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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丨恶意逃废债手段花样百出 银行等机构联手狙击

2016-12-27 毛宇舟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



导读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民企恶意逃废债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单笔千万元左右,多则不过几亿元,但是追债极为困难。目前浙江地区不仅已经组织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公约》,以集体的力量对抗逃废债,而且通过推动实现银、政、法三方联手,搭建部门对话平台,推动出台相关办法,解决债权维护瓶颈和顽疾。


近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及,对于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在出席“2016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年会”时表示,目前全国各地银行业组建近万家债委会,征集逃废银行债务案例120多个,先后通报了730多家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中银协成立了“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保护银行债权公约。《中国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中,预计明年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监管层面、自律组织以及司法部门都对恶意逃废债严厉打击,但实际上利用低价出卖资产、承包、租赁和转让、通过不规范兼并、重组等方式逃废债的行为仍屡有发生,于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联手狙击恶意逃废债。


恶意逃废债频出

所谓逃废银行债务(逃废债),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中银协“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就已经将9项行为,纳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标准。其中包括,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等。旨在加大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力度,推动银行业债权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国企逃废债的情况比较少,而且多是以重组、并购等方式来解决。对中小银行而言,民企恶意逃废债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单笔少则千万元左右,多则不过几亿元,但是追债极为困难。


对民企而言,逃废债更加隐蔽,由于资金体量较小,手段也更多,甚至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银行行使债权人权力时,还有一个阻碍来自于非市场化力量,对于恶意逃废债企业,银行是必须进行逐渐退出的,这中间可能会遭遇非市场力量的干扰,银行的债权人权力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上述信贷管理部人士表示。


银行追债需多方支持

今年以来,各地打击逃废债的力度不断增强。仅温州地区,上半年就梳理出联动监测风险企业227家,发出警示函101份,有7户企业主动提出还款计划;协调处置1860起“两链”风险,累计延缓或化解风险贷款近1000亿元,涉及3家、5家以上银行授信的企业数分别较年初下降19.3%、19.5%。


潘光伟表示,中银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针对有些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防止银行债权悬空,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


潘光伟透露,中银协启动了“四个一批”专项活动。一是通报一批,二是公示一批,三是督办一批,四是制裁一批。


据了解,中银协将建立健全失信人信息共享机制与银行业失信人信息平台。中银协目前正在起草《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计划于2016年底前完成制定工作,并于2017年一季度发布实施。中银协同时计划发布银行业依法保护债权“共享失信人信息合同示范条款”,开发银行业失信人信息公示系统,并争取在2017年5月底前试运行,进行持续维护,供会员单位使用。


《意见》指出,针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严厉打击。“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尊重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对于这种借机逃债的行为,银监会要求各级银监局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事实上,解决逃废债的问题,银行一方的力量稍显薄弱。严格来说,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一般的逃废债行为是民事纠纷,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打击。


中国银行一名信贷员就告诉记者,“虽然银行每一笔贷款都有若干签名背书,但是如果出了问题,信贷员的压力无疑是最大的,只有天天跑企业盯着,效果甚微。”


据记者了解,目前浙江地区已经组织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公约》,以集体的力量对抗逃废债。《合作公约》涉及联合惩戒对象、措施、工作准则、监督与制约等五部分内容,主要针对转移资产、妨害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十二类逃废债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了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四大惩戒措施,并依托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行为信息平台,实现了逃废债行为信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旨在浙江银行业业内可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横向层面,浙江推动实现银、政、法三方联手,搭建部门对话平台,推动出台相关办法,解决债权维护瓶颈和顽疾。在纵向层面,强化监管、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联动。温州、绍兴等部分地市银行业开展了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的先期探索,共涉及贷款金额37.21亿元,其中有4.54亿元贷款已取得明显进展。


附: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


近日,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妥善解决当前钢铁煤炭行业化解除过剩产能过程中的金融债权债务问题,促进经济金融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提出妥善处置化解过剩产能中的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具体意见,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遵循《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尊重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稳妥有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政策引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办法,确保处置措施有效可行。


《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要求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违规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是坚持有保有压,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意见》明确了支持钢铁煤炭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对具有重组价值的钢铁煤炭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三是切实解决钢铁煤炭企业实际困难。《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适度调整贷款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针对钢铁煤炭企业不良资产问题,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功能的积极作用。


四是积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意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债转股工作;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五是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意见》明确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达标产能、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产能的企业,要求通过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以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债务;同时,强调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对于拒不纠正的,组织实施联合制裁措施,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六是加强信息沟通。《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钢铁煤炭企业的沟通与交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及时公布行业发展情况、产业规划调整方案、“僵尸企业”及涉及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和项目名单,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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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主编/刘小萃 新媒体总监/李博 本期编辑/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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