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 |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文/王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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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边沁作为旧时代的功利主义创始人,对于刑法理论及刑罚制度的建立给出了相对科学的衡量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缺陷推动后人对功利主义的再发展。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电车难题 最大幸福原则
THE MEANING OF LIFE
《刑法的启蒙》一书是陈兴良教授于1997年出版的随笔集,是一部叙述西方刑法学演变历史的优秀著作,以刑法人物为经线,以刑法思想为纬线,勾勒出了刑法理念从近代到现代的历史转变。从孟德斯鸠到李斯特,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系统地介绍了刑法思想是如何一步一步发展到现在的。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和李斯特,这些人的刑法思想对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边沁作为旧时代的功利主义创始人,对于刑法理论及刑罚制度的建立给出了相对科学的衡量标准。
从思想源流上,功利主义来源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伦理学传统。快乐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提卜所创立的昔勒尼学派。另外,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也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及休谟等人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
一
功利主义的产生背景与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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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运动在关于科学、宗教、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发挥出了极大的作用和优势,但是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成就则不甚明显。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逐渐被世俗化,而有关保持社会秩序的宗教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淡化,因此在关于替代和补充旧秩序方面急需提出一种新的价值系统,而边沁“功利主义理论”所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则恰恰满足了该需求,于是功利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在功利主义的观点看来,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即我们所关注的应然的犯罪概念。功利主义采取客观的唯效果论,边沁首先将意向和动机加以区分,意向完全以客观效果作为自己好坏的标准;动机则不然。一个意向发生作用,即使动机是好的,但所得的后果是坏的,那么这个意向便是坏的;同样,一个意向发生作用,即使动机是坏的,但所得的后果是好的,那么这个意向便是好的。在边沁看来,意向既牵涉到行为本身,也可能同样涉及后果。自然把人类置于“苦与乐”的两个主宰之下,人的本性都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所以快乐的都是好的或善良的,痛苦的就是坏的或邪恶的,因此能够增加快乐的总量、减少痛苦总量的行为,就是对的,应该予以赞成和支持;反之,能够增加痛苦的总量、减少快乐总量的行为,就是错的,应该予以反对和否定。由此也能体现出功利主义不仅具有质的性质,还具有量的特征。苦乐价值可以通过多个条件进行计算。
边沁指出苦与乐的四种来源: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与这四种来源相对应,制裁也可分为自然制裁、政治制裁(法律制裁)、道德制裁和宗教制裁。将犯罪之恶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之恶即犯罪自身的恶性大小,以混合性犯罪的恶大于单一犯罪的恶、半公罪和公罪之恶大于私罪之恶、衍生或伴随有其他结果的恶大于单一的简单的恶这几种基本原则进行估量,同时加以考虑受害者的主观感受而加重罪行。第二层恶是指犯罪造成社会与公众相应的惊恐。犯罪的补救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预防方法、遏制方法、补偿方法以及刑罚方法。刑罚是最后不得以而采取的手段,是一种必要的恶。惩恶于后的事后控制和防恶于前的事前预防构成了边沁控制犯罪的主要思想。边沁对于犯罪量化的思想对于定罪量刑的因素、刑法的适用都起到了进步意义。
二
对于功利主义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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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我认为其具有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
首先,功利主义有利于损失最小化和局部利益最优解,有利于解放人的思想,打破了宗教禁欲主义的精神枷锁。功利主义肯定了最大化利益的思想,鼓励人们积极追求自身权利,对封建主义、等级特权、教权主义等进行了深刻批判,提倡理性,为刑法的进步提供了有益的思想指导。
其次,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非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定层面上产生了少数人利益的必然牺牲。边沁对于社会利益基于个人利益进行衡量,忽略了一些情况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但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能不同程度地削减社会利益。不否认人性的自私与驱利性是功利主义思想的前提,因此只有趋利避害的逻辑思维体系下才存在功利主义的思考。而社会充斥个人利益追求最大化之时,往往是难以前进的。边沁简单化的认为社会利益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当时的现实条件具有局限性。
最后,功利主义忽略了苦与乐作为人类自在的情感体验,并不能够通过量化进行准确的衡量。情感作为人类本身自发的精神产品,不应该通过量化进行分析。
功利主义刑罚指向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其主张的刑罚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使用刑罚时应着眼于未来而不是追溯过去,刑罚应当阻止个人再次进行犯罪,震慑潜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对于这一观点,我认为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还应结合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准备过程、实施手段等等综合判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社会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有利于提高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同时也能够推动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研究进步。
