”排除到科学之外,原本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亦是“科学”)传统中“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关系”,被“理论与实践的对立关系”所取代。伽达默尔试图澄明,在亚里士多德的科学分类中,“实践哲学”不是与“科学”对立的,“实践”也不是“理论”的对立物。他甚至转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一段论述:在极致的意义上,我们仅仅凭借人们在思想中的表现而称之为“有行为的”(active),并强调“理论本身就是一种实践。”由此可见,试图在诠释学中恢复一种古老的实践哲学传统,而这种传统在现代科学的冲击下,已经从方法论诠释学中消失了。伽达默尔明确地指出:“人们对于古老的实践哲学仍旧缺乏一种根本的认识。甚至连狄尔泰这位致力于以概念的方式明确表达出浪漫主义学派之遗产的大师也不例外。此时,人们对于解释学与实践哲学之间的联系还完全没有什么洞察。”
其次,将哲学诠释学建构为一种实践哲学。在其晚年的“自述”中,伽达默尔还在强调,“诠释学及其方法的结果不可能从现代科学理论中学到,而只能通过回忆较老的传统而学到”。按照这一思路反思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的论述,我们发现,伽达默尔正是在海德格尔本体论立场的影响下,力图去揭露现代科学方法的有限性和不足,并将古希腊实践哲学的传统引入诠释学,完成对哲学诠释学的理论建构。
在《真理与方法》导言中,伽达默尔陈述了该书的出发点和关注点:“本书探究的出发点在于这样一种对抗,即在现代科学范围内抵制对科学方法的普遍要求。因此本书所关注的是,在经验所及并且可以追问其合法性的一切地方,去探寻那种超出科学方法论控制范围的对真理的经验。”伽达默尔的这个陈述,有两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其一,从方法的角度看,它要彰显的恰恰是哲学诠释学的方法观念与现代科学的方法观念相比较而言的独特性问题;其二,从《真理与方法》的内容架构看,伽达默尔是以“审美领域中的艺术经验”为切入点,扩展到“精神科学中的理解问题”,去探究诠释学对真理的独特经验。
在伽达默尔看来,现代科学的方法观念的致命缺陷是“实践概念的衰亡”。他指出:“依我看来在科学方法论方面所产生的混乱的最后根据是实践概念的衰亡。实践概念在科学时代以及科学确定性理想的时代失去了它的合法性。因为自从科学把它的目标放在对自然和历史事件的因果因素进行抽象分析以来,它就把实践仅仅当做科学的应用。但这乃是一种根本不需要解释才能的‘实践’。于是,技术概念就取代了实践概念,换句话说:专家的判断能力就取代了政治的理性。”结合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理论,我们从上面引述的这段话语中,可以把握几层意思:其一,现代科学方法论是混乱的,“实践概念的衰亡”是关键性的表现;第二,现代科学注重对自然和历史事件的因果因素分析,而将“实践”视为科学理论的技术性应用,而且这种应用是与“解释才能”无关因而也无需“实践理性”(实践智慧)的;其三,在现代科学的方法观念中,“实践”成了“理论之后的应用”,或者说是“对理论的技术性应用”,从而与古希腊哲学中依赖“实践理性”(实践智慧)的“实践”概念形同质异,真正的“实践概念”衰亡了。
众所周知,伽达默尔不赞同传统方法论诠释学—从施莱尔马赫将诠释学视为“理解的艺术”(Kunst des Verstehens)到狄尔泰主张将诠释学奠定为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基础—的理论建构思路,曾郑重申明“像古老的诠释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我的目的也不是研讨精神科学工作的理论基础,以便使获得的知识付诸实践。”他的兴趣点在于:“探寻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点,并要表明理解(Verstehen)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对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Sein)。”
这种诠释学理论建构思路上的分歧,除了坚守哲学诠释学的理解本体论立场的需要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出于伽达默尔对现代科学将“实践”窄化为“对科学理论的技术应用”而导致“实践概念的衰亡”不满。
那么,伽达默尔如何在哲学诠释学中拯救“实践”概念呢?或者说,伽达默尔在哲学诠释学中是如何对“实践”进行哲学思考,从而体现哲学诠释学的“实践哲学”性质的呢?
