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院领导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12月16日,省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院领导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车祸致残“零赔偿” 司法救助暖民心
2.能动履职化解业委会“犯罪”争议
3.精准认定“赃款”归属 依法抗诉止损
4.多方协调帮助42名农民工领到被拖欠薪资
5.帮助退伍老兵找回“消失”的军龄
6.跨地区协作帮助社矫人员纾困
案例一
车祸致残“零赔偿”
司法救助暖民心
2019年3月,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截瘫,法院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宋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2.3万元。判决生效后,肇事者分文未赔。
2022年1月,宋某某以司法不公、对肇事者量刑偏轻为由,向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承办检察长审查认为,原案判决量刑适当,肇事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解开申诉人的“法结”和“心结”,2022年3月,承办检察长在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主持召开听证会,村民代表、申诉人的亲属邻居20余人现场旁听。听证会上,承办检察长详细解答法律适用,列举同类交通肇事案例,阐述量刑规则,并引导申诉人消解积怨。听证会后宋某某表示真实感受到了公正、暖心,接受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同时,考虑到宋某某截瘫卧床,失去收入来源,不仅肇事者分文未赔,每月还需自行承担700余元护理费用,家庭陷入困境。承办检察长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淮安市检察院申请联合救助,帮助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10万元,缓解其燃眉之急,并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为其争取残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等每月800余元的长期保障。
2022年7月,承办检察长专程至宋某某家中回访并送达10万元司法救助金。宋某某感动说道:“没想到检察机关详细解答了我的疑问,还想方设法帮我解决家庭困难,是真心把我们老百姓当做亲人”。
信访申诉无小案,要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履行好“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职责,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释法说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能动履职化解
业委会“犯罪”争议
2021年,南京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代表裴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前一届业委会石某某等人通过现金支票、转账到个人账户的方式支付防水工程款150余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2022年2月,裴某某等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长通过仔细翻阅卷宗,了解公安不立案的理由依据;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寻找争议焦点;核查工程建设公司账目往来情况,确认工程款去向。最终认定,石某某等人已将相关款项如数支付给工程建设单位,虽然在程序上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但并不存在犯罪事实。
事实虽然调查清楚,但如何让申请人信服尤显关键。2022年5月13日,承办检察长在小区所在街道主持召开了针对该案的听证会,让更多的业主亲身参与、现场感知、同步监督,全部证据公开,对于申诉人的疑问逐一作出解释。通过法理情相融合的方式,将办案过程、办案结果等内容传递给申诉人,同步做好普法宣传,让其真正从心理上接受。最终,裴某等人认可检察机关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的决定。
承办检察长未止步于当事人息诉罢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小区业委会运行不规范、街道物管办怠于履职等问题分别制发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小区业委会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小区公共资金的使用,维护好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建议街道办事处能动履职,强化对辖区内居民小区业委会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后小区业委会、街道办事处就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人民生活基本问题和业主群体切身利益的物业管理领域问题多发、矛盾尖锐,看似小案件,实则大民生。此类案件刑民交织问题较为普遍,程序违规不一定就是犯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准确定性,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针对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
案例三
精准认定“赃款”归属
依法抗诉止损
2021年2月,李某某在某婚恋网站认识一名网友,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聊天过程中,对方诱导李某某投资理财产品204万元,后李某某发现资金无法提现,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李某某转账资金在多个银行卡间流转,且多数银行卡户主手机号码均定位在缅甸,暂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经对案涉银行账户进行梳理,发现其中一个银行卡户主文某某在陕西省宝鸡市取现6.5万元。经查证,文某某交代了其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并售卖给他人使用,并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窃取卡内资金6.5万元。
2021年9月,法院判决文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并将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3月,李某某以法院应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为由,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案件中涉及的赃款是否属于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承办检察长在对李某某与文某某转账记录逐一比对后发现,李某某曾于2021年3月6日向文某某持卡账户内转账6.5万元,直至该卡挂失,期间再无其他资金流入。结合文某某的供述,检察机关认定6.5万元钱款确系李某某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返还李某某。
