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12月1日,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一个纸箱引发轻伤害 和解+悔罪终获不起诉
2.保存遗物竟犯罪 情法兼顾不起诉
3.一家三口齐涉罪 分层处理促和谐
4.老板“跑路”工人苦 检察机关“护薪”“护企”两不误
5.经营旺季遭遇羁押难题 变更措施解决经营困难
6.线下羁押变云上数字监管 科技助力非羁押措施运用
7.落实异地未成年人帮教挽救 助力其重塑自我回归社会
8.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维护百姓利益依法从严打击
案例一
一个纸箱引发轻伤害
和解+悔罪终获不起诉
王某和陆某都是无锡某饭店后厨打杂的阿姨,两人因为投缘主动要求同住一间宿舍,后来因为是否开空调等琐事摩擦不断,积怨越来越深。2021年8月26日晚,两人先后回到宿舍,王某嫌门口的一个纸箱碍事便踢了一脚,纸箱撞在了一旁整理东西的陆某身上,陆某顿时怒火中烧,认为王某是故意找茬。两人迅速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相互推搡的过程中,王某肘击陆某腹部致陆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王某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取保候审期间,由于陆某多次在工作场所公开向其索要近10万的高额赔偿,王某自觉理亏又无力承担,于2022年3月底将电话关机,回了老家。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27日抓获王某,8月5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走访双方单位调查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多次倾听双方诉求,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邀请基层资深调解员参与调解,研讨矛盾化解方案。经多方努力,双方态度逐渐平和,王某真诚悔过,陆某也自我反思。当谈到具体赔偿金额时,王某表示经济困难,宁可坐牢也不愿拖累子女,一度情绪失控,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检察官了解到王某育有一儿一女,长子结婚时花光家中积蓄,女儿在外打工,经济拮据。在征得王某同意后,检察官与王某子女沟通,其女儿愿意用近年的全部积蓄为母亲缴纳赔偿款,陆某很感动,同意将赔偿金下调,最终陆某接受4.3万元赔偿金并出具谅解书。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系民间纠纷引发,王某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认罪态度稳定,且双方关系已得到修复,经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于2022年8月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训诫。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小案易发多发,“一捕了之”、“一诉了之” 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和解机制的运用,可以帮助当事人由“对抗”转为“对话”。一方面,加害人要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悔悟求宽恕,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另一方面,被害人也要防止“漫天要价”,理性对话,共同化解积怨纠葛。
案例二
保存遗物竟犯罪
情法兼顾不起诉
2020年年初,公安机关牵头开展了打击非法持有枪支专项整治行动,同年5月8日,在村委会干部上门宣传相关政策后,六旬老人陶某某隐约觉得自己可能摊上了大事,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在儿子的陪同下,抱着两把枪支走进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上缴了丈夫的遗物——四十年前丈夫生前因爱好打猎持有的两把“土枪”。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某持有的两把“土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陶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持有两把枪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陶某某将涉案枪支仅作为情感寄托的遗物保存,三十多年来并未使用过,只在丈夫忌日取出擦拭以表纪念,鉴于该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虽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犯罪情节轻微,可考虑拟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
鉴于枪支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检察机关走进陶某某所在乡村,邀请当地村委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等人员参与该案检察听证会。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陶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依法对陶某某不起诉,并对其进行公开训诫和警示教育。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溧阳多低山、丘陵,且农村山区以往有打猎的传统,陶某某案不是个案,遂立即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梳理了近年来40余件系列类案,统一类案处理标准,在自首情节认定、对4种具体情形如何精准量刑处理以及正确评估社会危险性、社会综治意见等方面达成了共识,确保“类案类判”,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同时,检察机关结合陶某某案在内的40余件系列类案情况,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及行为成因,促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就枪支收缴、乡村法宣等方面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通过严格枪支管理、促进整体联动、建立长效机制等全面予以整改。后该行政机关对2018年以来侦办的枪爆案件开展专项排查“回头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收缴枪支50支,黑火药1.941千克,钢珠弹5420颗,铅弹18颗,并常态化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强化重点整治、日常管控,成效明显。
枪爆无小事,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非法持有枪支会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属于依法应当从严打击的重罪。但部分农村地区群众对非法持枪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检察机关考虑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兼顾法与情的统一,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案例三
一家三口齐涉罪
分层处理促和谐
2015年以来,齐某甲与妻子吴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含有酚酞成分的散装减肥片剂及包装盒、标签贴等,安排员工灌装、贴标、塑封,自行包装成品名为“果缘康”、“纤秀丽颜”的减肥产品,共同将该产品向江苏如东、泰州等地美容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2021年5月,因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例行检查发现,“果缘康”、“纤秀丽颜”等减肥产品均检出酚酞成分而案发。立案后,侦查人员遂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2021年6月2日,齐某甲、吴某某的女儿齐某乙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父母的办公场所、仓库进行搜查时,连夜将部分桶装片剂转移隐匿,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查扣。
