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确诊患者被深圳警方立案调查!提醒,返深人员请如实填报!(附方法)
隐瞒行程,
2名确诊患者被深圳警方立案调查
确诊前的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
38岁男子被龙岗警方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阮某在居家隔离期间,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连续多日外出,且刻意隐瞒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但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不仅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也均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阮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确诊前后多次隐瞒行程
64岁女子被福田警方立案待查
2 月 4 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1月30日深圳卫健委公布的病例个案中,有一例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病例91
64岁女性患者,常住于深圳市福田区(注:患者自称)。患者否认外出史,2020年1月20日发病,23日入院就诊。目前情况稳定。
据疾控部门补充的资料,患者自称发病前14天没有离开过深圳。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没有明确暴露史和接触史,但其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的情况还无法判断。
但福田警方深入核实后,却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福田区明月社康中心、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原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然而,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中大八院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而且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
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今日,一男子武汉返乡谎称菲律宾回来,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并疑似感染多人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
谎称来自菲律宾、回乡之后吃宴席……
坑了不少乡亲!
据当地英林镇嘉排村发布的《致嘉排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中介绍。该村出现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病例患者一家人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
确诊病例在发病前曾参加过1月21日民俗游禄活动和22日的民俗宴请活动。
在22日宴请时密切接触的十桌就餐人员,自23日起居家医学观察14天。其他参与活动的一般接触者实行14天的居家医学随访。 21日参加民俗游禄活动的,若发现自己与确诊病例距离2米以内的,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并自觉实行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
此外,
全国已有多人因刻意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确诊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一、青海西宁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被立案调查
1月3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二、广西玉林
隐瞒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接触史,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被立案调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江苏徐州
隐瞒行程、到处乱跑被立案调查
四、江西赣州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五、广东汕头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疫情期间,对于隐瞒行程病情、
拒绝隔离的,该如何处理?
广东的权威指导意见出台了!
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明确九类重点执法领域
2月4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了解到,广东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省级层面出台针对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让执法更加有据、有序,为推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1月23日,广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见》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可依法采取的七类应急执法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全省各地文化馆、图书馆等暂停对外开放,娱乐场所、网吧等暂停营业,暂停所有星级酒店举办的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
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不听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处罚。
疫情期间,广东相关执法部门已先后通报了一批违法案例。此次出台的《意见》也明确了九类重点执法领域:
严防疫情扩散。各单位、社区应当按照防控规定,采取健康监测管理等联防联控措施。单位干部、职工、社区居民等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存在疑似感染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单位、社区应当对上述人员采取隔离、送医等措施,并向当地疾控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报告。
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追究冒用他人身份入住旅馆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处置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重点检查有关医疗用品、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从严从快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查处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法给予处罚。
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建立联动响应
和协同监管机制违法线索互告
执法结果互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行政执法规范进行了细化。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时,应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高效、合理适当、协同配合、风险防控的原则。
《意见》还对协同机制和风险防控作出指导意见:疫情期间,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结果互通。同时,加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线索收集,建立违法线索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接举,第一时间处理,及时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带其到卫生院接受相关检查,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起责任。
再次提醒!
返深人员请如实填报信息!
内容来源:深圳龙岗警营、深圳卫健委、央视新闻、南方日报
编辑:杨默佐
校审:施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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