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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爆雷,汪涵等广告代言明星该担何责?

湘江​ 中国消费者报 2020-12-05


近日
“爱钱进”爆雷引发关注
广告代言明星
被推上风口浪尖


爱钱进是凡普金科旗下的P2P平台
已运营6年
汪涵等明星都为其代言过
有报道称
有超过10万人被
爱钱进骗超过100亿元
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
该平台于6月已经
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
截至发稿前
汪涵方尚未回应


法律专家分析指出
两种情况下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既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还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仍然代言,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爱钱进广告代言,邱宝昌分析指出,如果汪涵等明星在代言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仍作推荐、证明,就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应知就是指广告代言人必须尽到合理的核查义务。就汪涵海报中提及的‘网贷之家排名前10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汪涵了解、核实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否则如果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汪涵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邱宝昌提醒消费者
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广告
不要盲目相信明星代言
而冲动消费

邱宝昌还呼吁广告代言人,一定要学习《广告法》,不要为自已没有使用商品和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爱惜自已的羽毛,要对自已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代言广告千万不要唯利是图,务必仔细辨别真假,否则不仅给自已造成损失,甚至还可能身败名裂。”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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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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