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撷英集萃 | 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文献综述精选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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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






一、概念界定

家族一词,涉及家庭、家族、宗族三个概念,不同概念的内容不尽相同。本组成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首先从家与族两个层面对家族等概念进行归纳、界定。费孝通认为,家庭“是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它的结构,生育指它的功能。”[1]换言之,家庭结构体现为一个三角形,由“夫”、“妻”、“子女”三种身份构成。林耀华指出,“家庭乃指共同生活、共同经济,而合炊于一灶的父系亲属。一个宗族内,包括许多家庭,外表上祠堂是宗族乡村的集合表象,实际上家庭是组织的真正单位。”[2]瞿同祖认为,“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3]并且“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4]杜止胜指出,“大功以外至缌麻共曾高之祖而不共财”,是为“家族”;“五服以外的同姓虽共远祖、疏远无服”,是为“宗族”。[5]

综上所述,家族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族包括家和族两个方面,涵盖家庭、家族、宗族三部分。家庭由婚姻、收养关系建立,以父子关系为核心,是同居共财的血缘共同体;家族是五服内同曾高之祖家庭在祖先认同、宗法伦理下凝聚而成的血缘共同体;宗族是五服外同姓家庭在祖先认同、宗法伦理下凝聚而成的血缘共同体。狭义的家族与宗族类似,指基于祖先崇拜和宗法观念约束下的父系血缘社会群体。由此,本组成员认为,家族是以祖先认同为基础,以宗法制度为规范,由家庭聚集而成的血缘共同体。究其本质,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其基本单位是家庭。家族和宗族不过是分家后的各家庭在家法族规下的“集合”而已。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

我国古代法律具有公法化、刑事化的特点,在私法领域则需要强大的家族法权威力来进行管控。同时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使社会具有分散性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威外还需要家族治理来实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我国传统家族治理,以家族法为基础,以崇祖敬祖实现亲族之间的聚合,再以围绕宗族亲属、家族伦理和继承构造起来的“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和“兄弟一体”三大原则为中国家族精细化结构的支撑点。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征,家族治理广泛存在于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之中,对法律的运行以及社会生活形成多方面的影响。在财产制度中,家族法文化促成了特有的家产“公有”制度,在刑事法律中,家族法促成了刑事惩罚中的“家人共犯止坐家长”及连坐、缘坐制度。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有利于明晰家族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家族法特有的价值观念以及它包含的纲常伦理与私法意识。

(二)实践

家族治理形成于传统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它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情感、价值取向。回望传统家族法文化,我们不该仅仅敝帚自珍,而需要立基于现代法治文明进行反思。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由家族家庭向核心家庭的组织形式和观念变迁导致大量法律漏洞出现,家事纠纷化解无以为据。延续而来的家族法在观念层面上极其强大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事生活实践。而孕育于当代家事生活实践中的新型家事生活规范虽在行动层面有效,却无法在观念上取得支配地位。[6]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既尊重中国国情又因应现代化要求的的治理模式和原则具有紧迫性。

其次,家族或家庭在建设现代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应当从批判和继承两方面入手,既要否定传统的建立在身份等级基础上的纲常名教,同时也要看到亲情血缘纽带和乡族信任关系,对于日渐城市化和陌生化的人与人之间良性关系的建构,具有积极的推动和调适作用。因此,被现代化所改造和升华后的中国式家族或家庭关系,反而可以成为建设中国式市民社会的良性的传统资源,为单纯商业化的商品经济社会增添善意的纽带。

最后,齐家治国的政治理想是家族治理绵延不绝的重要动力。对家族法治理的内在机理“家国同构、齐家治国”进行反思,有助于开拓新时代下家国治理新形势,对于打破“国”“家”割裂僵局,加强家庭和国家的凝聚力,建设“家国一体”的法治文明具有显著作用。










三、研究背景和发展脉络

(一)研究背景

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主要来依赖于家法族规,涉及到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家族法是家族权贵为了维护家族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也为了保护自己的特殊利益,以国家法律、民间习惯及纲常礼教为原型,删减增补、加工整理,使其在宗族内部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或者规则。它以家族自身力量和国家力量作为其强制执行的保证,族规、家法、家礼、祠规、家训、家教等都可统称之为家族法。家族法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起源于宗法浓厚的奴隶社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出现了家族法的雏形,隋唐以后至清代逐步成熟直至完备。家族法是古代中国宗法制度发展的产物,在历史上曾经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将其视为国家法的起源,作为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起着管理宗族、辅助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治理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内外都进行大量的研究,但研究起步都较晚,研究人数相对较少,研究大部分还处于对历史文献的解读,还存在着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发展脉络

