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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全国首例!法官详解

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具有怎样的司法实践意义?《新闻1+1》邀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共同关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全国首例!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拒执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以下拘役或者罚金。在本案中,我们根据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恶性程度、被害人的伤情情况,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个月是适当的、合理的,所以,我们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

  3月19日,被告人张某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也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为什么有人会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我们法院从2008年以来,一共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84份,违反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大约是占到5%左右。大部分的案件其实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有违反的情况,在首次训诫以后都能够停止暴力。只有在训诫以后再次违反,或者是首次违反就比较严重,我们才会对他采取拘留。到目前为止发出的拘留是三份,包括本案的案例。至于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观念上还没有转变过来,对于施暴人来说,他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司法机关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或者是他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另外一方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追究刑责的,在之前也是没有的,所以对这些施暴人来说没有足够强的一个震慑效果。

  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释放怎样的信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想让全社会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隔在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隔离墙,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我们希望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让施暴方能够知道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是对司法的一个蔑视,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那么,我们也是想让受暴方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它是能落到实处的,是能实实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的。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一个家务事,也不是家庭纠纷,法律不是儿戏,只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严惩,我们是绝不姑息的。

  人身保护令制度,如何更有效?

  为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也是最高法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发布以来,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报告显示,2023年各级法院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香洲区法院这个案例判决的价值?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这个判决应该为它点赞。第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这个判决让我们知道反家庭暴力法也是一部“长了牙齿”的法律,是不能违反的。第二,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对施暴者的严厉打击就是对受害人的最有力保护。第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发出的保护令是为受害人打出的保护伞,保护伞不是纸糊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的。最后一点,它有着非常明显,或者是重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它告诉我们所有的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实施家庭暴力,就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这种警示教育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服刑出狱后,还需对施暴者进行怎样的关注?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我觉得首先我们应该相信,通过这8个月的改造,行为人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然后吸取教训,不再去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在刑满释放以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社区的安置帮教的过程中,也应该对他进行心理的矫治、法制的教育,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教育。另外,也应该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帮助,或者是一些心理救助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后,数量在增加但总体数量依然不大,如何看待这样一个现实?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是越发越多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从我们感知的家庭暴力发生的状况和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来看,还是不相称的。之所以这样,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不愿意申请或者是不敢申请,比如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把脸撕破,另外还考虑到孩子等方面的原因。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当中,对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很全面,那么在签发的时候,态度不够积极,比较谨慎。



来源: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王馨  
审核:李躬亿 
监审: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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