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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讨论会回顾2022年9月16日晚19:30,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线上读书讨论会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刑法的启蒙》,2021级编务及实习编辑在读讨负责人黄靖鸿的带领下,跟随着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边沁、龙勃罗梭等十位刑法学巨擘,一起走进刑法学的殿堂。左右滑动查看更多01首先读讨负责人带大家回顾了孟德斯鸠对于政体的分类、边沁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阐述、菲利对于自由意志的描述。接下来,读讨负责人引导小编们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展开讨论。以下是21级小编就部分问题的讨论内容:02●理论探究●Q1:费尔巴哈认为刑罚是一种害恶,即一种感性强制,是通过威吓来作用;而康德认为刑罚是理性强制,是通过报应来作用,这一观点是否可以理解为同态复仇的升级版本?刑罚究竟是如何作用于社会之中的?A1:在启蒙思想时期,费尔巴哈被认为是“典型”的市民代表,其市民观念较为深厚。主要关注个人感受,崇尚个人自由从而认为刑法应保护个人权利,刑法威慑在于吓阻潜在的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康德曾说:“在概念上,有理性的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规律为基础一样”,康德所认同的是道德报应论,他认为犯罪是一种道德过错,对犯罪的刑罚处罚有恢复道德平衡的功能,他将神学报应论世俗化至理性的报应论。费尔巴哈和康德所占立场不同,他们对刑罚的看法是基于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思想所产生的时代产物,对刑罚目的就看法不同。但是将刑罚至于现今社会,我认为前者认为的目的刑和后者提倡的报应刑可以同时作用。报应论与预防论并不是排斥、对立的。它们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从根本上看,二者是相通的。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要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反对将惩治个人作为防卫社会的手段,强调刑罚的正义性。而预防论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维护社会利益,保护公共秩序,反对片面地为刑罚的正义性,而不顾及刑罚的功利性效果。在刑罚执行的不同阶段可以实现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的同时,报应兼顾预防,在不违反刑罚功利性的同时,预防兼容报应。综上,报应与预防虽有不同之处,可以通过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将刑罚的作用实现最大化,平衡好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关系。A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认为刑罚的任务在于事先预告犯罪的责罚,以起到使人不敢犯罪的心理强制作用。他认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也是一种恶,而且是比犯罪更加痛苦的一种恶。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在实施犯罪以追求犯罪所得的快乐之前,人会权衡犯罪所获得的快乐与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带来的痛苦,通过比较会发现刑罚痛苦甚于犯罪所得之快乐,便会放弃犯罪。立法者在犯罪构成之后规定刑罚威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抑制社会民众的犯罪意思,从而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这种观点和贝卡利亚对于刑罚的目的的描述一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是目的刑论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从未然层面上,在犯罪尚未开始的时候对潜在罪犯的威慑,使得其犯罪的成本上升,犯罪意愿下降,从而达到减少犯罪发生的几率。也可以认为,对于理性的人来说,因为其犯罪的成本上升,所以在计较利弊后,他会放弃犯罪的想法。而从已然的层面上来说,对于已经犯罪的人来说,刑罚的威吓作用已经失效,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被害者受损利益的补偿,需要对罪犯进行刑罚。因为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通过否定之否定,刑罚维持了法的权威。同时,对于感性杀人者,也为他提供反思的机会。正如黑格尔所说,通过刑罚,唤醒了人内心的意志和自由,“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这也是他认为刑法可以达到的最高价值。Q2:如何理解书中52页提及的“贝卡利亚不像中国古代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那样,从功利主义出发,得出重刑主义的结论”?为什么从功利主义出发既可能实现人道主义却又可能导致重刑主义?这两条路径有什么共性与个性?A1:第一路径的个性:功利主义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追求,出发点从为人到为更多人。社会契约论高度重视人的自然权利,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中,人的自然权利和利己的需求,是一切的前提。他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社会契约也由此而生。而贝卡利亚的功利主义思想以人道主义为最高追求(人道主义:泛指一切强调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及权利的思潮和理论。)、以预防犯罪为具体目标(他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所以刑法的最高的准则就是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此中可以看出对于人本身的重视。第二条路径的个性:先为国,再考虑为人,甚至人更多被视为工具。比如韩非子的“尚功”理念,其力主“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法治的存在,是为求国家的富强,严刑峻法虽然是“民之所恶”,但是可以治国,尤其是在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人的自我约束力已经不足够信任的情况下。共性:功利主义的方法路径,简单可以理解为各种意义上的越多越好如土地、战功等利益。A2:首先,我认为功利主义并未实现人道主义,贝卡利亚虽然提倡废除死刑,避免罪犯被处死,但不能因此认为这是一种人道主义。回顾他用无期劳役代替死刑的论证,贝卡利亚提出的一条理由是“无期徒刑的痛苦大于死刑”,把通过施加更大痛苦以代替较轻痛苦的逻辑和他有关“刑罚的宽和”的观点联想起来未免有些奇怪。以人道主义为例:自18世纪人道主义自启蒙运动思潮中产生以后,监狱在人道主义的影响下进行了改革,使监狱不再以复仇和威吓为目的,转而重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再犯罪。有学者认为这一变化是对刑罚思想的改造,让刑罚思想不再局限于威慑、恐吓等手段,而更有一种我们这周所读到的刑罚矫正论或者教育刑主义的色彩。因此,贝卡利亚刑罚思想中的一些成分,让其与人道主义产生了一定的区别。由此推导出两条路径的共性:它们都以威慑力作为手段,以预防、遏止犯罪作为刑法的目的。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公民”。将罪犯作为一种鉴戒,以此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而法家思想也提出“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烈火,民众望见就害怕它,所以很少烧死在其中)、“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认为在重刑的威慑力让公民不敢以身试法。同时,法家还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表明了刑罚的作用是防止犯罪达到“以刑去刑”。因此,贝卡利亚和法家思想都用刑法的威慑力作为手段。左右滑动查看更多●现实思考●Q1:本书中孟德斯鸠的观点“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做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但我国出台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关法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法条,均体现了言语文字也可以构成犯罪,如何界定言论自由和言论犯罪?A1:言论自由(Free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