1.国内发展脉络

有关家族法规的研究,我国古代学者就曾从不同角度进行过考察和论述,但这些学者只停留在字句的考证和解释上,只能算是记述,而不能算是研究,没有进行深刻分析。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传统家族研究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主要集中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这一时期很多学者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典型的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同时主要集中研究先秦以及秦汉时期的家族制度,代表作有陶希圣的《婚姻和家族》。秦汉以后的各个历史阶段的家族法规也有研究,但相对来说没有得到重视。这一时期研究由于受到长期以来学术领域内传统影响,研究重点多集中在正史、官方典籍和成文法典上。并且研究所涉及到的家谱,族谱等历史文献一直散落民间,收集难度大,研究深度相对较浅。新中国成立以后,本来应该使家族制度史的研究引向深入,但土地改革、三大改造、农民工公社化运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事件影响和反封建思潮,家族存在的基础消失,同时社会学被当成资产阶级反马克思主义的反动学科进行批判,家族问题的研究也受到冲击,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总结教训,批判林彪、江青的封建专制和家天下[7],研究环境发生了变化,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逐渐得到重视,一些专门研究中国传统家族法的论文,著作出现,著名的有费成康先生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的家法族规》,较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家法族规的渊源、产生和发展,是研究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第一部专著。随着改革开放,中西文化学术交流的加深,海外学术成果、方法的影响传到国内,不少学者受到影响大胆开拓新领域,家族史研究重新受到重视,取得不少成果。

2.国外发展脉络[8]

 (1)日本

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中国传统家族问题受到日本学者关注,大批日本学者纷纷来到中国,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出版了多部专著,譬如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仁井田陞的《中国农村家族》等均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但日本学者更多的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进行考察,偏向社会学,对成文的家族法规考察较少。

(2)美国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由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峙冷战,美国对于中国法的研究整体处于不冷不热的状态。但在1959年,有中国血统的美籍学者刘慧珍女士发表了一篇《传统的中国族规》博士论文,引起广泛关注,至今还是美国学生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读物。后来随着中美建交,冷战结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关注中国传统家族这一领域进行研究。

(3)韩国

韩国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起步较晚,在1980年之后才有所发展。在中国传统家族法规这一领域,尹在硕是杰出学者代表,发表了很多关于家族法研究的论文,但多集中在先秦以前。

总而言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成长的国外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可以提供独到的见解与观点,可以为我国学者研究注入新鲜血液。










四、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鲜有专门针对中国传统家族治理和“家族主义”的文献和理论,少部分主要集中在日韩两国,例如中田薰于1943年出版的专著《唐宋时代の家族共产制》、大塚勝美于1968年研究的《中国婚姻家族法における親族》、韓基宗于1992年研究的《Development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Chinese Family Law》、滋贺秀三于2003年出版的专著《中国家族法原理》等。但一些学者通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体制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些家族法的历史沿革和未来发展建议,例如:以滋贺秀三所作《中国家族法原理》为例,作者在书中对近代化开始以前的中国从时间、地域两个维度作为广为扩大的一种社会体制来把握,并从法学视点和构设概念角度对这一体制下的家族形态加以体系化的叙述。同时,除去对中国传统家族治理加以个性化叙述,作为比较法制史的考察,他还着重比较中国与罗马、中国与日本家族制度、管理之间的异同。作为国外学者,滋贺秀三将自已置身于有关家族生活的中国式思考模式、严合逻辑步骤。

从国外研究文献及专著来看,国外学者普遍采用比较法进行研究。将中国传统家族治理理念和中国法律同罗马法、日本法、日本家族治理等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差异。同时也运用历史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通过梳理历史传统来探究法学渊源。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家族法的过程中与历史学、社会学等融会贯通,进一步扩展家族法的研究领域。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于中国传统家族治理和“家族主义”进行了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

1.瞿同祖教授用本土化的讲述方式将汉代至清代两千多年间的法律作为整合,引用个案、判例,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法律与传统家族之间的关系,认为家族主义是传统社会的结构之一,认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法律的两个核心要义。在家族治理中他认为父权至上、家主具有唯一性、家财具有团体性以及法律关系的伦理化。

2.梁治平教授认为中国法律是身份法律和伦理法律,而不管是身份还是伦理的特征都是从家庭里面培育出来的。

3.陈桐生教授认为中国传统家族治理方法基于集体主义,个人必须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履行自己在宗法体系坐标中的特定的伦理责任与义务,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宗法集体利益。

