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彩实录 | 《论法的精神》
西部法苑编辑部
读书讨论会回顾
2022年6月17日晚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论法的精神》,2021级实习编务在学讨负责人金聿程的带领下,从法的本质、政体的分类等多个角度,探寻孟德斯鸠所赋予的法的精神。
01
小组汇报
· 第一组
主题是关于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的探究,主要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关于自然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和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具体内容的研究,第二板块是自然法思想与中国相联系,比较中国传统思想与自然法思想相似之处,以及自然法思想为我们提供的当下的价值和实践意义。
· 第二组
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背景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学说交锋和对孟德斯鸠把“君主”与“专制”区分开来的问题的回答(通过当今世界上的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立宪制举例说明)。第三部分分为两个小的版块,第一个板块是以英国为例解读议会作为”中间势力“的作用;第二个板块是研究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的误读以及原因。第四部分是小组研讨感悟。
· 第三组
从洛克分权中对司法权的解释、并基于本书对罗马英国分权的讨论,分析孟德斯鸠关于司法权的看法、和我国关于司法权学理争议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对当今的借鉴意义四个角度讲述了司法权独立的问题。
· 第四组
结合《论法的精神》对女性社会地位的研究。主要分为四个板块,分别是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审视、变迁的背后、女性社会地位的现代解读,以及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现状成因及对策。
负责人点评
第一组:第一小组的报告主题,是围绕自然法展开的。这实际上是孟德斯鸠思想的根基。这个很适合作为我们的开头。看一个人的思想,看一个人的书,就要从他最基本的理论开始了解。这篇报告,具体阐释了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既阐述了“自然”,也阐述了“法”,当然也是连在一起,阐述了自然法。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看到的不仅仅是孟德斯鸠对于自然法的认识,更多的是他对于法与各种事物的联系,“法即适合”,这种法与其他事物的适应关系成为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前提与基础。所以我们今天顺着第一组的思路来看自然法,实际上也是顺着孟德斯鸠的思路。
第二组:第二小组的报告实际上是对孟德斯鸠所做的理论模型的实践考察。孟德斯鸠提出了三个模型,第二小组就是将世界上的国家的政体都往里面放观察是否合适,再带入后可以发现,世界上的国家政体对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模型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程度的修正,并不存在理想上的“开明君主”的君主政体。最后第二小组的同学还发现,实际上对于古代中国,孟德斯鸠的分类不仅是有偏见的,而且实际上是难以适用的。这不仅仅是引发孟德斯鸠去思考自己政体分类理论的合理性,更是让我们也去思考政体分类是否存在更多的选择和可能。从而拉回文章主题,不论是孟德斯鸠开创的政体分类,还是世界上已经存在很多不同的政体类型,都不能成为限制我们去探索政体的发展的理由。
第三组:第三组讨论的是关于司法权的独立问题。上一步讨论的是政体的划分,到这里,更深入一步,去讨论权利的划分模式。在一个共和政体中,我们怎么样去划分权利,才能达到权利的制约与平衡,让政权不走向落败,有许多的理论与划分方法。那孟德斯鸠,他的特点就在于,提出了这个司法权独立。我觉得报告里最后一段很好,说“从整体发展上来看,一切的分权理论其实都是大同小异的,并且主要产生分歧的地方在于立法之外的其他权力之上”。听完这个报告,你再回去看三权分立,再看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会发现,其实是一样的。但为什么又不一样呢?这就实际上回到了前面提到的最开始的想法:法与政体的关系。
第四组:第四组感觉是尝试对于孟德斯鸠思想的一种运用与实践。要讨论妇女的地位,实际上通过妇女地位的变化,折射出来的是政体的变化、政治逻辑的变化。妇女的地位在今天,同样是十分敏感的社会风向标,选择这个题目的好处在于,可以以之为媒介,快速洞察到背后社会的变化。所以在妇女地位演变的问题上,运用孟德斯鸠的方法,去寻找法这个演变过程与我们今天的相关法律的联系,是很好的。
02
思想交锋
· Q1
孟德斯鸠认为“法是事物本性的必然联系。”那么孟德斯鸠所说中的法,是一种描述性的法,还是规范性的法?这种法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规律?或者是一种关系?
