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讨预告 |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研究
中国古代
法律儒家化进程研究
导语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汉代春秋决狱起,到魏晋、隋唐逐渐成熟并完善,从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开始,儒家思想对法律进行渗透影响,到唐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春秋决狱的绝迹,儒家思想正式占据立法高地为主线,本次学讨挑选其中值得探究之处来对法律儒家化进行讨论。
推荐书目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它维护现存社会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并反映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本书跨社会学、历史学和法学这三个学科领域,开创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的研究范式,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被称为“法律社会史”。
瞿同祖先生指出,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只有充分了解某一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也只有考察法律在社会上的运用,才能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
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
在两千多年漫漫的中国法制长河中,汉、唐是两个相当关键的时代,其之于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形塑与发展,具有承先启后的深刻历史意涵。
作者深耕细犁中华法史四十馀载,融冶史学、经学、律学于一体,凝萃成书。书中主要以儒家传统之礼贯通脉络,总分二部,上篇专研两汉经义折狱,下篇探究《唐律》立法原理。本书结构坚实,考案缜密,兼重实例,间援当代法学观念作诠释,有发明古今之效;而论证严谨,晰理至明,孤诣独照,勾勒出汉唐法律文化的绝代风华。
本书以儒家传统作为主轴,探讨汉、唐两朝的法制,在学界属破天荒之作。各篇结集成书,时间横跨三十年(1982—2012),用功极深,是中国法制史基础研究的经典。作者对两汉法制中的“春秋折狱”,提出“正常”与“不正常”的二元评价,有开创之功。又对《唐律》研究中较少人关注的领域进行探讨,诸如:礼与刑的本用关系、“不应得为”条与罪刑法定的虚与实、责任能力的本质与理论、轻重相举与法的确定性、错误与刑法主观主义的犯罪理论、《龙筋凤髓判》中的案例析解与评价等。
续晓梅:《现代法理学视野下的春秋决狱》
运用现代法理学理论对中国历史上的春秋决狱进行了分析以及原心定罪与现代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春秋大义与法律原则的比较。从研究现状引入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司法过程、司法原则、历史发展阶段的探究,并对春秋决狱进行评析和现代法理分析,对现时代的司法改革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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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军强:《汉代春秋决狱的法理构造——
以“春秋之义”的法源地位分析为中心》
【摘要】解读汉代春秋决狱,其引入的“春秋之义”系关键所在。从裁判论证角度分析汉代董仲舒及其他春秋决狱例可知,春秋决狱中的“春秋之义”并不具备直接取代律令进行裁判的条件,而是与律令共存于司法裁判中并发挥特有的作用:或是在初步可适用律令的基础上创造例外规则或指向其他律令,或是重新阐发特定律令的基础理由以证立其适用。结合法源的结构与权威视角,“春秋之义”在法源上可视为一种具有适用优先性并意在替代汉代法制既有诸法律原则的非实定法律原则。春秋决狱的法理构造则可看作以“春秋之义”的优先适用为主导并与律令等结合进行裁判论证,但缺乏关于优先适用的论辩形式与结构的裁判形态。就此而言,春秋决狱的利弊不止取决于司法者的良窳,更在于其法理构造特征。
【关键词】春秋决狱 春秋之义 法源 法律原则 法理构造
马小红《“经义折狱”与中国传统法的精神》
【摘要】被现代社会普遍接受并赞赏的“法律之上”,与中国古代法的传统可谓格格不入。“守文定罪”不但难为断狱的法官博得执法如山的美名,反而经常会因此被人们视为“酷吏”或“刀笔吏”。汉代“被污恶言”而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的张汤,由于“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状,皆穷其本”,被时人斥为“诈忠”。太史公司马迁虽然同情他的廉洁堪称天下“仪表”,但是仍然毫不留情的将其列入了《酷吏列传》之中。
【关键词】经义折狱 法的精神 中国传统法 春秋决狱 统治者
学讨相约
春秋决狱的本质是什么?春秋决狱与汉代法律体系、判例法制度间呈现何种关系?如何从法律儒家化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实用主义、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9月23日晚19:30,民商法学院资料室,期待与你一起逐本溯源,探究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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