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这些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文件明确,七类药品不得网售,且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文件表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处方药网络销售历经了明确禁止、开放探索和有序放开三个阶段。整体上看,随着大众对于远程问诊、线上购药需求的激增,处方药网络销售在新的大环境下在逐步有序松绑。监管要求的明确和细化,为行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路径,也便于推动良性发展。”一家互联网医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文件提到‘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或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未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也就是说,必须先方后药,这一要求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一脉相承。”互联网医院医联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医院行业就应该秉承严肃医疗理念,坚持先处方后药品,药品仅是在线诊疗的用药环节,服务于疾病管理全流程,最终达到对患者的治疗结果负责的目的。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文件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平台要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