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讨预告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创新与亮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创新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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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则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包括四十八条,涉及十三个条文的新增与三十四个条文的修改,在对社会热点事件做出立法回应的同时,也体现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的特点。
本期学术讨论会将紧跟最新刑法立法动态,系统梳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剖析修正案的立法创新与亮点。
资料链接
主题一:总体立法评价
0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与反思》
刘宪权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本次修正案通过增设新罪、修改构成要件以扩大原有犯罪适用范围以及前置化刑法干预起点等修法技术和途径,本质上实现了对我国犯罪圈的扩张。加重多个罪名法定刑的修法现象同样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重刑化的发展趋势。应坚持刑法对社会治理干预的适度化,尽可能减少“轻罪立法”,避免“现象立法”,以杜绝“情绪性立法”的发生。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绪性立法 轻罪立法 现象立法
02《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
刘艳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集体法益 犯罪化 重刑化
主题二: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与青少年犯罪
01《刑法学(上)》
张明楷
(P407——P412“责任能力与法定年龄”)
《刑法学》作为张明楷教授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抑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强烈的法益保护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作者抉微发隐、深考精思,一以贯之地以刑法解释学为本体,发掘成文法的真实含义和内在理念。第六版仍然坚持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违法性方面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责任领域采取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在刑罚论领域采取以责任刑限制预防刑的并合刑论。
02《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
姚建龙
《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是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建龙。本书主要讲述了少年刑法的内涵、少年刑法的起源与流变、少年刑法的理论基础、少年刑法的基立场、少年罪错、保护处分、少年刑罚等问题。
03《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的商榷》
刘宪权
【摘 要】《刑法修正案( 十一) 》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学 立法技巧
04《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
与完善》
张寒玉,王英
【摘 要】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学界存在赞成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两种观点。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而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 宽容而不纵容 少年司法制度
主题三:新设罪名
01《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
张明楷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的对立,但折衷刑法观的具体主张与消极刑法观并无区别。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加,也使得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日益严重,原本缺乏类型性的现行刑法,存在许多处罚漏洞。我国当下需要采取积极刑法观,通过增设新罪来满足保护法益的合理要求。积极刑法观不是所谓激进刑法观,并非主张随意增设新罪,而是主张按照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增设新罪。持消极刑法观的学者所提出的近年来增设新罪的立法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增设新罪损坏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违反法益保护原则,不符合大国法治的要求等观点与理由,要么不符合客观事实,要么已经落后于时代,要么只是抽象的议论,因而缺乏现实意义。
【关键词】 增设新罪 积极刑法观 消极刑法观 折衷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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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喻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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