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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广州地铁猥亵女生半小时,二审减判为两年半:行为“当众性”的影响并不十分恶劣


“90后”男子乘坐广州地铁时猖狂至极
竟强行猥亵女乘客达30分钟之久!
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事件作出终审判决
男子获刑获刑2年6个月


男子犯强制猥亵罪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徐某洋生于1991年4月,甘肃省宁县人,大学本科文化。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广州地铁三号线一列从体育西路开往机场北站方向的列车上,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趁车上人多拥挤之际,用身体将被害人小琦(化名)推挤至列车车门旁边处使其无法逃离和反抗强行将手伸进小琦的贴身衣服内抠摸其多处隐私部位持续约30分钟,直至该车停靠白云区高增站。

小琦出站后前往高增派出所报警,徐某跟随前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谅解。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强制猥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猥亵“当众性”的影响不大
二审改判2年6个月

被告人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一个公平判决。

理由如下:

第一,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或语言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一审判决过度放大了其行为的严重性。

第二,其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道歉,后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一审判决过度放大对被害人的伤害。

第三,一审法院没有综合对其行为兼顾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平衡,认定其行为比强奸更恶劣显失公平。

第四,一审法院没有平衡其他类似案件与本案的关系。

 
徐某的二审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认为如果二审仍认定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区分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明显暴力与存在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并慎重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处罚条款,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在地铁上强制猥亵女生约30分钟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审予以确认。 

广州中院同时认为,对于上诉方提出的徐某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问题,徐某将被害人推挤到玻璃格挡与屏蔽门之间的三角位置长达30分钟,限制了被害人的逃离和反抗,可见其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


虽然徐某在乘客众多的地铁列车上强制猥亵被害人持续30分钟,可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但是结合目击证人证言等可以判断,本案中徐某的猥亵动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强制猥亵“当众性”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十分恶劣。

另外结合其作案后跟随被害人到派出所自首,案发后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等因素,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故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信息时报 澎湃新闻
编辑:陈卓诗
责编: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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