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思故我在 | 辩诉交易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析——读《最好的辩护》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辩诉交易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析

——读《最好的辩护》

文/张婧怡 



一、引言


《最好的辩护》一书是作者德肖维茨的刑事辩护实录,他面对每一个离奇曲折的案子都饱含热情,并在法庭辩论中力挽狂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伸张正义。在书中,作者通过详细地介绍其代理的十几件富有争议的案件,展现了律师在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作者在处理伯纳德·博格曼的案件时,最终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庭外协议以认罪换减刑,并且写道:“由于美国最高法院的正式首肯,在庭外进行这种交易已经成为当代美国解决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大约四分之三的刑事案件都是用某种程度庭外协议以认罪换减刑,而不是通过陪审团审判决定究竟是否有罪”。作者在这里介绍的这种庭外协议是一种域外认罪协商制度,在美国司法中则主要表现为辩诉交易制度。本篇读书笔记将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出发,分析这一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与影响,并拓展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讨论。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法院实质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为条件,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一种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辩诉交易解释为“刑事被告人自愿有罪答辩来获得检察官指控时减轻罪名或减少罪数的让步,一般是在换取轻罪判决或减少指控罪数的情形下,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通过这样一种所谓的“庭外协议”,当事人与检方均能够在利用最少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形成一种互利共赢的局面。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独特的司法环境,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则双重影响下,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诉讼效率,辩诉交易的运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逐渐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其合法性,并于1974年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制》中被正式确立为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根据作者在书中给出的数据,美国每年四分之三的刑事案件均以这样一种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这毫无疑问是美国司法制度中非常特别的一项。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影响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一经确立,就引来诸多讨论。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种通过辩诉交易来实现认罪协商的制度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损害。刑事诉讼的双方在案件审判中拥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显然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也不利于法庭威严的树立。但辩诉交易制度同样是具有双面性的,接下来笔者将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影响。

1.积极影响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制度,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仅从作者在书中介绍的十几个案件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大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难以得到真正的安定,长期处于漂泊和对未来的不确定之中。辩诉交易制度一方面通过认罪以换取更轻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摆脱长期的不确定。其建立在双方同意协商的基础上,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使案件免于多次审判,从而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由此可见,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诉讼的双方——以检方为代表的国家与以辩护律师为代表的被告方——都能够帮助实现并保障其自身利益。

2.消极影响

(1)弱化了正当程序对当事人的保护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并通过保障当事人的沉默权等方式来实现程序正义并最后保证实体正义的落实。而辩诉交易却是被告人在诉讼中放弃自身权利作有罪答辩的行为,案件实际上并没有经过法庭的完整审理即基于双方的协议宣告了结。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通常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地位的不完全对等极其容易导致当事人在辩诉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当事人可能会迫于形势而趋利避害地选择认罪以换取更轻的刑罚。法庭在事后并不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实体的审查,在当事人与检方达成协议后,定罪量刑的错误也难以再得到更正。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为了保障程序正当性而赋予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被当事人或自愿或无奈地放弃,进而弱化了正当程序对当事人有关权利的有效保护。

(2)容易导致检察官权力的膨胀

基于上一部分中的论述,辩诉交易中当事人与检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之下,被告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掌握在与之达成协议的检察官手中。因此,这种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在赋予检察官一种权力——以更轻的刑罚换取当事人妥协。被告人在诉讼中只有两种进路:放弃一些权利以换取自由或坚持行使权利导致刑罚的不可测。作者同样也在书中提到,一旦被告人拒绝检察官的认罪协商要求,就极易激起检察官的报复心理,从而加重对当事人的罪名控诉。由于这种地位的不对等,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威胁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以及最终实体正义的实现。

尽管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施行风险,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恰是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有益方面。接下来笔者将从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入手,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况以及完善路径。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进入试点阶段,并逐渐走向法制化。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类似,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导致的对司法效率的高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刑事诉讼需求、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建设。这一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重要原则,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及其具体制度运行来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现状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广泛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屡见不鲜,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显示,相较于全年的刑事案件数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解决案件中的适用率达到了85%。不可否认,在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最主要方式之一。

2.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显示,检察机关2018年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达到98.4%,2019年为98.3%。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都是由检察机关建议的,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未能够很好地规避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风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检察机关占据主导地位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检察官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与辩诉交易制度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仍然是处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等多个方面的不对等中。而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大多由检察机关提出,更加助长了检察机关滥用其权力导致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2.量刑协商的程序性难以得到落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其中一个步骤是控辩双方就量刑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由当事人最终签署具结书的方式结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量刑问题逐渐由控辩双方协商演变为单方告知量刑结果,当事人在量刑协商中的参与度难以落实,更有甚者仅在签署具结书的环节发挥其有限的作用。我们无法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都存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的瑕疵,但在实践中必须重视程序性的量刑协商步骤的落实,通过对程序的要求来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1.重视对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

在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益处:被告人自由处分诉权的实现可在以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为辩诉交易前提中予以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全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而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就能够从侧面最大程度上地避免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从而进一步规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

2.明确量刑协商中的程序问题

如上一部分所述,量刑协商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往往在实践中由于程序的不明确难以得到完全落实。截至目前,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协商的程序仍然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对量刑协商程序问题的明确在具体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刑事司法效率的不断提高。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帮助简化诉讼程序并且节约司法资源。但由于其借鉴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在我国实践中实施时间的有限性,其仍然存在许多程序上以及实体上的风险。如何在实践中最大程度地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风险以保障司法公正的正确实现,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

编辑:吴杰禧

责编:李欣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