依据“转向说”,所谓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转向”,可以理解为一种“伦理学转向”,而其中的“实践哲学”,就是“伦理学”,而“实践”主要指的就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即人的伦理行为以及政治行为。这种判定,似乎有其理由,因为伽达默尔确实是要去恢复“古老的实践哲学传统”,并且援引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相关论述来澄明“实践智慧”的作用。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伽达默尔是要在诠释学中恢复实践哲学传统,而不是要把诠释学改造为伦理学。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可以有其伦理学应用,但它本身是“诠释学”而非“伦理学”。
耐人寻味的是,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注意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并没有涉及诠释学问题,或者说,根本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的历史度向,而是涉及了正确评价理性在道德行为中所必须起的作用”,但他仍然强调“亚里士多德诠释学的现实意义”。其原因何在呢?伽达默尔自己陈述说:“今天使我们感兴趣的东西正是在于:他在那里所讨论的并不是某个既成存在相脱离的理性和知识,而是被这个存在所规定并对这个存在进行规定的理性和知识。”很显然,伽达默尔所看重的是,亚里士多德有关伦理问题的讨论,不是指向脱离既成存在的理论智慧和普遍性知识,而是指向与具体存在相关联的实践智慧和实践知识。伽达默尔注意到了“亚里士多德在‘phronesis’(实践智慧)的道德知识和‘Episteme’(纯粹科学)的理论知识之间所作出的区分”,也意识到“诠释学问题显然也是与那种脱离任何特殊存在的‘纯粹的’知识完全不同的东西”,并点明“能够把亚里士多德对道德知识的分析与现代精神科学的诠释学问题联系起来的关键”,就在于其中“包含我们认为是诠释学中心问题的同一种应用使命”。由此,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伽达默尔之所以在其理解本体论的建构中特别强调“理解的应用性”(指的是understanding by application,而不是application after understanding)和“理解本身就是一种应用”,是因为“在理解中总是有某种这样的事情出现,即把要理解的文本应用于解释者的目前境况”,这就决定了“在精神科学里所进行的理解本质上是一种历史性的理解,也就是说,在这里仅当文本每次都以不同的方式被理解时,文本才可以说得到理解。”伽达默尔甚至毫不让人意外地将诠释学问题的真正关键归结为“关于普遍东西和特殊东西的关系的问题”,强调“理解乃是把某种普遍东西应用于某个个别具体情况的特殊事例”。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与其说是某种复制文本的原意以获得某种客观认识的方法,毋宁说它是一种在理解者与文本的对话中展开的一种历史性活动或者说效果历史事件,这种理解基于其应用性而不断地衍生出其创造性意义。同理,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伽达默尔晚年《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1978)中的主张:“应用不仅仅是某种对理解的‘应用’,它恰恰是理解本身的真正核心”,不过是其《真理与方法》中实践哲学立场的延续。
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本质上是一种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而不是作为诠释学的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哲学诠释学有着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不同的主题,它所探究的不是人的“伦理行为”或者“政治行为”,而是人的“理解行为”。用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的话来说,“理解表明自身是一种事件,从哲学上看,诠释学的任务就是去追问,在历史变化中演进的理解是一种怎样的理解?是一种怎样的科学?”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它和人的伦理行为和政治行为一样,必须处理普遍性知识和具体情境之间的关系,必须诉诸人的“实践智慧”(实践理性),而哲学诠释学作为实践哲学,乃是对“理解”这样一种独特的实践活动的本体论反思。
三 中国经典诠释学建构的实践哲学导向
伽达默尔将其哲学诠释学建构为一种“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把西方诠释学从张扬“理论智慧”的方法论诠释学推进到张扬“实践智慧”的本体论诠释学,实现了对理解问题探究的“实践哲学转向”;同时,在其思想发展的晚期,伽达默尔运用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眼光,直接去关注团结、友谊、节庆、科技、生存处境等人类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实现了研究主题的“伦理学转向”。无论是前一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转向”,还是后一种意义上的“伦理学转向”,都反映出当代诠释学与实践哲学之间的紧密关联,理应成为我们建构当代中国经典诠释学(以下简称为“经典诠释学”)过程中反思和借鉴的对象。
