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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疫苗管理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罚款倍数堪称历史最严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将疫苗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位置, 对接种者权益实施更全面的保护,而对违法企业或个人最高将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举措,堪称史上最严。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分别为:


总则、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结合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的特点,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突出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

加强疫苗上市监管;

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管理;

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

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综合运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手段,强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相关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


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受种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近年来疫苗案件暴露的问题,对数据造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强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


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意见稿》第八十九条指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

(二)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

(三)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四)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五)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还妥善处理了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关系,明确优先适用疫苗管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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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告全文
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和维护国家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FGS@saic.gov.cn


二、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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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综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新华社 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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