2022年3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判决存在的问题提请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7月11日,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将6.5万元发还李某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但因诈骗分子转账洗钱隐蔽性强、追踪溯源难等问题,追赃挽损难度较高。检察机关办理此类申诉案件,紧盯资金来源去向,精准认定“诈骗金额关联性”,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案例四
多方协调帮助42名农民工
领到被拖欠薪资
2021年底,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三名残疾农民工的信访材料,反映他们与扬州某配件有限公司劳资纠纷案件,虽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但实际执行中企业并未按约履行协议内容。
临近春节,为及时有效化解劳资纠纷,承办检察长主动带案下访,向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了解情况。经了解,扬州某配件有限公司自2020年起拖欠包含陈某某等人在内的42名农民工工资,并于同年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该案诉至法院后,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给付。
为了保障42名农民工春节前顺利拿到被拖欠薪资,过个安心年,承办检察长一方面联系企业代表,协同企业所属辖区镇政府,多次召开碰头会,深入分析企业的资产状况,敦促企业利用关联公司现金流按约支付拖欠的42名农民工的薪资,并协调落实该企业厂房拆迁款保障关联公司正常运营,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双赢”。另一方面,多次与农民工代表见面,及时安抚他们的情绪,引导他们文明讨薪,依法表达诉求。在持续跟进过程中,对其中陈某某等3名残疾农民工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为他们解决燃眉之急。
2022年1月26日,春节前夕,200万余元劳动报酬发到了42名农民工手中,这场持续两年之久的劳资纠纷终于圆满化解。陈某某等农民工给检察机关送来“救助济困,情暖人间”的锦旗。
每一份工资报酬,都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美好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五
帮助退伍老兵
找回“消失”的军龄
1988年,张某某因公致残退役,后一直以务农、打工维持生计。2018年,生活拮据的张某某因需确认军龄折抵社保缴费年限,而向民政部门申请调取参军档案,却得知档案在撤乡并镇时被遗失。无奈之下,张某某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但均因超过时效致其诉求未获支持。
2021年11月,张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长审查认为虽然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是档案遗失影响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整体情况,明确需重点解决张某某生活困难、军龄“消失”、老无所依的问题。
当务之急,是先解决张某某的生活困境。考虑到张某某身患重病,检察机关决定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从“江海检爱”慈善基金中拨付一部分救助金,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向张某某发放了23000元司法救助金。并协调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从退役军人专项关爱基金中给付救助金5000元。
眼前的生活困难得到缓解,如何解决张某某的军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承办检察长充分行使调查权,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资料库中找到了张某某当年的退伍军人登记表,结合应征入伍通知书及战友证言,确认了张某某67个月的军龄。
军龄找回来了,但张某某仍然达不到15年最低社保缴费年限,其根本无力补缴。为此,承办检察长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推动政府办牵头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属地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为张某某筹措了养老保险补缴资金,镇政府也就近帮他安排了工作。最终,张某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并专门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寄来感谢信。
对于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而申诉人权益确实受损的案件,不能一驳了之,而是要对症下药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围绕历史遗留难题,以“我管”促“都管”,凝聚各职能部门形成化解争议的最大合力,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相结合,切实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
案例六
跨地区协作
帮助社矫人员纾困
2021年12月,外地来宁务工人员孙某某因多次盗窃物流站废旧纸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不服,以量刑畸重为由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调阅原案卷宗,承办检察长发现,孙某某在原案办理阶段认罪认罚并主动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判决时也当庭表示服判,那么在判决生效几个月后提出申诉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孙某某终于吐露他的真实诉求,其是外地来宁打工的货车司机,父亲因车祸致残,无劳动能力且需每月服药治疗,家中育有三个子女,妻子没有收入,全家仅靠其贷款买的小货车拉货赚钱维持生计。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在住所地社区接受矫正,但根据社矫机构要求,其只能跑市内路线,因此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故希望通过申诉缩短缓刑考验期。
掌握申诉人真实诉求后,承办检察长会同办案组制定针对性案件处理方案,一方面通过公开听证向申诉人释法说理,释明原判决量刑适当,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针对孙某某货车司机的特殊行业性质及家庭情况,与社矫机构沟通,帮助寻求政策支持。
承办检察长主动联系孙某某所在社矫机构,共同核实其家庭情况,研判风险,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孙某某在履行定期申报手续、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省内固定城市、固定主要路线的方式从事货车运输。孙某某对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其争取社矫政策表示感激,主动撤回申诉并承诺息诉罢访。
以如我在诉的司法情怀对待信访群众,深入查找信访症结,妥善化解信访矛盾。货车司机等外来务工人员是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此类有正当职业的社矫人员,帮助其在社矫期间通过个人劳动养家糊口,保障其正常生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编辑:左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