经典诠释学,不应当是一种“复古”的诠释学,而应当是一种“开新”的诠释学。追寻古代经典的作者原意和文本含义,并不是当代中国经典诠释学的唯一任务。伽达默尔确实是对施莱尔马赫到狄尔泰乃至艾米略·贝蒂的方法论诠释学路向有所不满,但他并不完全否定追寻文本含义或作者原意的诠释学意义。他曾经明确指出“我完全不是想否认在所谓精神科学内进行方法论探讨的必要性”,并称赞贝蒂“提供一种关于解释的一般理论和一种关于解释方法的独特学说”的工作做得“卓越”(“E. Betti vorzüglich getan hat”;“Emilio Betti has done so well”)。但伽达默尔清醒地认识到,诠释学必须建构为“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而只专注于把握作者原意的方法论诠释学完成不了诠释学必须承担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任务”。按照传统方法论诠释学的路向,在经典的理解中,最好的结果是人们完整准确地把握到文本中凝固的作者原意。也就是说,在合理的方法论控制之下,人们能够完整准确地把握到了经典文本中的作者原意。但是,从亚里士多德对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划分来看,传统方法论诠释学的这种原意把握,最多只能把握固有的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实践智慧的运用,不仅不能通达实践知识,而且也无法进一步推进和提升理论知识。它追求“原意复制”的同时,也堵塞了理解创造性的通道。经典诠释学旨在温故而开新,其理论建构就必须在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启迪下倡导一种“实践哲学导向”。
从当前我国诠释学研究的实践哲学导向来看,有若干种不同的代表性思路:第一种,是发掘西方诠释学尤其是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资源。这种思路,偏重于对西方诠释学乃至整个西方哲学中有关实践哲学的理论本身的研究,也是一种传统的、基础性的研究路向,它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展开其他路向的先导性条件。前述的“转向说”和“走向说”之间的争议,都可以看作是这种思路在研究上的体现。第二种,是诠释学研究的“伦理学转向”。这种思路,不仅仅是探究西方诠释学中的实践哲学问题,将诠释学的研究与伦理学的研究结合起来,运用诠释学的思想和方法去研究伦理学领域中的理论难题或者实际中的伦理问题。这种研究,既可以看作是“应用诠释学”,也可以看作是“诠释学的伦理学”。比如,傅永军、陈太明就曾借鉴哲学诠释学有关应用和实践智慧的洞见,对伦理学中的“道德普遍性例外难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了对这一难题的“诠释学解决”方案。他们认为,回归诠释学的真实洞见,将例外理解为特殊道德语境下不断获得具体化内容的道德行为方式,并以此纾解证立与应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方是解决道德普遍性例外难题的正确道路。第三种,是在建构当代中国经典诠释学理论形态的过程中,引入实践哲学的维度。这种思路,与发掘西方哲学(尤其是哲学诠释学)中的实践哲学资源或者直接借鉴西方诠释学的洞见去解决伦理学领域的理论难题或实际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不同,它以建构经典诠释学的理论形态为目标,因此更为注重当代经典诠释学理论形态建构本身的实践哲学导向问题。比如,潘德荣教授近年来提出“德行诠释学”的主张,就是第三种思路的体现。他强调自己构建的“德行诠释学”是“一种以 ‘立德’为宗旨的新型诠释学”,他认为“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还没有注重价值导向在理解过程中的作用”,因此,他在凸显诠释学的实践向度时,引入了“价值导向”—“立德”,把“立德”看作是经典诠释的宗旨。可以说,“立德”被奠定为“德行诠释学”首要的根本诠释原则。
上述三种代表性思路各有特点,也各有价值。第一种重在厘清诠释学中的实践哲学资源,第二种重在运用诠释学中的实践哲学资源解决伦理学难题或实际的伦理问题,第三种则重在凸显经典诠释学建构中德行原则的根本性地位,倡导经典诠释学的一种理论诠释范式。毫无疑问,经典诠释学建构中的实践哲学导向理应包含上述方面的内容。
