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发挥大平台优势!省联社应发起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实现金融全牌照愿景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作者认为,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发挥顶层大平台优势,对提升全省农信系统服务三农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农业大省的农信系统,特别是单个市县行社规模达不到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要求的省联社具有深刻实践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日益突显。截至2017年7月,金融租赁公司共68家,行业资产规模超1.9万亿元。对于农信系统而言,虽有10家农商银行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但还没有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先例,本文就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农业大省的农信系统,特别是单个市县行社规模达不到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要求的省联社具有深刻实践意义。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发挥顶层大平台优势,对提升全省农信系统服务三农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是农信社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主体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据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不管是传统农业发展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都离不开资金支持,但有效抵质押不足的现状制约其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金融租赁业务具备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性,租赁的过程中金融租赁企业现金流的回收还可以通过分期偿还租金的形式来实现,这一租赁机制使用的好可以很好的解决“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资金瓶颈。
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是提升农信系统综合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金融租赁是对农信系统传统业务的有效补充,市县行社可以借助租赁业务延伸服务链条,用全产业链、综合化的金融手段为“三农”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促进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从而提升整个农信系统服务三农的综合能力。
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是省联社完善服务功能和尝试企业化转型的探索。一方面,金融租赁与市县行社信贷业务具有很好的联动性,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完善其服务功能以满足市县行社的需要。另一方面,省联社迫切要寻找企业化转型的突破口,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是省联社企业化经营的尝试。
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租赁政策的支持,良好的政策环境则为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有利条件。从现有政策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省级层面,都鼓励和支持设立涉农金融租赁公司。
国家层面政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9月,《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发展农村金融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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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层面政策
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银监会一直鼓励支持涉农金融租赁发展。《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2016年,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发起人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
2014年,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将支持农业机械设备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涉农业务重点发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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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层面政策
在支持金融租赁发展方面,各省都出台了相应的支持政策。以河南省为例,2016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同年11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实施意见》指出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等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以河南省联社为例。一方面,河南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也是农民大省、粮食生产大省、粮食加工转化大省,具有鲜明的农业大省特色,组建金融租赁机构符合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河南省农信社系统内单个法人行社规模较小,暂不具备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条件,由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为全国范围内同类型农信系统发展金融租赁业务提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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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发起人资格探讨
省联社具备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资格。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认可的境内其他法人机构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省联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满足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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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路径选择
单独发起设立。即由省联社独立发起,可吸收农商银行和农业类大型企业等股份,共同组建涉农金融租赁公司。这种方式有利于落实农信社综合化经营发展战略,实现金融全牌照愿景。
目前,省联社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以省联社为发起人组建金融租赁机构,有利于从顶层设计层面发挥省联社的大平台优势,为县域机构“小法人”提供服务和支撑,同时还有利于贯彻落实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战略,实现金融全牌照愿景。但这种方式的难点在于如何与银监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扶持省联社组建专门服务于“三农”的金融租赁机构,能否放宽准入门槛,把省联社作为商业银行看待,能否将全省农信系统的资产作为省联社的资产看待,帮助省联社通过融资租赁业务更好的服务于支农支小的特色农业发展,助推供给侧改革和普惠金融。
联合发起设立。即由省联社和农业类大型企业共同发起,另外吸收农商银行等机构股份作为战略合作者,组建涉农金融租赁公司。这种方式有利于吸收大型农业企业管理经验和资源,缓解资金压力,有效利用农业企业上下游资源。
参股设立。由农业类大型企业发起,省联社和农商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入股参与。这种方式也可吸收和借鉴农业类企业的业务份额和资源,但寻找一家这样的合作伙伴有难度,且对于业务发展方向的自主权不确定。
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一是商业银行100%独资发起设立,例如工银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农银租赁等;
二是和境外机构合资设立,商业银行占绝对控股权,例如建信金融;
三是和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起设立,例如民生租赁;
四是和大型企业集团,即与租赁公司的大客户联合发起设立,例如光大租赁;
五是通过兼并重组设立的,例如南京银行通过参股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取得了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和资质。
由上图可知,农商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大多集中于第四种形式,其股本设置和股权分配方式为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大客户联合发起,这样既能确定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又在设立之初就因其股东身份明确了未来的市场定位,的确是中小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考虑的一种方式。
因此,综合考虑,无论哪一种设立方式组建金融租赁机构,省联社持股比例可占40%,其余60%的股份可分两种情况分配:
第一,由某家农商行、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租赁公司发起设立,则发起人持股比例为30%,余下30%由政府部门、战略合作者和河南农信系统内农信社、农商行认筹。
第二,由省联社发起设立,60%的股份可由战略合作机构、政府部门和河南农信系统内农信社、农商行认筹。这样的股本设置和股权分配方式有利于扩大金融租赁机构影响力、有利于减轻组建金融租赁机构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得到银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增加获批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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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符合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需要,得到各层面政策支持,顺应省联社强化服务职能和企业化改革的要求,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条件。但由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还没有先例,建议监管部门可选择农业大省试点省联社组建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更多农商行规模较小的农信系统省联社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引导更多资源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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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中原三农金融研究院
主编/刘小萃 新媒体总监/李 博 本期编辑/谷 雨