A1
我认为孟德斯鸠所说的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类似于规律。规律是自然界诸事物之间必然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这个定义与孟德斯鸠对法的定义非常相似。孟德斯鸠认为的法是更为广义的“法则”,是社会境界、科学境界的一切“法则”。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所言的“法是必然规律”应该是指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他认为万事万物都有法,而人定法首先要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实体的法律(人定法)只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特定时间针对一定群体的社会行为的规范。
孟德斯鸠的思想和道家的思想非常相似。孟德斯鸠和道家都认为,法是事物运行的内在规律(如大自然的法则)。 “法是事物本性的必然联系”类似于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言“万物不能脱离道而运行或存在”。
A2
描述性概念在法学上就是对于事实的描述,不含有价值判断,不是一种要求或者应当。而规范性概念则暗含了要求的成分,具有价值性因素,它有一种道德上“值得追求”的含义。孟德斯鸠在书中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孟德斯鸠对“法”的定义是他基于对社会的观察发现的事实,不含有价值判断的因素。在孟德斯鸠的定义中,“法”包括物理学上的规律法则、动物世界的行为法则、以及人类世界的实在法,同样也包括抽象层面关于在整个世界中界定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这种定义类似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规律”的界定。马克思对“规律”定义如下:
1. 规律是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
2. 规律是有节奏的,不是杂乱的;
3. 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
4. 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根据以上定义,既可以将孟德斯鸠的法理解为“规律”,也可理解为“联系”。
· Q2
“自然状态下的人具有认知能力,但知识相当贫乏。人的最初思想显然绝非思辨意识。人首先想到的是保存自己,然后才会去思索自己来自何处。因此,人起初感到的是自己的弱小,因而十分怯懦。”这里提到的“自然状态”的理解与卢梭、霍布斯的理解有何异同?
A1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三个人眼中的自然状态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种没有共同规则的状态,但卢梭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会相互攻击的,以大欺小,而孟德斯鸠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因为自身的怯懦是会和平共处的,而这其中的区别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与三个人对人性观的看法不同。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他从机械唯物主义出发,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私自利,富于侵略性的,个人利益之间也是不相容的,因此才会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会相互征伐;而卢梭是性善论者,他认为,自然人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具有向善的道德性。但是随着财产观念的出现,不平等起源,人进入到了异化状态之中,从自然进入文明。而所谓的文明,在卢梭这里只是人的自然性的丧失,人成为变质的人。而这也是不平等的起源,所以人要重建一个类似自然状态的社会状态,把人从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这便是他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人性的理解。而孟德斯鸠则是一个中立者,他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应处于善与恶的中间值,并由此提出了“两个证人论”,所以,在他的眼中,“自然状态”下的人会相处的更加和平。
A2
同:三者都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的认知是十分缺乏的。
异: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人拥有两个先于理性的原则:自爱心和怜悯心,前者类似于人的本能,后者是一种自然情感,具有简单的判断能力。卢梭是“性善论”的代表之一,他认为道德是自然人天性向善的结果;而霍布斯是“性恶论”的代表者,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自私自利、相互仇视,为了私欲争斗不息,总是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孟德斯鸠所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中立的观点,他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十分怯懦”,没有争斗之欲,同时也认为人没有思辨意识,没有天性向善的说法。
· Q3
书中86页提到:“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倘若没有宗教,受到尊重的便是习俗,而不会是法律。”法律一般情况下都由习俗产生,而高于习俗,专制政体更是通过法律保护了习俗的正当性,为何法律作为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却不受尊敬?你又是否认同这句话?