然而,结合前述对伽达默尔有关“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论断的辨析,总有某种东西被遗漏了的感觉,或者说,总有某种意犹未尽的感觉。那么,这种意犹未尽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伽达默尔之所以强调“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是因为以往的方法论诠释学走的是理论哲学的路子,注重对普遍性、确定性东西的把握,而哲学诠释学则注重对特殊性、变动性的把握,它坚信只有将文本(蕴含着普遍性和确定性知识)应用于理解者自身所处的情境(意味着特殊性和变动性)才能实现真正的理解。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就已经意识到,“应用不是指先去理解某个给与的普遍东西本身然后将之应用于某个具体案例,它就是对某个普遍东西—文本—本身的真正理解。”而这一思想,在其晚年表述得更为明确:“具体的特殊性在这里不仅是出发点,而且是一直规定着普遍性内容的因素”,“普遍的东西作为某种人们认识了的东西,是从属于它的合理运用所具有的不可消除的不确定性的”。显然,普遍的东西(已知的普遍知识)必须置入到理解者自身那种变动的、不确定的情境中才能真正得到理解,已经成为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理念。对于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而言,“对普遍的东西的具体化”就是一个“伟大的主题”㊸。
然而,囿于自身的本体论立场,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重在揭示理解的发生过程,而对理解过程中如何实现“对普遍的东西的具体化”论述甚少。也就是说,对如何获得经典作者的“微言大义”,传统方法论诠释学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方法论思考,而对如何在经典理解和解释中实现“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无论是传统方法论诠释学还是哲学诠释学都缺乏足够的方法论思考。“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问题的方法论思考也恰恰成为经典诠释学亟需解决的理论难题。
伽达默尔有过一句名言:“普遍法则是需要运用的,而法则的运用却又是没有法则的”,那么,这是否可以成为反对实践哲学维度上的经典诠释学方法论建构的理由呢?在我看来,伽达默尔并不是一位反规则主义者,甚至也不是一位反方法主义者。伽达默尔对“问—答”辩证法和“问—答”逻辑的揭示,尤其是他对“问题在诠释学里的优先性”的强调,已经蕴含着某种规则意识和方法意识,甚至他还使用过“效果历史原则”( Das Prinzip der Wirkungsgeschichte)这种说法。伽达默尔上述名言所强调的是,对普遍法则的运用不应该是机械的和僵死的运用,而应该是一种需要“实践智慧”的运用,法则运用的过程必须根据情境之特殊性和变异性作出相应的权衡和协调。
弗兰西斯·培根在谈到科学方法时特别强调,不能够允许理智从特殊的事例一下飞升到遥远的公理和几乎最高的普遍原则上去,并指出“我们只有根据一种正当的上升阶梯和连续不断的步骤,从特殊的事例上升到较低的公理,然后上升到一个比一个高的中间公理,最后上升到最普遍的公理,我们才可能对科学抱着好的希望。”如果说,理论哲学在追寻普遍性知识和建构普遍性规则的过程中,强调要循序渐进、逐步上升,那么实践哲学在看待经典理解与诠释中“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路径时,也理应强调依次前行、稳步下降,绝不允许从最高的普遍原则坠崖式降落到具体的事例之中。
当然,经典理解和解释中的“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虽然是一种从普遍到特殊的“下降之路”,但它不能简单套用科学研究中的“演绎法”。科学演绎法中三段论的模式,即便其大小前提都正确,推导过程也无误,仍只能保证对特殊事例中包含的普遍性东西的把握,而经典理解和解释中的“具体化原则”,则强调在把握这种普遍性的同时,必须达成对特殊事例中的个性化或特殊化东西的把握。由此,经典理解和诠释中,就必须破除“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这一类神化经典的倾向,真正在经典所表达的普遍性东西和解读者所代表的特殊性之间实现权衡和协调。经典理解和诠释中“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不是指解读者简单地用经典中蕴含的普遍性去裁剪自身面临的具体事例,作出削足适履式的应用,而是指真正的“权衡”与“协调”,也就是说,它还包括解读者依据对具体事例的全面把握,尤其是对其中未被包含在普遍性之中的那种特殊性的把握,反思经典中所表达的普遍性,从而提升、完善和丰富经典中对普遍性的那种认知和表达,并作出最合理的社会行为。经典理解和解释中“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不仅是从普遍到特殊的下降之路,而且就其内在蕴含着对普遍性知识和规则的提升、完善和丰富而言,它同时也是从特殊到普遍的上升之路。在这里,上升之路和下降之路是相通的。
总体而言,经典诠释学理论建构中的“实践哲学导向”不仅应当秉承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实践哲学理念,凸显经典理解和诠释的应用性原则和德行导向,而且还应该注重“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这一伟大主题的方法论思考。“对普遍东西的具体化”进程中这种“上升之路”和“下降之路”的贯通方式究竟怎么样?从经典的普遍性东西通达具体事例的“下降之路”中,是否与从特殊事例提升到普遍性知识和规则的“上升之路”一样有某种方法论程序?如果有,这种方法论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基本的方面?这一系列问题在经典诠释学的方法论建构中都亟待作出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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