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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鱼“被”成为三文鱼,中消协表态:团标制定应听取消费者意见

任震宇 中国消费者报 2019-04-04


虹鳟鱼“被”成为三文鱼

有关行业协会出台的团体标准

网友纷纷质疑指鹿为马

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此表示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团体标准

制定过程中应听取消费者意见

接受消费者监督

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企业

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近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让虹鳟鱼成为三文鱼的一员。《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把虹鳟鱼列入了三文鱼。有网友吐槽说:“你(虹鳟鱼)终究是在三文鱼中C位出道了,从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对此,不少消费者表达了困惑和质疑



媒体也对这样的团体标准充满了质疑





随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





可看样子消费者对这份回应并不买单



超八成消费者不认可


为了解消费者对于 “三文鱼定义之争”的看法和意见,上海市消保委开展了调查。结果显示,有73.46%的消费者喜欢、经常吃三文鱼,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者,73.43%的消费者担心虹鳟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企业会借此误导消费者。




专家对虹鳟鱼是否属于三文鱼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主任陈舜胜:


不赞成把虹鳟列入三文鱼。中国农业大百科等精典书里,都没有将三文鱼的种类进行分类。“三文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俗成,就应该保持原来的理解,没有必要扩展。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理事郑维中:


三文鱼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没有谁能认定俗名对与错。市场上以三文鱼名义销售的大西洋鲑、虹鳟、粉鲑和其他鲑鱼类每年都在售卖。而且《生食三文鱼》标准中已经强调,预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标注原料鱼产地及种名,如三文鱼(大西洋鲑鱼),三文鱼(虹鳟)。


在网上我们发现了不少消费者对这份团标的制定产生了质疑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为鼓励团体标准发展,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订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一些团体标准也应运而生。
   

据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的《生食三文鱼》就属于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受到不少质疑。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据媒体报道,《生食三文鱼》的团体标准从8月6日20时许公示,到8月9日截止,实际公示时间仅为3天,远低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30天。
   

2015年11月13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至少包括五个企业、两个科研院所。”但这次参与起草的单位并不包括科研院所,而是13家企业。


中消协表示

团体标准应接受消费者监督

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

企业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为例,它的研制和发布主体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13家企业,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立场来制定有利于它自身的规则、标准。这是团体标准天然存在的特性,所以它更应当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监督,听取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独立性。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文鱼团体标准和消费者所要消费的商品密切相关,所以消费者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但这个团体标准在制定时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在消费者提出大量质疑后,也没有用制定规则标准的方式进行改进,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漠视。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任何标准都应该把握底线原则,这个底线就是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团体标准只能用于加强企业自律,不能对消费者权益的实现造成妨碍,所以国务院《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同时规定,对团体标准要“明确制定原则,严格制定程序,构建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


团体标准先天带有很强的集团利益的特征,要让它完全自律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不能缺少外部的压力和监督、督导。因此,中消协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能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引导和监督力度,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企业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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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综合中国消费者报 上海市消保委 新浪微博

作者/任震宇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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