三
“电车难题”下对于功利主义思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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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是伦理学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一辆失控的列车即将撞向轨道上的五个人,你可以选择转动方向把列车引向只有一个人的另一条轨道。是否应该扳动拉杆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拯救五个人?道德主义认为,人不能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牺牲一个无辜的人,去挽救他人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功利主义本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提出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扳动拉杆,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换五个人的生命。同样的,天桥问题下功利主义者仍支持将胖子推下桥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按照功利主义,道德与否由道德之外的功利来决定,而功利又存在于行为的结果或效果之中。功利具体是指行为对所有相关人产生的幸福的总和,在众多行为模式的选择中,功利主义倾向于选择功利最大的行为模式。除了情绪情感的卷入对被试者道德选择的影响之外,还有着功利的衡量,更多人的死亡让行为者不愿意将电车从原定轨道转换到岔道上。更有甚者,当情感卷入程度更高时,行为者更倾向于依据行为产生的结果做出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此外,情感作为行为者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内在因素,在道德判断中起着作用但并非唯一的作用,行为者仍受功利主义和其他道德原则的影响。诚然,就社会而言总体福利大于不幸对社会是有益的事,但是就道德和法律而言他们需要保证每一个个体的公平,只有上述两者都达成了才能于道德上无碍。一个好的社会要保障每一个无辜个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哪怕是为社会总体福利的事只要侵犯个体合法权益就要被问责,如果是财产权就要用社会多出来的财富去补偿,如果是生命那就是谋杀,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个体才能收获安全感。
人们在思考电车难题时往往将自己陷入旁观者的身份,以上帝视角从道德法律两方面思考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是,试想,此时的你是被绑在铁轨上的无辜的那个人,你是否还会以功利主义的直觉去选择牺牲自己来挽救其余五个人的生命?生命不应被看做功利主义考量的范畴。我们无法选择国籍、肤色、性别、年龄等,但我们都平等并有权利选择我们的生命。再者,作为列车运行者,主观的选择放弃一个人的生命是非正义的做法,于情与法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四
中国人情社会视角下的功利主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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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角度上来说,中国儒家学说核心思想是仁,以“仁”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欧洲人以信仰宗教的热情用来对待真理,尽管中国也存在宗教,但较少存在宗教情结的理解,少了为真理而献身的热情。因而中国最终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了人情社会的发展形态。另一方面,从传统制度上来说,经济的压迫、人类的自私性以及对财富的永久性追求迫使人们追求功利,中国最终不可避免的产生功利主义思想的认同感。
但这种认同仅仅停留于意识层面的思考,并不具有在社会中大范围推崇的可能性。模仿亲缘组织,则是根据各种社团本身的内部关系,例如宗教团体、民间组织等等。在这些组织中也常常用叔侄、兄弟的名称界定人物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亲缘组织”。在团体之中有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的功能。将无数亲缘关系混合融入类亲缘组织,便得到了以“乡土概念”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民间组织建构。人与人之间彼此兼容合作互济,以“仁”之思想推己及人、由远及近,共同以构建大同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方向。在此人情社会的组织体系下,边沁所提倡的功利主义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时往往加入朴素的人际关系思考,而且不得不承认所谓人情的考量在中国人的行事方式中占据着比较大的影响范围。随着社会逐利思想的盛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产生,功利主义思想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人情社会思考下对于朋友、亲属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等不可避免的人际关系思考一定程度上暗示着功利主义思想在中国社会大环境下成为主流的艰巨性和不可能性。
五
边沁的功利主义对于后世思想研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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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学者。J.S.密尔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跳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从“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布鲁厄姆曾在改革刑法时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于1875年写到:“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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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无疑引起了一场革命,使思想习惯焕然一新。
参考文献:
1.谭智秀 张艳婉:《电车难题中的道德选择问题——权利与情感中潜藏的功利主义》[J],载《宜宾学院学报》 2018年第18期。
2.许倬云:《延续千年的中国人情社会》[J],载《记者观察》2017年第2期。
3.钱磊:《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产生的历史土壤及其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8页。
4.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8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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