2021年7月2日,公安机关以齐某甲、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在案发前多次提醒下线美容店主藏匿涉案产品,存在妨碍案件侦查的可能性,有逮捕必要,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齐某甲、吴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涉案人员均已到案,相关证据收集固定,鉴于齐某甲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生产、销售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应对其继续羁押;吴某某协助丈夫推广销售减肥产品,系从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可对其取保候审。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了解到吴某某母亲年迈多病亟待照料,女儿齐某乙虽被取保候审,但精神抑郁、消沉,最终决定对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使其回归家庭,安抚照顾家人。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为贯彻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检察机关对齐某甲、吴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齐某甲有期徒刑实刑,吴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同时判令二人交付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涉案减肥产品。考虑到齐某乙为帮助父母逃避侦查而隐匿涉案罪证,系人伦常情,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扣其隐匿的涉案物品,未造成妨碍司法活动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齐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成员如因犯罪全部被判实刑,不仅将导致家庭破碎,甚至可能产生社会治理隐患。检察机关办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涉罪的案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兼顾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家庭成员当捕则捕、当诉则诉,从严处理;对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家庭成员,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案例四
老板“跑路”工人苦
检察机关“护薪”“护企”两不误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欧亚华都公司结算工程款和代发的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合计674412元,2020年9月至10月各工程队陆续停工,23名工人多次投诉、信访。沛县人社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宜兴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提供拖欠工资的书面材料,并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其逃匿外地拒不支付。审查逮捕阶段,潘某某仍拒不交代已收到的工程款去向,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4月8日,检察机关收到潘某某辩护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考虑到涉案企业承揽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及职工产生较大影响,遂对潘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检察官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谅解;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工资。2021年4月12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潘某某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在企业表达合规整改意愿后,检察机关督促该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助力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劳动计酬手册等方面规范制度;同时,围绕劳动保障、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进入企业开展法律宣讲,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经企业合规整改后,该企业工人人数及年度营业收入均取得新突破,发展势头持续向好。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决定对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解决了矛盾纠纷,保护了企业经营。
为加强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调阅该县相关行政部门近三年欠薪案件,就存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建筑行业监管不力、两法衔接意识不强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认罪认罚、保护民营企业、刑行衔接等相结合,实现息诉罢访,守住市场主体、稳住工人就业,在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五
经营旺季遭遇羁押难题
变更措施解决经营困难
王某某在安徽寿县养殖螃蟹,并在其妻子老家苏州市某区设立销售螃蟹经销社。2021年6月底,王某某在上述经销社等场所内连续两天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因被群众举报而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博资金12万余元。2021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苏州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系主犯,且伙同他人组织赌局以牟利,应当判处实刑,遂于7月30日依法对王某某批准逮捕。
9月27日,王某某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羁押措施的申请:2020年王某某寿县的蟹塘遭遇洪灾亏损较大,在政府减免租金的情况下才勉强维持,2021年螃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但王某某家人不懂养殖销售,希望对其取保候审回老家接手生意。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立即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和他人在寿县承包土地约2900亩,雇佣工人经营螃蟹生意,2020年蟹塘确因洪灾减产严重,2021年因王某某被羁押,已出现经营困难,其雇佣的十余名工人系当地低保户,工人工资难以支付。
检察机关认为,螃蟹养殖、销售的黄金时间集中在每年的10月至12月,如果继续羁押王某某将错过销售旺季,其家庭和工人可能会“因案致贫”,故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变更王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给予其足够的生产经营时间,待蟹季结束后再行羁押。2021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并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提出了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判决时间,确保了本案在蟹季结束后的2022年1月才作出判决,既依法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既降低司法成本,又促进回归社会。检察机关根据个案特殊情况,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取保候审不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正常生产经营,创造社会价值,体现司法温度。
案例六
线下“人盯人”变云上“一对多”