4.翟学伟教授认为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需要儒家道德的介入和约束,在利与义的辩证关系中,在强大的道德伦理的监督下,中国家族才保持了自身的稳定性。

(三)研究内容

从研究资料搜集上来讲,国内外学者所运用的可用于中国传统家族治理研究的资料包括:历代王朝的立法、记录并流传下来的审判例(判语)、民间习惯的调查报告。除此之外,在湘潭大学原林美博士的《中国传统家族司法研究》一文中,搜集地方家谱、族谱168篇、地方志41篇,可见在近年来的中国传统家族治理研究中,已经更加注重从单一文献搜集的方式中跳脱出来,灵活转换研究方向,转而以多种研究方法作为指引设计研究方案,符合以科学设假使,以实地做验证的科学精神。

从研究内容上来讲,学者们将家族法作为家族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家族制度作为切入口,溯源宗法、血缘,运用分类、分层方法对庞大的家族治理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同时将家族内部生态治理与地方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政治相联系,对家族治理在涉及经济、文化方面作适当延伸。在现有资料中,学者们对家族治理中的一些要素,如血缘、宗亲、祭祀、父权部分的观点基本重合,因而,这些构成家族治理的大小要素常常作为研究中默认的基础性资料。由于不同学者对于所掌握资料、涉及领域和研究视角不同,对家族治理内容研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如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滋贺秀三主要是着重在家的规则构造之下,以中国人的法意识作为考察的焦点,尝试着通过“法”发掘人性、展开历史中多样化的侧面;有意思的一点是作者还关注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着重关注家庭成员关系对于财产继承、生活模式的影响。而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作者则只是对家族背景作为一个基础材料,进而在血缘、宗亲之上回论家族内部治理经济权、法律权所属,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刑法、亲属复仇、行政法与家族的关系。










五、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造成的原因

(一)国外研究

1.国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较少,且地域大多分布为东亚国家。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与两地文化的相似性密不可分。日韩等国古代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儒家文化都有着很高的相似性,故而在家族治理方面也有共同之处。

2.国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时间较为久远。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可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传统的家族模式瓦解,治理方式也逐渐变革。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别国的历史模式现实意义不大。

(二)国内研究

1.研究思路与逻辑基本上采用按时间纵向对比,缺乏与同时期其他国家的家族治理的对比。这一现象出现可能的原因在于同时期国内外家族治理理念和方式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

2.国内对于中国传统家族治理方面的研究仍然比较欠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二,其一为该题切入点过小,相关文献例如地方志、家谱、古代案例等数量较少且难以搜集;其二为该题的现实意义较弱,古代家族治理中重伦理不重是非的观念在现代难以生存,古代家族治理的理念和方法也难以运用到现实生活中。

3.国内研究偏理论缺乏实地考察,汇总地方家谱、族谱、地方志的研究方法尚未得到广泛使用,在已有的地方史学资料中,也往往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以南方居多)。这一现象出现可能的原因有古代北方战乱连绵南方相对稳定,造成北方家族相关记录在战争中灭失。

4.在已有的详述中国传统家族治理的专著中,往往是将此问题研究置于封建社会框架之下,然而,《古代法》中法的一般演化模式是由“地美士第”时代发展到“习惯法”时代,最终达到“法典”时代。中国传统家族治理的专著中往往直接以“法典”时代作为客观研究背景,其中原因离不开相关时代文献资料的缺乏给研究人员带来资料搜集上的困难。










六、进一步的研究课题

在中国历史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家族以血缘为纽带、与地缘相结合,渗透于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深刻影响。目前对中国传统家族治理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家族主义、婚姻制度、父权至上、血缘祭祀等方面,而对其他内容关注不多。通过查阅资料和小组讨论后,进一步得出以下研究课题。

(一)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司法包括家族司法和国家司法两部分。所谓家族司法,其实是指家族内部依据其祖训家规等家族法,诊断家族纠纷,维护家族稳定秩序的一种惩罚犯罪族人的活动。[9]根据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研究家族司法中家族长对家庭成员的主婚权、财产支配权、惩戒权等,而对家族司法和国家司法之间的关系涉及较少。

1. 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的冲突之处

(1)“大义灭亲”和“亲属容隐”

回溯中国法律史,“亲属容隐”的原则贯穿国家司法的始终,但是如果将“亲属容隐”的原则适用于家族司法中,却容易导致家族秩序的混乱。因为在家族内部,族人之间都具有或亲或疏的亲属关系,如果推行“亲属容隐”原则,就会造成家族成员即使违反家族法规仍然逃脱惩罚的恶果,无疑不利于家族内部的管理,家族司法也将形同虚设。因此,家族司法采用“大义灭亲”的原则,对于族内出现亲属隐匿包庇他人罪行的,也绝不姑息。

