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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考察十堰农商银行后的“大礼包”:营改增试点的金融资产免税范围或将再扩大

2016-06-30 农村金融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




作者:湖北十堰农商银行   汪东   田蜜 


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同业往来”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的金融资产免税范围。消息甫一传出,银行纷纷叫好。此政策一旦正式出台,将为全国银行机构减轻数百亿元的税负


加急函件、重大利好缘何而来?


时间还要追溯到一个月前。2016年5月23日,李克强总理亲临十堰农商银行,考察“营改增”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湖北省联社刘志高理事长、十堰农商银行朱思爽董事长向总理汇报了“营改增”后,由于同业往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成为应税收入,十堰城区农商银行增值税将增加116万元,较往年略有上升。     


总理当即要求随行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好好研究解决,决不能让农商银行的税负增加。他强调,全面实施“营改增”,中央要求很明确,就是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机构面对大量企业,如果税负增加了,就有可能转嫁到企业头上,给企业增负,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我们改革的目的、政策取向是给企业减负,银行一定要把握这一条,绝不能因“营改增”增加企业负担。税务部门要服务金融部门,金融部门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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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急征求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营改增补充意见


营改增试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部分有细则动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上述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规定,全称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规定的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此外,意见征求稿还明确,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属于试点过渡政策中“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
境内银行和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过渡政策规定中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第一条第(二十二)款)。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研究局、三会财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于6月24日回复。而意见征求稿内容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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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农商银行、凤凰财经

主编/刘小萃 监制/李 博 本期编辑/李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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