科技赋能助力非羁押人员监管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在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明知他人将窃取的赃物予以销售,其仍收购20余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万余元。无锡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顾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归案后对犯罪故意予以否认,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均拒不如实供认收赃时间、数额,且案发前有逃避侦查行为,如果不批捕,其可能毁灭证据或者串供。2021年12月30日依法批准逮捕顾某某,同时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取证。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被逮捕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定案证据均已取证到位;经对补强证据的一一开示,顾某某认罪态度发生转变,自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其丈夫身患癌症正在住院治疗,儿子大学在读,家中全靠顾某某负责照料。经综合调查评估,2022年1月14日,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采纳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依托“云羁押”监管平台,实现“云上监管”。顾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发生脱管漏管情况,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6月15日,顾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为破解非羁押人员监管难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托自主研发的“云羁押”监督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电子手环数字定位、电子围栏等功能,设置外出报备、行程识别、积分管理、谈话教育、检警互动、可视化管理6大功能模块,涵盖被监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义务。平台将被监管人员动态轨迹自动纳入后台监管,一旦发生被监管人强行拆除、离开管控区域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自动启动双向报警功能,实时向检察官和民警发送提醒短信;同时,平台配置了外出报备功能,被监管人员若请假外出可在线上提出申请,办案人员通过线上进行审核审批,用数据技术把“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变为现实,由线下“人盯人”变为云上“一对多”。
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刑事羁押人员数量持续下降,非羁押人员数量持续上升,如何科学有效监管是现实难题。检察机关通过适用“云羁押”数字化监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避免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脱管漏管,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案例七
落实异地未成年人帮教挽救
助力其重塑自我回归社会
2020年6月,刚满16周岁、家境十分贫穷的范某、钟某、刘某三人结伴离开家乡贵州来到海安市寻找谋生的机会,因长时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身无分文的三人便走上了盗窃之路,先后四次窃得电动车四辆和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6日,案件移送南通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社会调查发现,三名未成年人均从小父母离异且远赴外地打工,由祖父母扶养,初中辍学,因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均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委托当地司法机关开展户籍地社会调查,评定意见是三人不适用社区矫正,联系其父母亲后均表示无力监管。三人盗窃数额较大,又无监管条件,本案符合起诉条件。但进一步审查发现,其盗窃动机是解决生存所需,归案后真诚悔罪,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挽救必要,依照刑法第282条之规定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等意见后,宣告对三人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六个月的考验期。
三人在海安没有居所、没有亲友,帮教是个难题。检察机关经多方努力,后在辖区民警的帮助下,落实了一家富有爱心的服装加工企业作为帮教基地,三人边学习技术边接受帮教考察,一举两得解决了食宿和帮教场所难题。
检察官设置了“每月一次书面报告、离开所在企业要报经批准”等四项监管条件。组建了由检察官、关工委、公安人员、帮教社工、心理老师、爱心企业师傅组成的帮教团队,各司其职。建立微信群,对帮教情况进行实时沟通调整。所在企业由专人边教劳动技能边教勤劳才能致富的处世之道。检察官每周两次上门面对面进行帮教,心理咨询师适时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关工委老干部以“代理家长”身份结对帮扶,公安、妇联、义工联等自发为三人送来生活必需品。六个月考察期满,考察帮教小组一致认为,三人在考察期间能够严守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帮教,三人不仅没有实施任何不良行为,还努力劳动,掌握了服装裁剪、整烫技术,所在企业对三人的表现也予以充分肯定,分别给予了7000元至17000元的劳动报酬,综合评定全部通过考察。2021年1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异地未成年人流动犯罪多发。检察机关没有因无帮教条件而“一诉了之”,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原则,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创造条件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实现教育挽救的目标。帮教过程中,借助爱心企业等社会资源,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掌握工作技能,树立按劳取酬的理念,增强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阻断其再犯罪的心理动机,重塑美好人生。
案例八
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维护百姓利益依法从严打击
2020年12月底,上海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杭某、刘某经商议后,在明知个体废品经营者周某平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约定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将清洗集装箱过程中产生的乳胶、重油、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交由周某平处置。2021年1月2日,刘某雇佣他人将10余吨上述危险废物装车,由周某平押运至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垃圾堆场内,1月3日至4日堆场工作人员徐某直接将部分倾倒,后被群众举报,现场剩余近6吨未处置。
案发后,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启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联动预案,对危险废物倾倒地点的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受损程度进行勘察,走访相关部门准确认定环境污染后果。2021年2月,公安机关对杭某、刘某等4人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本案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但所倾倒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的破坏力强,治理难度大,倾倒地紧邻农村住宅和农田,易造成周边农田及水域的污染,倾倒物有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经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和逮捕必要性,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杭某、刘某等4人。同时,督促涉案企业开展环境修复,涉案企业全额支付了66万余元的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1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杭某、刘某等4人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让污染者担责,让潜在破坏者警醒,是织密法治保护网的根本所在。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对于跨省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不仅企业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环境修复费用,相关责任人员也应受到严惩。对于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不诉,对于关系民生,严重危害环境等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该逮捕的就逮捕,该起诉的就起诉,用实际行动守护老百姓身边的碧水蓝天。
编辑:章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