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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50万寻找的男孩找到了,但大家都被骗了!警方:某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

广州日报 2019-08-25

这一次,是真的真的真的找到了!


但是,这一次,真的真的震惊了!


日前,“浙江乐清一男孩失联5天”的消息在网络引发关注,孩子爸爸一度悬赏50万元征求线索。

12月5日凌晨,乐清警方发布通报称,失踪的孩子已经找到,警方确认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经初步查明,此“失联”事件是男孩的某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

目前,孩子妈妈正配合警方调查。


凌晨,乐清公安发布通报:


经各方努力和警方工作,乐清失踪男孩黄某已于12月4日22时48分找到,警方确认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并对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支持和无私奉献表示崇高敬意。

11月30日19时13分,乐清市公安局接市民陈女士报警求助称:其儿子黄某于30日下午在城东街道某小学放学回家途中失联。接报后,温州、乐清两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机制,以最高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投入大量警力,调用一切资源,全方位开展查找工作。期间,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纷纷出人出力,积极投入查找工作。

经初步查明,此“失联”事件是该男孩的某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孩子是纯洁的、无辜的。家庭和社会都应该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不要因为我们的任性伤害孩子,更不能造谣、信谣、传谣。


11岁男孩失联超100小时

黄先生是乐清城东街道牛鼻洞村人,近几年为了经商方便,一家人都住在虹桥镇,11岁的儿子小黄在城东一小上学,读五年级。

11月30日放学后,小黄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事发当天早上,他曾被妈妈数落了几句。

小黄的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告诉黄先生,当天孩子在学校表现一切如常,下午放学后,他背着书包和同学一起有说有笑走出教室,没有任何反常表现。

发现孩子长时间没回家,当晚黄先生向乐清警方报警,警方随即连夜展开调查。除了家人和警方,还有许多热心人士也加入到了寻人队伍中。

黄先生说:“整个乐清都差不多被我们翻遍了,还是没有我儿子的消息。我儿子11岁,身高1.4米,谁能帮我找到他,我一定重金酬谢。”


家人曾悬赏50万求线索

在寻找小黄的过程中,有人说其实他早已经回家了,出走的原因是抗议补习班报了太多;有人说他在乐清附近的山上被找到了;有人说他掉在了一口井里,但已获救;还有人说他是被人贩子拐走了……这些传言先后被证实是假消息。

12月4日上午,黄先生狂发了80多条朋友圈。10点左右,他发布了一则悬赏20万元的寻人启事。

为了吸引更多人关注,扩大搜索范围,短短一个小时后,他将悬赏金额提高到了50万元。

黄先生说:“只要孩子出现在我面前,我就马上把钱给他!”


最新消息:男孩一家连夜搬家,妈妈被警方控制

12月5日上午10点,记者赶到黄先生家,敲门很久都没人开。附近邻居说,一家人很早就走了。住在对面的邻居告诉记者,黄先生家凌晨两三点收拾行李连夜搬家,中介一大早过来查看并锁了门,里面的家具基本都是房东的。

中介告诉记者,黄先生一家今年2月租住在这里,租期一年费用1.7万元。“但是他们说手头紧,才付给我1万元,现在连夜搬走,尾款都还没结清。”

小黄的姑姑黄女士说:“我们一家人也是受害者,自己这一整夜都很累。现在不想多说什么,公安会帮我们澄清的。”

今天上午11:16,当地记者从乐清警方获悉,目前孩子母亲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其他亲属也在接受警方询问,孩子母亲并未被警方控制。


“某位家属”的行为要不要担法律责任?


牵肠挂肚的男孩失踪事件原来是“某一位家属制造虚假警情”,且不说消费了大众的善良,该事件还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会资源,扰乱了公共秩序。


那么,这样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分析到——


首先,这类对于这类“故意制造”的定性和处罚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谎报警情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散布谣言或谎报警情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均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报,报警人为黄某的母亲陈女士,但经初步调查,此“失联”事件是黄某的某一位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公安初步公布的调查结果,暂且先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分析:


1.若查明报警人陈女士对该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知情,仍然谎报警情的,应当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若查明陈女士和该家属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警情,则两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属个人所为,而陈女士不知情,她主观上确实认为儿子黄某已经失踪,则不应认定陈女士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陈女士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而这个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骗的方式让陈女士谎报警情的家属,则构成谎报警情行为,应当对该家属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都市快报、钱江晚报、海外网、北京青年报、乐清公安、乐清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浙江+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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