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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判例|百万进口奔驰曾在美国出过事故,法院终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李晓雨 中国消费者报 2019-04-04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推出“3·15判例”栏目,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今天讲述的

是商家将百万进口二手车当新车卖

被判“退一赔三”的事儿


1

花百万买进口奔驰

经鉴定发现多处有修复痕迹

消费者认为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商家“退一赔三”


2017年8月16日,河南消费者张某在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汽车”)购买了一辆型号为GLS450奔驰轿车。


资料图


让张某没想到的是,车没开几天,他就发现仪表盘不断有故障灯、安全气囊指示灯提醒,并出现后卫电门时而能用,时而不能用的现象。张某找到联盟汽车交涉,对方声称车辆是新车,没有问题。


交涉无果后,2017年9月15日,张某委托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引擎盖、左后门、右后门、右前门等处存在修复痕迹


张某找到联盟汽车,要求退车并赔偿,对方推脱说车辆是代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盛商贸”)销售的,责任应由世盛商贸承担。


张某认为,两家公司作为销售者,明知车辆为翻新车仍然销售给他存在欺诈行为,后起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退一赔三”。



2

问题车曾在美国出过事故

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将国外二手车

作为新车进口国内进行销售

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7年6月5日入境,进口单位为天津开利星空汽车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世盛商贸系涉案车辆收货人。


2017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联盟汽车签订《车辆委托代购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授权委托被告联盟汽车代理代购奔驰GLS450汽车一辆,车价款1036000元


2017年9月18日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涉案车辆价款866602.61元销售单位为天津滨海世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3日,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涉案车辆引擎盖、左后门、左后翼子板及内骨架、右后翼子板、右后门、右前门、右前翼子板、车顶处等存在修复痕迹。


2018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出具的公证书显示,涉案车辆于2016年7月21日在美国佛罗里达车管局登记,2016年9月3日,在佛罗里达州发生事故,造成左后部轻微损坏,于2016年12月20日在西尔斯汽车中心维修。


法院审理认为,世盛商贸、联盟汽车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单位,将国外二手车作为新车进口国内销售于张某,构成违法。世盛商贸、联盟汽车在涉案车辆进口销售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盛世商贸、联盟汽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1036000元并以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法院对购车款866602.61元予以支持,并对购车款866602.61元的三倍2599807.83元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

3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销售商行为构成欺诈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两被告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通过联盟汽车购买涉案进口车辆,向联盟汽车交纳购车款,联盟汽车将车款支付给世盛商贸,由世盛商贸向张某出具车款发票。据此,联盟汽车、世盛商贸在张某购买进口车辆过程中,均系涉案车辆的销售商


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买的进口车辆并非新车而是二手车,作为提供进口服务的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张某请求与其有直接销售关系的联盟汽车、世盛商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联盟汽车、世盛商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车辆的进口商进行追偿


2019年1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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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晓雨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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