A1
我认同这句话。我认为这句话是递进的,从宗教到法律,人民的敬畏感是减弱的。在孟德斯鸠的时代宗教信仰盛行,宗教对人民思想的影响无需多言,启蒙学者们费尽心血才打破了教权的桎梏。
对于习俗和法律的关系而言。习俗虽然是法律形成的要素,但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了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习俗的。比如,在统治阶级利益的角度来看,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是高于被统治阶级的习俗的。
从民主参与度来说,习俗作为民间流传已久的习惯和风俗的,早已经在所有人心中根治了正当性,人人都认同,因为是人人共同在身体力行当中形成了习俗。而且相较于法律,习俗对人生活的影响也要更加深刻的,这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文化氛围。一个儿童,可能不懂法律,但是对习俗却是知道的。
法律是立法者、法学家制定的,相较于习俗会更加理性。这就导致理性可能会和某些习俗产生冲突,虽然我们把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但是在很多习俗中并不是这样的,比如民间还有一些类似于“女人不能上龙舟”的一类习俗。这种冲突还可以体现在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特点上,习俗的遵循没有强制力保障,即使有,那也是民间的小范围的、私对私的而不是公对私的强制。
A2
认同。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专制政体中是没有基本法的,因为一切运作都是以专制君主纯粹的个人意识为基础的,它是变化无常的,无法形成一个固定的、规范性的规则。其次,由于专制中的“法”,即一种运作规则,是建立在一种恐惧之上的,也就意味着公民的遵守也是一种出于强力压迫的服从,或是在长时间的压迫下形成的奴性使然,而非尊敬。而这种恐惧,君主除了利用自己的权力从实际生活和感知层面进行实加,还需要从精神和思想上来对百姓进行改造和束缚,而宗教就可以承担这样的角色。宗教利用人类在认识水平有限的状态下对未知事物的恐惧 (这也是孟德斯鸠在自然法一节谈到的人类最初的思想),塑造出一种超自然、超感官的力量来赋予专制权力以“合法性”或者“正当性”,从而使百姓像敬畏上帝一样敬畏专制君主。而习俗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它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某些共识和习惯,所以一方面它更能得到尊重和遵守,另一方面它其中可能包含着和宗教一样规范、约束人们的因素,而这是能被专制君主所利用的,或者说获得专制君主保护的习俗是对统治有利的,而那些不利的部分会被渐渐的掩盖和剔除。
· Q4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将专制政体与君主政体进行了形象的对比:“事实上我们到处都看到,在专制政体下发生动乱时,无人领导的乌合之众总是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把混乱推向极端。在君主政体下,过激的行为极为罕见。首领们有所顾忌,他们害怕被抛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让民众拥有太大的优势。”(P109)孟德斯鸠之所以反对专制政体,是因为专制政体容易激化人民矛盾,导致人民革命。你认为君主政体的“中间势力”能够缓和社会等级矛盾的原因何在?,而英国作为君主政体,为了强化自由,把把组成君主政体的一切中间力量都废除了。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
A1
在我看来,所谓君主政体下的“中间势力“,正类似于中世纪的封建王族以及魏晋时期的门阀世家,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古代,统治者个人的影响力辐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便需要封建贵族的存在来维持其统治。这时候通过分封产生的“中间势力”,其本身的利益与其所统领的公民的利益有一部分重合,所以客观上表达了底层民众的需求,而其本身又是与君主共享权力的既得利益者,自然不会愿意让民众拥有太大的优势。所以在“中间势力”的存在下,封建社会得以维持统治,社会等级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而英国作为君主政体,为了强化自由,把把组成君主政体的一切中间力量都废除了,在我看来实际上其君主政体已经发生了改变,更多的是披着君主制度外衣的共和政体,而原先的“中间势力”已经被资产阶级新贵族所取代,并进一步架空君主的权力,实质上自己已经成为了统治阶级,那么组成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A2