(2)“罪人不孥”和“株连九族”

在国家司法领域,家族中若有族人犯有谋反之类的大罪时,往往株连九族。例如《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及十六岁以上的子孙、兄弟等同居之人,一概斩首。”这种的残酷行径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斩草除根的行为。相比之下,家族司法基于需要保障家族持续发展、保护自己的血缘不受侵害的目的,在家族内施行“罪人不孥”原则,主张罪止一身,反对连累子孙,则更具人道主义的色彩。例如,福建龙岩任氏族谱规定:“十恶大逆者,必除出谱,至其子孙,若贤则仍当录之,不以其父之恶及其孥,不以一人之故灭其支族。”

2.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的融合之处

(1)家族司法是国家司法在基层的延伸

国家司法和家族司法具有浓重的血缘联系。家族司法依靠传统的亲情伦理,从婚丧嫁娶、日常起居等方面来规范约束族人,形成修身、齐家、孝道的家族精神。国家司法则在齐家、孝道的家族精神上再强调爱国、尊君的治国思想。在家国一体的大背景下,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同属一个共同体,只在其中担当了不同的角色,两个角色的功能不是单一存在,而是相辅相成。具体而言,国家司法是作为整个平复社会矛盾的主干,而家族司法是从主干衍生出的无数枝枝节节延伸至社会基层的触须,发挥其约束族人修身、齐家行为的功能,以此辅助实现国家司法治国、定天下的主功能。

(2)家族司法弥补国家司法的疏漏

中国古代国家司法审判机构只设到县一级,而且由于县内事物繁杂,无论是邻里纠纷的民事案件还是杀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均交给县衙审理,导致司法资源紧张。基层社会由于国家权力的供给不足,出现法律的空旷地带。而家族司法得到国家司法的认可,可以对小到盗窃、斗殴,大到抢劫、杀害等恶行都加以惩处,以此来弥补国家司法的不足,共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父权制度下的母权

在父权社会中,母亲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父亲,从而被要求扮演“贤内助”的社会角色,处于低于父亲的“第二性”的附属位置和边缘状态。孔子曾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儒家又倡导“百善孝为先”的孝道文化。虽然儒家注重孝道,提倡孝母尊母,也给予了母亲一定的地位,但是伦理社会对母亲的尊敬,尊的是母亲的抚养之恩,敬的是母亲操持家务之苦,这是对母亲这一社会角色的肯定与赞赏,但并不完全是尊重女性的独立人格和家庭地位。在既鄙视女性又尊崇母亲的儒家伦理下,母权被限制在父权的许可的范围内,履行生儿育女、操持家务、教养子女为中心的母职,努力做一个好母亲,并以男权文化共谋的方式最终达到稳定宗法家庭的目的。

(三)传统家族治理模式现代转型的原因及特征

从现有研究资料来看,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传统家族的功能逐渐减弱,对家庭和个人的控制力日渐缩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经济转型

中国自古以来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进入近现代以后,社会经济结构逐渐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伴随着产品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化、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等具体过程。

2. 政治转型

中国以政治制度转变为核心,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度逐渐消亡,民主、自由、平等的现代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化。

3. 文化转型

中国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吸收西方的法治理念,从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化,原有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逐渐出现理性化的趋势,对于家族的认同已经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选择性。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对家庭贡献的凸显,亲戚和家族成员的界限逐渐模糊,已经使家族概念转变成一个具有相当伸缩性的、可以根据人们的即时需要而扩大或缩小的概念。

综上所述,三者之中经济和政治转型为外在标志,文化转型为中心环节,起着根本的标志性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近代家族的变迁,既不是王沪宁先生所言的“日趋消解”,也不仅仅是冯尔康先生所谓的“近代转向”,而应当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之间纠缠、互动的特征。家族以往的编制族谱、上坟祭祖等传统均在现代社会得以延续发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家族的本质属性,家风的继承弘扬也体现出传统文化延绵而不间断的历史惯性。但是家族结构已从传统的同财共居的大家族转化为大多数是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模式,政治观念也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冲破传统儒家格局。原本“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耕读传家的传统,向职业平等化、多元化发展。










七、发展方向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家族治理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主要以讨论现实作用为最终目的而展开,学者们通常在此目的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学科视角展开研究。以下是目前关于古代家族治理在不同学科视角下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一)社会学角度

