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小鹏汽车”被处罚
在北京买车
有纠纷只能在广州仲裁?
😓
近日
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
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并罚款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鹏汽车)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
购车时,消费者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或线下实体店选购,且需与北京小鹏汽车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其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
北京小鹏汽车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小鹏汽车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综上,北京小鹏汽车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北京小鹏汽车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链接
因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小鹏汽车不止一次被罚
2021年2月3日,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小鹏汽车购买协议》第十条款约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小鹏汽车购买协议》11.3条款约定“11.3.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文件时,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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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