首先在君主制国家,有基本法的存在就意味着君主不能像专制君主一样为所欲为,因为他们权力的合法性是源自基本法而被群众认可的,而违反这种基本法的行为和举措都会激怒群众或是使他们质疑君主的权力,而不是像专制国家一样让人恐惧,而这一共识就是能民众所拥有的“优势”,君主越是违反基本法行政,民众拥有的凝聚力就越大,也就拥有越大的优势。其次,君主制国家无法脱离贵族、僧侣、领主这些中间力量,是因为他们起到了一个沟通君主和群众、缓和社会等级的功能。一方面他们比君主更能了解人民需要什么,知道不能逾越他们的底线在哪,他们也知道自己的权力不仅来自君主,而且来自于人民。所以他们会有所顾虑,不会让过激的行为发生以引起人民反抗的共识(“太大的优势”)。另一方面,作为更贴近君主的阶级,他们和君主拥有更相近的利益和认识,所以更有机会和君主交流,他们的话比起其他人更能让君主接受。于是他们能及时地把人民的反应告诉君主,从而提醒他注意自己权力的行使,及时做出调整。而“英国作为君主政体,为了强化自由,把组成君主政体的一切中间力量都废除了”,这不是一个突然的过程,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经历了多次权力的更迭、反复予夺而达成的妥协的结果,就像发展到今天,君主已然成为一个形式化的地位,君主政体的性质在渐渐褪去一样。但是,作为一个缓和或者说是妥协,与其说是中间力量被废除了,不如说人民获得了和中间力量组成人员平等交流协商、共议国家大事的机会,即中间力量的阶层结构瓦解,而新的议会结构诞生,而议会中存在的一部分(上议院)依旧是原来中间力量的成员。虽然人民的自由扩大了,但是他们也需要顾及这些贵族王室的利益,不仅因为他们是国家的一员,拥有共同议事的资格以及权力,更因为贵族其实在过去统治人民的时期内其实也多多少少起到了避免国家陷入混乱的作用。同时,我们还需知道贵族并不是简简单单地拥有地位和财富,他们(其中的一部分)身上是拥有一种“贵族精神”的。他们并不一定就是一无是处、吸人民血的寄生兽,有些贵族是拥有超于常人的见解、教养、正直感和担当意识的。总而言之,经过君主制长时间的发展,人民和贵族之间的相处和磨合,这些都导致了人民对贵族也有一种特殊的情感和尊敬在里面,现在的英国皇室甚至还成为英国人民凝聚力量的一个载体,这也就意味着他们至少应该在议会中有发言的机会,所以就形成了现在英国的这种议会制度。
· Q5
按照孟德斯鸠对于政体的分类,君主政体是一个人以确定不变的法为依据,独立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同样由一个人独立执政,但依据是此人自身的意志和变化多端的情绪,志于法律与规则,都是不存在的。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在秦朝以来都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但同样也存在法律与规则,这是否与孟德斯鸠的观点相违背呢,古代中国更符合哪一种政体?
A1
法家思想的本质是“君权”“君威”之下的人治。“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家学派认为,君主熟练运用“法”“信”“权”这三种治国之工具,便可实现“由治而富,富而强,强而王”。法家主张的法治顺应了秦孝公迫切希望“显名天下”“以成帝王”的诉求,使秦国在短时间内改变“诸侯卑秦,夷翟遇之”的落后局面,成为“秦人富强”“诸侯毕贺” 的七雄之首。但法家的法治理论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是“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这种理论虽然实现了秦国“富国强兵”的目标,但也最终导致“秦二世而亡”的结局。在法家的理论中,法律只是服务于政治、便于君王治国的工具,这就为君王“弃法”“背法”提供了可能性。虽然法家强调明主忠臣“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但其理由是:法律是有效的工具,以法治国会使国家强大,不以法治国会使国家弱小。按照这种思路,则法律只是治国的一种手段,若“背法而治”会导致“弱国”,但不至于“亡国”,如此,当君王不顾国家公利而只考虑个人私利时,便可能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法律这个工具来泄私愤、报私仇。此时的法律已沦为君王强化权力、公报私仇的工具,亦是秦国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的工具。
A2
我认为中国古代更符合专制政体一点,首先就是中国古代存在着暴政的现象,虽然同样也存在法律和规则,但是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帝王的思想的体现,孟德斯鸠认为他会依据自己的想法而随意改动或者推翻原有的思想,专制政体中的法律和规则是用来统治封建人民的工具,和孟德斯鸠所定义的“法律和规则”或许有所出入,所以我认为不能说完全违背的。
行文至此,读书讨论会已进入尾声,在学讨负责人金聿程的带领下,21级实习编务们热情高涨,积极发言,将思想碰撞出了激烈的火花。但对于孟德斯鸠深奥的思想,还有许多值得探究的地方。虽读讨落下帷幕,但思想永不停止。
让我们一起期待下一场读书讨论会!
END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
编辑:段人文思
责编:喻子淇
审核: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