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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今年3·15,这份判决书火了......

湘江 中国消费者报 2019-04-03


职业打假人购买2万余元

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

起诉索赔“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判定其不是消费者

支持退货不支持十倍赔




今年3·15前夕

二审法院青岛市中院

判定其是消费者

支持“退一赔十”

判决书用1400字的篇幅

论证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旗帜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

               

2018年7月,韩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两次共购买了12瓶SALVALAI红酒(标称意大利进口;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付款20160元。韩某对购买全过程均进行了录像。录像显示,所购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


随后,韩某将商家告上法庭,以其所购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赔“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禁止进口。



一审法院虽认定涉案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以原告数次购买涉案红酒并未食用,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之前其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为由,认定其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退货,但驳回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韩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判令商家十倍赔偿货款20.16万元。判决书全文5000字左右,其中用1400多字专门论证了职业打假人也算消费者。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从“打假英雄”的高峰,跌落到“职业人索赔人”的低谷,因为种种原因遭遇包括有关部门及法院在内的多方质疑。有关法律人士表示,青岛市中院此次作出的判决,将引发各方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再次关注和热议。


 

  


以下为终审判决书原文摘录:


01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就是消费者

*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原文: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02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原文: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03应支持知假买假


 *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

原文: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判决书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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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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