学者牛磊认为“加强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研究,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构建根植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10]牛磊试图通过寻找分析中国传统家族文化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寻找其能够被留存并且适应当前社会的价值内核来进一步将家族文化嵌入到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她所细化研究的课题有家族文化与社会稳定、家族文化与社会经济、家族文化与与传统文化的传承。目前社会学与家族法的研究大多尝试将古代家族文化与现代社会进行对接,从而达到为当代社会所用的目的。

(二)法学角度

学者们殊途同归,无论是哪种研究方式与理论,都基于历史的延续性而落脚于家族法的现代价值与功能。学者们往往通过研究古代家族法的演变和发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来阐释其中具有和理性的精神内核讨论家族法在概念层面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作用,但是受制于能够体现家族法内容的族法家规曾经遭到过非理性的破环,目前研究难度较大。曹凯提出中国古代家族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法兼情理、无诉愿景与和谐秩序,并且他认为古代家族法对于当今的村规民约等地区性公共秩序维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1]从此可以看出对于家族法精华的提取已经有了成果,进一步的研究方向会聚焦于如何能够将家族法的合理内核与现代法律相结合,以及其实际的作用如何。

(三)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

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家族法对于社会影响的研究目前较少,但是这一角度却正好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家族法的研究具体实施层面研究的欠缺。张杰认为中国现代立法采取个人主义立场导致中国社会从清末前的“国家——家族——个人”的社会结构被强行以“国家——个人”替代,丧失了家族作为缓冲的个人权利在公权力面前受到了压迫,而对于家族法的研究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12]家族概念对于当今社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并且家族法本身作为对于国家层面法律的补充,就有着独特的作用和出发点,尽管当今社会已经以个人为最小划分单位,但家族观念对于国人的影响依然存在,家庭和亲属关系依然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家族法在此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方向是不断细化和趋向于注重实践化的。

(四)历史学角度

历史学角度对于中国古代家族治理的研究是其他学科研究的基础和推动力量,郑振满认为中国史学界在研究中更多的把家族组织当作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但近年来研究开始重视家族的经济作用,并且开始更加注重于具体的差异化的研究。因此史学界的进一步研究方向将会向着重视地区差异性,更全面看待家族作用的方向进行。

综上所述,通过四种不同学科视角下对于家族治理问题研究方向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家族治理问题研究的主基调仍然将会是注重于理论与实践的转化,挖掘能为当今时代所用的研究成果。而在具体研究层面,学者们会更加注重使研究细化,具体到某一地区或者某一时期。










八、见解感悟

历史与现实并非割裂脱节,而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是“家国同构”,整个封建时代都以家族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赋予认同家族长的治家权,对家庭成员具有主婚权、财产支配权、惩戒权等,家族俨然成为一个主权单位,父权和族权成为专制王权的缩影。而家族长既是家族内的立法者又是裁判者,他们对违犯家法的家族成员有惩处权利 ,同时也对国家承担着应尽的义务。而自从清末修律以来,中华法系全面瓦解,中国事实上已经不存在自己的法律制度,即使是现在“重建中华法系”,这个中华法系也必然不是“原汁原味”的中华法系了。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可以以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为基础移植过来,但面临到法律文化时,我们需要谨慎地考虑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基础。

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地选择继承中国传统家族观念。一方面,传统的家族观念奠定中国“人情社会”的基本格局,形成了“圈子”文化,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圈子”,往往容易导致徇私枉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家族观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弘扬传统美德、加强集体凝聚力,家族是在当代社会“个人本位”观念盛行下,人们寻求自我社会归属的“精神栖息地”。但是在推行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下,我们必然要树立属于中国本土的法律意识才能真正称得上是“依法治国”。而这种中国主体性“我”的自觉,需要依靠对于我国本土自有法律文化之一的传统家族文化的发掘和改良。






脚注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39页-41页。

 [2]林耀华:《家与中国社会结构》一书“代序”,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页。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页。

 [5]杜正胜:《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6]贾焕银:《论中国家事法的变迁》,硕士学位论文,重庆大学法学院,2015年。

 [7]参见刘慧贤、贾秀军:《中国家族制度研究综述》,载《高校社科动态》1994年01期。

 [8]参见曹凯:《论中国古代家族发的价值取向和功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法律系,2011年,第6-7页。

 [9]原美林:《中国传统家族司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年,第35页。

 [10]参见牛磊:《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现代审视》,载《齐鲁学刊》2020年01期。

 [11]参见曹凯:《论中国古代家族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法律系,2011年,第7页。

 [12]参见张杰:《社会控制语境下的中国传统家族法研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兰州大学法学专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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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欣茹

责编:肖刘海

文字:周子琪 刘子瑜 张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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